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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2)

2014-12-02 01:13
导读:二、构建新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一)继续宣传家庭养老 1.家庭养老方式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虽然家庭养老模式在转型过程中与新的社会现实产生了

  二、构建新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初步设想

  (一)继续宣传家庭养老
  1.家庭养老方式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虽然家庭养老模式在转型过程中与新的社会现实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总体上来说它仍具有相当大的保障作用。我国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快,农村发展落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多数农村地区尚处于温饱型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若完全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显然是相当困难且极不现实的。因而,当前我们仍有必要依赖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家庭养老作为一种模式不会退出舞台  文化模式是指各或国家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体系,它是由各种文化特质、文化丛有机结合而构成的一个有特色的文化体系。家庭养老就是一种文化体系。围绕着这个文化特质,构成了养老的饮食文化、居住文化、制度文化、孝文化等文化丛。在本质上,它反映了家庭内代际问的互动,更反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和情感模式的继承。家庭养老的过程,不仅是一个简单地维系老年人生存和发展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强化和实践价值观的过程。家庭养老模式是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等因素合力的结果,其稳定性决定了它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3.家庭养老的实际保障效果不会有很大的削弱  首先,农村家庭结构简化对家庭养老并无重大影响。中国老年夫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同时需要子女日常生活护理的,因而所谓的“4—2—1”的人口结构并不一定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构成重大威胁。其次,农村外流人口增多不会对家庭养老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农村,日常照料责任主要由已婚的女性承担。在农村流动人口中,最活跃的是中青年男性和未婚女性。再次,孝的观念虽有一定程度上的淡化,但尊老、敬老、爱老及赡养老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农村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最后,家庭养老的保障水平会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二)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 大学排名
  养老社会化作为未来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推广养老保险首先要还其“社会养老”的面目,即养老资金来源应以社会为主,而不应以个人为主。在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资金筹集模式应改为“集体交大头,个人交小头,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而且应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在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可直接称之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仍为“个人交大头,集体交小头,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并实行积极引导的“自愿性”原则。

  (三)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
  首先,要完善农村“五保”制度,为农村的“三无”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兴办农村养老院。为那些不属“五保”供养之列而又不愿意或无法在家庭中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此种养老院可实行低收费政策,集体或国家应该予以适当补贴。再次,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最后,开展一些社会补充养老方式,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农民退休金制度等。

  (四)建设配套制度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还必须有相应配套措施。一是增加农民收人,以刺激其种粮积极性。二是减轻农民负担。目前,我国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税费改革步履维艰,其根本原因在于县乡体制改革的滞后。三是改革医疗体制。农民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大削弱了农民的养老保障能力,农民因病致贫屡见不鲜。

  (五)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
  家庭生活困难往往是通过社区服务来解决,而目前的社区服务跟不上老人养老的要求。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和促进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以利于农村老年农民养老和解决他们的生活实际困难。同时,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在社区建立老年人医疗联络网点,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现状和不时之需。建立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创办一些活动,丰富他们的闲暇生活,真正达到老有所乐的目的,并提倡邻里互助,扩大老年人的服务支持来源,提高老年人养老质量。

  (六)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维护农村老年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缺乏对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住房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保护的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能妥善处理好家庭赡养纠纷问题,惩治残害农村老人的违法行为,又能够提高老年人享受国家社会福利待遇。为了完善经济体制和农村医疗保障体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地解决农村在养老方面出现的问题。这不但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生活地位,更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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