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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土地资本化为核心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2)

2014-12-05 01:38
导读: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养老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


                        二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民政部门即开展了养老制度的探索和试点,但却存在政策不完善,个人缴费标准低,保障水平弱,制度有重大缺陷等问题,实践已证明是不成功的。当前在城市化和化推动下,广大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养老家庭保障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单纯依靠土地从事种植业的劳动收入的土地保障能力也日渐弱化:农村的不稳定状况及“两栖”流动特征突出:外出人员返乡的大部分为老弱病残及智能偏低者,这进一步加重了劳务输出地区(多数为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的负担。因此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广覆盖的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合作医疗、卫生、低保、五保、扶贫、救灾等),关键是补贴和财政兜底问题,能否实现有关目标及达到应有保障水平,与财力密切相关,其中又要求以中央财政的支付能力为主体。按照现有的一些政策设计的思路,如果中央财政在支持力度上达不到一定水平,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很难有实质性的推进。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部分。农民的保险费支付能力又直接取决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水平。例如,成都市目前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农民个人缴纳费用的比重为80%,政府提供为20%的比重,已经符合退休年龄的个人要一次缴纳近6000元现金,才能领取每月150元的养老金。如此缴费水平,仍然有不少人参加有困难:而且其保障水平也十分低下,只能起一点生活补贴作用。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农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其参保的经济能力,以及重构集体经济运作的平台,启动农村家庭和集体组织(村组)经济资源的内生性活力等问题,则是需要充分重视和重新认识的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现有的农村经济制度框架下,是很难有大的突破的;即使有所推进,也是很缓慢的。但是我认为,如果在农村的财富之源——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上有所突破,通过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创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得到较好的发展。这一模式不仅可以进一步扩大我国土地的化水平,也与“以人为本,富民为先”理念的转变相吻合。其潜力巨大,可能成为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有的专家认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增加迅速,支付能力不断提高,不需要通过城乡土地制度的改革,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其实我国中央财政预算仍然是“赤字财政”,政府对基础、医疗、卫生、农村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十分低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救济、企业人员退休金等方面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如果按高标准要求,财政支付能力就有很大问题。目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地弱化。因此需要开辟财政等二次分配方面的新的保障来源。这种观点是基于人均农用土地数量不断减少.来自农用土地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和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提出的,不能说没有一定道理。但是上述看法又是建立在农村家庭的土地的农业用途及收入的基础之上的,土地仅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配置的家庭经济资源形态存在。因而其收入增长潜力十分有限,当然很难发挥出有效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功能。但如果能够通过解放思想,观念转变和体制创新,将农村土地最大限度地资本化,就可以地生财,为农村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从而为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

  有关农村土地资本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的设想如下:

  (一)按照“以土地换社保“的原则,对有条件在城镇定居已有稳定收入的农村户口家庭(即“农转非”家庭),通过与集体签订放弃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的协议,便可以以彻底放弃家庭承包的农用地和宅基地为交换条件,取得由政府财政提供的法定劳动年龄结束后养老金的合约。即以放弃现期基本财产权而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其标准可暂按当时、当地城镇的50%发放。这笔费用可由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少部分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口外,其余的大多数人为预期性的财政开支,并不需要现在来支付养老金。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长期不变,对稳定社会和提供一定的家庭保障有一些作用,但也同时造成农村土地的大量闲置、撂荒和浪费。如近年来许多农村家庭成员早已转移到城镇就业,收入已相当稳定,但仍未放弃农村承包的土地。如在中发现,四川一些劳务输出大县,60%左右的劳动力外出打工。以上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及住房被闲置或半闲置。这是对经济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如果政府能通过“以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将这批土地“赎买”出,再通过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使之转变为耕地或城乡建设用地加以及时、充分利用,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十分有利,并可大大缓解耕地资源不足的矛盾,减轻耕地保护的沉重压力,对增加建设用地供给能力,推进城市化有积极的意义,还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彻底离土转移和定居城市稳定就业。在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制度框架下实现人口城市化,需为离土进城农户同时配置两套土地。农村中的承包耕地及宅基地等土地未放弃,同时在城市就业居住又要由政府为之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如果设想在2020年前全国有2亿农村人口转移入城,双重配置土地的资源总体数量惊人。此办法的实施对广大边远地区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公平。因为这些地区区位条件差,很难有工业项目布点和由政府征地带来的集体土地收益。但通过这种方式可取得相当数量的外迁农户的宅基地及退包耕地。当地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方式新增一定数量的耕地.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新增耕地指标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取得~笔土地收入。而当地政府利用有关指标区内调剂,可以在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面积控制的情况下,合理统筹安排工业布局和城镇布局,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利用有关土地收入即可支付一部分作为留土农民的养老保险费。此举可使离土农民和留土农民均能从中受益,使集体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也得以真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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