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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成功地建立起了合作医疗制度,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遗憾的是,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推进,合作医疗却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解体了,农民也因此失去了曾经有过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目前农民完全靠自费医疗,农村贫困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在逐渐增加,并成为困扰农民生活的一大问题。病有所医,是维持一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得到重视和保护。联合国提出了“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的目标,我国政府曾对实现这一目标做出了承诺,现在看来,我们离实现这一承诺还有很大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近几年来,进行了改革和重建村级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然而收效很不明显。
我认为应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健康保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民人数多、收人低,不能搞和城市一样的医疗,只能走建立集资式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实施医疗救助计划两条路。所谓集资式合作医疗保障是指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农民集资,乡村集体给予扶持,建设好村卫生室和乡卫生院,农民可享受到此就医、接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优惠。这样用少量医疗费,就可保农民的基本医疗,并促进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但这对于连温饱都成问题的贫困人口来讲,仍然不能解决其病有所医的问题,对此类人群只能实施医疗救助计划,才能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所谓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来扶助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基金的来源主要靠各级,各级财政财力有限,虽然不能为所有农民提供医疗保障,但为低收人的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普遍建立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上,目前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更多,据有关资料,在农村到1998年底,年收人低于400元温饱线的高达5000万人,其中不足200元的有2000万人。他们的问题解决不好,中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过去我们主要是靠救济来解决一部分贫困农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传统的社会救济主要是对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民进行生活救济,存在着救济范围过窄、救济标准过低、工作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农民的生活困难。要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这就需要对传统的社会救济工作进行改革,使其规范化、制度化。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现这一改革的有效途径。
农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大的难点在于资金的筹措。原则上这部分资金应该来自于财政,通过各级财政来筹措,但这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方才有可能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难度很大。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征收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征收社会保障税是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必要的:1.这是建立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规则是竞争,市场不保护弱者,弱者只能去寻求社会保障。机会获得者从市场中得到酬劳,达到纳税要求则依法纳税;机会失去者则从国家中得到基本保障。2.能人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稳定可靠。因为税收是国家借助形式筹建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能克服用手段筹集资金困难大、拖欠现象严重等问题。3.这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的好办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所有企业,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所有公民,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只要有纳税能力,属于纳税范围的,都应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这样作,实际上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资金,在国家实行统一税率征税的前提下,可以实现“多收人多缴、少收人少缴”的公平原则,这样农民中的低收人者,不仅会因为收人低享受免缴此税的优惠(如果对此税规定有免征额的话),而且还可以享受国家征收此税所给予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真正让农村中的贫困人口享受社会经济进步所创造的成果。另外,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可行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公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而且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最终受益者是那些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人们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