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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减负与改善生活的 问题
一个是导向问题。 中国 的事情就是这么怪,本来在我们的党委系列有纪检,在政府系列有监察,谁增加农民负担谁侵害农民利益纪检监察查处就是,可一把农民负担问题提到各级党委议事日程,就非得成立一个机构,好象不这么做就不足以说明重视。其实不然,减负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都有其必然性,不是成立一个机构就能解决得了的,它应该有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更多的是需要一个良好的体制。设立减负办,提出诸如“一事一议”等 农村 办事的标准和审批程序,用这些举措来保证农民负担平稳,应该说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其教条主义的做法同样危害很大,同时也有悖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治村原则。一些乡镇按照组织法的原则和程序办事,本来是合法的。但因个别人反对告状,减负办按其标准核定不能办。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 影响 非常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办理十分有害。
多数人和少数人的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办理农村公益事业的组织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该说多数人和少数人的问题不会存在,但农村现实操作中却逼着我们去思考这一问题。农村家庭情况不同,贫富不同,承受能力有大少,要办大家受益的事需要大家出力,少数人不出力又影响到大多数,强制少数人和大多数人一起出力,少数人可能又告状。何以操作?
实际上,农村的许多事在现体制下要办好是十分困难的,江西省三年公路大决战,由于有了一个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水泥路改造公路里程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几个倍,很多的钱其实都是农民出的。以乡村路改造为例,每公里补助最高限额也只有 10 万元,不足总投资的一半,农民及村级集体的投资至少占到了一半。去冬开始的 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整治村容村貌的过程中,在各级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有条件先行一步的村子,农民肯定又要出钱。这里又有一个多数和少数的问题。
如何执行多数和少数的问题,除了用党的思想 政治 工作的优势,还有没有其它更为有效的办法?当然不管用什么办法都必须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此外,还有一个正确认识农民负担的问题。
应该说,在不为乡镇政府承担行政成本的前提下,农民在国家政策的牵引下,为改造自己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所承担的负担应该是合理负担。如果说这一负担不合理,也是体制强加给农民的,而不是哪一级基层政权强加给他们的。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现阶段农村问题和矛盾应该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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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李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