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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传统 法律 文化大异于罗马法,古代法的精神就孕育于中国人的 哲学 于中国文化的范式之中。“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由此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这是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礼仪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于是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这是法律的道德化,所以,礼与法(古代法就是刑,形成融礼入法,含法于礼的礼法文化。在这种传统文化之中,没有个人,没有个人权利,实际上就等于一般地没有权利。而个人、权力一类观念绝不是普遍的 自然 生成的实事,他们实际是价值,是某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态度,这种基本立场可以同否定,重义轻利的义利关最终促成礼法只有一种判断标准,即善与恶,善所以讲应当(常常优势必须),恶所以有禁忌,而所谓法律,实际只是赏善惩恶。于是全部的 社会 生活,上至治国纲领,下至细民生计,统统可以纳入礼法之中,构成一个完整的“礼法秩序”。作为这种传统文化的产物或者这一礼法秩序的一部分的古代乡里基层组织必然深烙其中。
古代社会中的乡里基层组织,在内涵结构上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为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作为国家 政治 统治的基层管理单位,如乡、亭、里、社、保、等。二是为国家统治所认可的,并赋予其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基层社会组织,如:什、伍、邻、甲以及宗族组织、村落组织等。这些组织是伴随着礼法文化的进化而逐渐完备的,经历了萌芽阶段(夏商州时期)、初创时期(春秋战国秦汉时期)、 发展 阶段(魏晋隋唐时期)、完善阶段(宋元明清时期)等四个 历史 发展过程。尽管在各 时代 举办各自特色,但基于礼法文化的连续性而体现与内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为:基层组织管理 网络 的严密性、相对于国家政权的独立性、由血缘与权力的相融相合而突显的宗法性、管理职能的全面性和适度保护与发展宗族社区礼仪形成的自治性,其自治性就实际运作而言,表现为乡里社会绝大多数事务皆由乡里社会居于优势地位的乡绅、族长和乡里保甲头目来进行治理。就组织类型来看,表现为血缘宗族对族众和宗族内部的自治,以及地缘村落就全体村民的整体社会利益关系的自治。就自治的实质来看,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对村民族众的不平等强制和管理之上的非民主性自治,是掩以“亲民睦邻”色彩的强制性自治,而且这种强制并不是脱离自治体本身而存在。因此,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自治性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起源于社会生活而游离并高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制度的力量,具有国家政权组织和政治制度的性质。
近代地方自治是欧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与政权提出来的。作为欧风美雨尤其是其民主范畴之有机构成地方自治,由西方寻求救国救民之真理的中国先进人物引介到域内。魏源、郑观应、谭嗣同、康有为、梁启超是引介近代地方自治思想与制度的先行者中的典型代表,其中,谭嗣同在湖南、张骞在江苏南通分别进行过早期的较场实践的地方自治实践活动。辛亥革命之后的联省自治运动和孙中山的自治学说分别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地方自治实践与 理论 的最高体现。国民党政权时期以梁漱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则是地方自治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者。而政府所推行的县自治不过流于形式或仅仅停留于纸上而已。地方自治在近代之真精神,在于抵抗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尤其是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处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治民安邦、改造文化之功利目的引介与实践,未能从根本上把握其应然之神韵,不经意之中回归古代乡里基层组织的行列。但其扬权利、倡民主、举个人、御政权的功效在近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是功不可没的。
建国后,怀着对前苏联社会主义大哥的敬仰和对革命时期效益基层组织实践经验的 总结 ,以及对美国帝国主义的仇恨,我们的 农村 基层组织倒享乐界线。这就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组建起来的政治 经济 文化高度一体化、准军事化的“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制度。随着大跃进的流产和双层经营机制的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又被一古脑儿的清洗到博物馆,继而代之以“乡政村治”村民自治制度。“政社合一”体制是伴随着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抗美援朝、社会主义改造、“破四旧”、“四清”等运动逐渐建立起来的。古代乡里基层组织及其赖以运行的观念依托在阶级斗争的反复洗礼中荡然无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不容许其它组织有容身之所。进而 研究 者在探究村民自治运行体制时发出了社会资源缺乏的感叹。新中国三十年无异于远古三世圣人之治的复现与幻灭。
村委会是改革的产儿,村民自治缺席是与改革进程共同发展的。在改革初期,废除政社合一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社区普遍出现集体财产分光、卖光、集体经济成为空壳,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无人负责,社区管理呈现混乱与真空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农民在此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创建了一些是和当地特色能有效解决实际秩序 问题 的村级组织形式。村委会就萌芽与这些组织形式之中,随着双层经营体制的逐步落实和渐趋完善,村委会也在全国各地逐渐发展。这一初创时期的实际经验为《村组法(试行)》的制定和颁布提供了客观依据,进而村委会建设成为国家农村工作的核心 内容 全面展开。政府推进型的村委会典型示范活动是与镇 企业 异军突起蓬勃发展密切联系着的。由此促进了村民自治理论探讨、实践调研、模式探析的高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战略的政策转变,《村组法》应运而生,以实现典型示范转向整体推进普遍创建的新阶段。从萌芽、初创到典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层第与转换过程,映衬出以村委会组建为代表的国家之农村、农业、农民政策抉择中,我们逐渐以人道的理性取代了政治运动的狂热,在无所不在、无孔不入的政治权利暴虐下被掩抑着的体现着人类本性与客观社会特制的个体价值取向和非政治性的社区组织或团体分别显露出调整转换和历史复现或重新凝结之势。此一个变动态势是农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发展壮大进而形成的传统经济(包括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于 现代 经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之间的紧张与承接,并促成近代以来为革命斗争或政治运动所吸纳或抑制的经济模式转型对传统道德文化冲击达治的白热化状态,这就是 目前 所处的文明古国改革中不可回避的即将持续较场实践的社会矛盾密织、秩序混乱、价值取向多元且易变、社会资源重新磨合的熔融冶炼阶段。村委会演进的众生相,正是这种社会态势在农村社区的总体现。它释放了农村社区主体的巨大能量,适度回归主题之价值并显示出由初级层次向高级层次升位的趋势也同时暴露出过渡阶段价值定位的滞后与价值取向的自信不足、合法性不充分、力度之欠凌厉。
从以上对农村基层组织历史形态与相应文化要素的考察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直到村委会出现前,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功能突出地集中为管理人、控制人、利用人、压抑人、从而“使人不成其为人”!尽管其保护组织主体的功能是不容忽视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近代以来尤其是建国之后三十年,是农村社区基层组织的保护主体功能逐渐为阶级斗争所侵蚀直至完全吞蚀的演化历史。传统礼法文化及其组织载体的历史惰性不可避免的在其新形态中或多或少、或迟或早的表露出来。所以,村委会局限于以为国家治理农村社区的工具价值为主的价值定位。这实属社会演进中的必然的过渡阶段。这种实用性或速效功利性价值定位当然是我们学界要倡导升华的。
村委会应是农村社区全部“公务”的承担者,至于其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社会功能实现过程中所需依赖的其它组织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则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内部分工性质。而不属平列组织横向“分权或析责”。(具体自治模式型构,本人将另撰文论述),所以,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权力的唯一保障组织载体(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专门委员会要么通过村委会履行职责,要么保障村委会履行职能),村民自治也仅仅能完全须依靠村委会实现。可见,村委会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村民自治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更不是党的权威,而自治权力是村民作为社会主体终极关怀——自由在社区生活中的集中体现。故此,村委会以村民自由为终极关怀,以村民自治权力为现实关怀,两种不同层次的价值相互依存,熔融与村委会的实际活动之中。
如此观之:民主,无论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还是国家形态或社会火种方式都不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而只是作为它实现现实关怀或终极关怀的形式或手段则融入其活动之中。法治,无论是一种治国防方略在还是公共秩序模式,也只是以一般比较明晰的可预期判断的稳定的方式构筑村民自治权力或自由的实现环境,就不可能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只是村民主体自由的途径或表现形式,当然不可能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和谐,使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调适的整合过程,使主体自由实现的环境或过程,同样不是村委会的终极关怀;由以上诸要素构成的国内国际和平状况(或价值体系),使人类主体发展的客观社会资源和人文精神,显然服从并服务与主体自由之终极目标,村委会当然在农村社区之中扮演着这种终极关怀的工具角色。
综上所述,村委会目前的治民之工具价值十分突显,这种价值定位是传统礼法文化、乡里基层组织定势、客观社会态势的必然结果。从人性、人道和社会轨迹着眼,以法哲学的视角审视村民自治,深入挖掘其价值内含,避免转型时期社会于人类研究的快餐式、应急型和辩护式,开启智识,遵循 规律 ,获得益泽村民的成果。笔者也希望采取个案 分析 的方式探讨法的精神有助于法哲学研究深入现实生活,促进礼法原则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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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吴国肪 李卫国 严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