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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兴起与 发展 ,引起了诸多科无数学者对 农村 基层组织或政权、农村社区文化的关注,并从各种不同的视角进行 研究 与透视,或多或少地进行自我体认得判断价值,结成较为丰硕的果实。涉足该学域的得有 政治 学、 社会 学、 经济 学、文化学、人类学、法学乃至 哲学 。在当今学科交叉于整合盛行之际,村民自治研究领域也不例外。再则,农村摄取本身就是——微型社会,试图从任何单一视角进行剖析,都是片面孤立的、理路不畅的。在各种研究力量和研究 方法 之中,华中师范大学农村 问题 研究中心及其研究方法上的三实(实际、实证和实验)不能不为一支独秀。其“村支书系”尤其是徐勇教授的《 中国 农村村民自治》是众多著述中从政治学角度进行探索的最高成就。与之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法学界在此域的清静与拘囿。作为法学后生,笔者试图从宪政哲理抑或就是法哲学的视角发表幼稚之言,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法学工作者对这一缺憾的重视。
笔者认为,不从法哲学的视角沥清立法中不可回避的价值本位问题,对法学 理论 、 法律 规范和法学现象的研究难免囿于成见、限于阐释、人云亦云。对村组法的立修、研究、实施都映衬出村委会仅仅是国家治理农村社区区域或社民的工具。易言之,村委会的价值定位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对部分权力所有者(村民)的治理手段。尽管不可否认的是村组法中能找到保障这一部分国家权力所有者(村民)同时亦为农村社区主体价值的闪光思想(第28条规定村民自治权力),——它也可视为修订思想的点精之笔,但终究无法错易全法的价值方位。此一治民工具价值主要体现于下属诸层面:
首先从村组法的立法目的或推行组建村委会的宗旨来看,促进社会进步即两个文明建设(第1条)是其终极关怀,其自治范围是本村社区事物(第2条)其保障或通道是民主(第2、24条)。中华传统文化所形成经济、政治、文化活动领域的高度合一状态到社会主义改造后推销到极致。。由此,指导我们进行共产主义创建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就与传统礼法文化中的国家主义(其实质是君主家天下思想)和欧风美雨中的社会主义(这不是统一于国家本位观)合二为一,三者统一于国家本位。这一胎记是村委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法褪祛的。因为始于近代的求亡图存、富民强国之要务有增添了新 时代 意义,不到下世纪中叶是远不能完成的(如果保持今年的发展速度)。从这意义而言,村委会的现实价值定位是客观环境和改革理性的必然选择。然而,越来越多的快餐式文化背景下的立法,可能有效地(尽管实施并非如立法者所愿)解决了眼前的秩序问题。但这种日积月累的文化沉积的矛盾内核终有总爆发之日,届时,我们社会当付出惨痛的代价。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真理有限性与无限性、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在立法智慧中远未转化为知识行为。这种堵漏式的立法机制下,以村组法为基石建构社会主义宪政大厦的理想只能是非法学界人士的良好愿望,如果有法届学吟此调则未免肤浅于法理与人性智识,亦落后于当前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和政治实践行为。当对应的哈耶克之警示也是法学人不得不铭记的“政治哲学家(笔者认为法哲学家当然含于其中)的任务只能是 影响 公众舆论,而不是组织人民采取行为。只有当政治哲学家不去关注那些在当下政治上可行的事务,而治关注如何一以贯之地捍卫恒久不便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他们才能有效地完成他们的使命。”这一座右铭以在哈氏本人学术历程中获得检验,同时亦足以解释我国古代尤其是近代以来知识分子的价值观念和人生实践。基于上述价值定位,政治学者把村民自治的目的落基于讲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最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这一价值判断是对立法意图最充分的表白。
但问题就在于“落实民主”这一价值选择之中,对民主的中国乌托邦的追求于近代以来远未稍息。对民主之双刃剑性质的理性解读于实践反思,未能在村组法中统一起来。似乎“在选人、议事、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作了补充、完善”赋予村民自治完整的民主程序或形式的村组法,能全方位保障村民自治权力的充分是项目,杜绝绵延中华大地数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或个人独裁。遗憾的是我们所称道的完备民主形式早已被以民主国自称的西方国家政治实践和我国村民自治实践证明,其使命未完成。因为大民族对小民族、大宗族对小宗族、多数人对少数人甚至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或暴政事例不甚枚举。儒家一元化思想模式是这种幻想的罪魁祸首。这一思维模式促成了以西方文明标准对整个中华文化传统进行整体的攻击,随后以前苏联政治模式为坐标对西式政制定全盘否定,至于文化大革命运动仅仅是重复显灵或极至发挥而已。演绎到国人日常生活尤其是其服饰选择方面该模式发挥得淋漓尽致。由是观之,把民主作为村民自治的工具价值寄予厚望甚或视民主的是现实不完全的理性,也缺乏文化传统基础或村民理性民主意识前提。在关注民主价值的同时,研究人员也未忽略法制。以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呐喊与颂道声,激发了国人法治的高度热情,把人治相应打入十八层地狱仍不解恨。但实践未曾也不可能随理论或舆论或立法的冲动而发生质的变化。因法治是理性工程,以忽略或未真切意识到观念转变或文化演进的长期性与艰巨性的非理性方式,欲构建法治大厦终归是海市蜃楼,南柯一梦。问题的关键却在于对村民主体意识和能动性的培育与增强,而这一基础工程的建构仅靠民主与发展这些次级阶级因素是无法胜任的。还须求助于人类的真正的终极关怀:自由价值。
余下的一个问题是体现村委会价值的重要或者说决定性因素也未尝不可的村民自治范围界定。有的学者基于理论演绎和实证研习,把自治事务切分为政务和村务,并进行了相应的自治模式价值判断,可以说是从政治学视角所作的最高概括与选择。然而,我们从法律社会学或者法哲学的视角探讨,则此论不确,且与作者本人对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政治哲学上之定性相矛盾。笔者认为,村民自治范围在对向上应是与本村村民相关的全部公共事务,即村务,其影响力只及于村民个人且立法精神未及的村民私务则不在此列;在地域上,主要在本村村与范围,当然包括此域之外本村公共利益之所在。可参照法律效力上的属地兼属人原则。实践中村委会“政府化”是对自治范围原则规定的背离,也是村委会的民主工具价值最集中的现实体现。作为村民自治权力实现之载体的村民代表会议既有权力属性又有权力属性。单从权力属性角度或单从权力属性角度来界定自治组织的职能,必将导致“乡政”与“村治”难以从学理上更无法在实践中阐释的永恒矛盾。使命从治民之目的来看,这也是不足取之下策,因为这种内耗的代价是我们社会再也无法继续承担的了。由此,作为村民自治主体与客体之中介的组织载体,它的职能性质与范围关系主体达致客体的一切手段与方式,进而决定者自治成败。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系统的核心机构显然应是自治主体村民的自治权力行使之工具。立法中尽管隐示着这一层面的价值定位,但终归为治民之关怀或民主之实现掩抑,至于实践中的主体之易位更是谬不可言的。
其次,导致自治职能缺失、组织运行无序、村民自治热情不高的另一因素是时代主体——“发展”的缺位。“和平”、“稳定”在条文或论着的字里行间充分展现,但发展即使屡有体现也未能得到与三自(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并列的价位。而有的论者力主增加“自我保护”是能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所吸纳的。当村委会价值回归、职能到位之后这一基于乡政府与村政矛盾冲突激化的推测性主张将随着问题的减弱或消退而无补充的必要,更何况自治本身即隐含着“积极保护”和“消极抵抗”之意。而“自我发展”解释为隐喻于“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中,难免牵强,更为重要的事物发展示其自身在村民自治价值体系中应处的位价。实践中把自我管理至于“三自”之首而使村委会“治”的功能突显但“发展”功能———时下体现为以经济为中心职能——式微甚至普遍消失,是对立法与理论研究缺陷的有力回应。法哲学或社会哲学工作者应率先反思!
接下来要论述的问题或许是一所谓的“理论禁区”,涉足的学人要么视为畏途,要么点到为止。这就是关涉法的本质的依身份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大量使用非法学范畴而明显带有或纯属就是政治性、阶级性的术语。用立法技术或立法知识和技术异化的表现——这是从“民主共和国”应然之法的视角而言,若从传统立法文化的渊源上看,则是一脉相承嫡亲而袭的,连“异化”也算不上。社区基层自治是现行宪法民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在农村,城市居民身份之别设立不同名称不同职能的自治组织,使该进步大逊其色。不过,与 历史 和现实中我们将宪法奉为根本性而束之高阁使之高高在上脱离实践无法实事相比较而言,这种务实的客观态度也属进步,值得称道。况且《村组法(试行)》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在实践中稳定社会、整个社区方面的确功不可没。现在和将来的问题是,随着整体改革的加速推进,传统的以阶级标准所作的阶层划分以及相应产生的户籍管理制度,实在无法“海涵”城乡总体差别的缩小趋向,更无力会应承向交流中亟待规范的实践呼唤,有进化的社会实践沃土所孕育的人权理论尤其是“(市民)社会”学说的蓬勃发展及其阶段性成果的大量付梓,必将在城乡居民自治意识中潜移默化化约为理想自治的现实需求,而现实的村委会和居委会之价值定位不能满足这一即将高涨的需求是不言自明的。法学界所要做的就是顺应这一与世界潮流同向的社会进程,沥清理路呈现 规律 ,进而倡导较诸两个组织法(村组法和居组法)价位更高包括基层社区整个全貌具有初级基本法性质的即当前这种非一级国家政治性质的自治层面。在这一初级基层自己成熟的基础上必将衍生的非国家政权性质的更大地域或社区之自治,就是 现代 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团体既非中央国家政权的治民工具,又异于特定地方团体抵抗中央权力的手段,而是以保障个人本位以实现每一个人充分自由的价值的和谐体——谐和自治体居民之间、自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符合或趋向争议的理性秩序。
行笔至此,村委会突然价值定位的位阶缺陷已现。不过,以上仅从立法、理论研究、实践操作的层面讨论而得。学界越来越关注的是从本文化中梳理、呈现社会现象的潮流理路,以期发现规律,获得预言未来轨迹的启示。笔者也试图追溯农村基层组织演进的轨迹,并置诸多传统文化的时代空间作一条缕,以期从史实中读出村委会时下价值定位的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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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吴国肪 李卫国 严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