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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合作运动的目的在于挽救日益凋敝的乡村 经济 ,以求 “ 农民产业与生活之改善 ” 。因此,如何向 农村 注入资金,使农人特别是贫佃农获得低利贷款,并以此来改良生产是极为关键的一环。也就是说,入社之人应是村落中最需救济的 “ 弱势人群 ” ,即占人口最众的贫农和佃农。而合作社作为城市 金融 资本与乡村联结的 “ 中介 ” ,能否达到这一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作社内部的人员构成。
首先,合作运动与基层行政变革的联结,造成了合作社职员包括组织者、理事、监事,多为村中的地富、豪绅等 “ 权势者 ” 所掌握。
合作社中真正具有实权的是组织者及理事、监事,他们的身份和素质会直接 影响 到合作社服务的对象和政府主旨的实现程度。从当时组建合作社的章则来看,合作社的设立不仅要有七人以上,而且还需要完成一系列手续后才准设立,如召集创立会,通过章程,选举理、监事,组织社务会,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等。要做到这些,非但要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同时更要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故此推断,不仅合作社的创办者非普通农人所能充任,就连合作社的理、监事亦非寻常百姓所能担任。事实也多如此,在江苏高浮县, “ 乡村中的狡狯之徒,利用农民名义以组织合作社,而获得合作社之理事、主席或重要职员,假公济私,从中渔利;社员以知识浅薄,不知底细,徒供利用,虽间有不满,然格于情势,亦无可奈何也。 ”[19] 再如江宁县, “ 理事之辈,常由乡村长之流充之。 ”[20] 浙江省的合作社也不例外,多有一种 “ 通病 ” : “ 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乡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 ” 。 [5] 由此足见,在合作社的发起上,无论是政府的命令,还是银行的策动,或是农民自动模仿,都 “ 必须找着有地位、有信用和有知识的人物来作领袖,而合乎此种领袖资格者,无疑的只限于新旧豪绅而已。 ”[21](pp.207-208) 故而,合作社多为 “ 有势之人 ” ,即土豪劣绅、地主富农所操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次,合作社在社员构成上是以有一定田产且生活上较能自给的自耕农为主体。
与上述相系,合作社社员也是有一定动产或不动产做抵押且生活上可以自给的中产者为基础,而最需救济同时也是占乡村劳动力最大多数的贫农却被排除在合作社门槛之外。何以如此呢?其一是贫农无力购股。据合作法规,社员入社时每人至少须认购社股一股,每股股金至少为二元,入社时至少交纳股金半数,这对 “ 以谋生不遑之贫农,责其至少交纳股金一元,其力曷能胜任。故虽明知合作社之利益,但为股金所限制,不能不趑趄于合作社门外 ” ;其二为无力担负责任。凡入社社员,对合作社财产的损失,须负连带责任,江浙等地的合作社大都采取保证责任或无限责任,若贫农入社借款经营事业失败,或合作社遭遇意外失败, “ 贫农社员将无力清偿其债务与连带担负其责任,因而对贫农分子不能不加以歧视进而至于拒绝 ” 。 [22] 结果也只能使合作社被有产者把握,并成为其使用之工具。如苏省农行在苏北盐垦区放款时, “ 毫不重视合作社的信用和社员之耕地内植物的抵押,而必须以得其地主的保证,为放款及多少之标准 ” 。 [23] 曾在江苏从事合作工作多年的秦柳方也说:战前乡村组社贷款, “ 社员以少数豪绅地主富农为主要成分,大多数中小农民和贫农,不得其门而入;甚至贷款时,亦往往要由乡村长和富绅担保,流弊所至,农贷成为地主富农转放的资金。 ”[24]
从上述的两个方面可见,政府推行的乡村合作运动,多是以村落中有一定资产可作抵押且生活上可以自给的中产者为根基。因此, “ 合作事业之推行,多未符合作的目的,不能救济最底层而最多数的贫苦农民。能够向合作社借款的多数是上等中等农户。 ”[25](p.396) 而且 “ 政府推行合作,只求社数之增多,不求组织之健全 …… 乃致 社会 投机分子,藉口指导农民运动,施其鬼蜮伎俩,而农民转添一种剥削阶级。 ”[26] 如此的事实表现,显然是只实现了官绅商的 “ 合作 ” ,有悖于 “ 援助经济上的弱者 ” 之初衷,使得农村中最应该成为合作对象的贫苦农民,反被摒拒于社门之外。合作社也因此 “ 变成豪绅控制劳苦民众的新武器 ” 。 [27]
一般来说,给予农民以特别支持以换取他们对政府的拥护是一种最为普通的社会交换模式。 “ 通过银行,或通过与信贷机构的联系,政府能够确保农民因信贷而进一步依赖和支持政府 ” ,而且也是 “ 获得农民长期支持的一种有效手段 ” 。 [28](p.181) 对此,蒋介石在初倡合作社时也曾认为: “ 合作事业不但可以 发展 经济,解决民生 问题 ,而且在 政治 上和社会上,可以使人民的精神能够团结,行动能够统一,力量能够集中,即以造成健全的 现代 社会,而为新政治上的坚固基础。 ”[13](p.15) 事与愿违的结果及合作社为地主富农把持的主因,就是合作运动是在政府向下对村落社会的政权渗透中开展的,在此整合过程中乡村政权出现的 “ 内卷化 ” 现象, [29](p.67) 是合作社 “ 异变 ” 的关键所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民国以前,县级政权是最基层的统治机构,县以下实行的是间接的社会控制方式。南京政府 “ 统一 ” 中国 后,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如何在乡村层面上确立其统治,即国家政权建设。具体地说,就是国家 “ 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 ” 。 [30](p.368) 为此,国民政府重组地方政权,县以下实行 “ 区、乡(镇)、闾、邻制 ” 。目的是将政权建立在区上,使 “ 区 ” 成为沟通国家与乡村社会的 “ 中介人 ” 。然终因区组政府公职人员在人选、经费方面的弊端,结果使 “ 国家政权的向下延伸只实现了下层机构的半官僚化 ” ,难以承担起控制乡村社会的中介。 30 年代初期,国民党又重操 历史 上的保甲制,使之成为政府在农村基层的 “ 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 。在这 “ 垂直整合 ” 过程中,一方面打破了原来各村落共同体的 自然 封闭状态,使其走向政府所认可的以保、甲为单位的行政性管理单元;另一方面也使旧式靠乡绅、族长治理并具一定 “ 地方自主性 ” 村政制度,被官方任命的 “ 正式权力人物 ” 即乡长、保甲长所管辖的政区制度所替代。也就是说,村落控制由旧式精英向以 “ 公职 ” 为背景并依托于国民党的新权威人物转化。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而在于这些新权威人物的构成。从文字资料上看,各地乡保甲长产生途径不一,但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然因地域广阔及基层机构的庞大,政府无法将其彻底官僚化,故只能借举办保甲长训练班、在 法律 上限定人选资格等 方法 ,以将入选的乡保甲长尽可能地掌握在国家手中。由此可说,国民政府在将权力触角伸入乡村时,并未简单依赖旧式的乡村精英,意欲重塑一个受过新式 教育 且对新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新式精英阶层,替代旧式精英。而在此过程中,实际上已经摧毁了原有的依赖旧式精英才能完成的社会动员机制,外部植入的新式精英一时又难以建立起新的社会动员机制,因此无法有效地调动乡村社会积极参与到国家政权建设之中,遂导致了 “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终使乡村社会仍为旧式精英掌握,并依靠他们来实现对村落社区的控制。 [31](p.109) 但是,这些旧式精英是在近代以来乡村文化衰落的背景下登台亮相的,再加上各种资格限制,就不难想象出乡政人员的构成了。有论者说: “ 有选举权者固不多,而能有被选举权者则更少,即除了政府所训练和铨定过的官吏和少数知识分子外,在乡村中就只有那些 ‘ 曾办公益事务 ’ 的土豪劣绅了。 ”[32](p.97) 质言之,这些新权威人物只不过是旧的乡董、图董等名目,换上 “ 乡镇长 ” 、 “ 保甲长 ” 等一类政府所认可的职衔而已。据 1933 年对苏省无锡六区的调查, 235 个副乡镇长中,大小地主 184 人,占 78.1% ;富农 32 人,占 13.6% ;中农 19 人,占 8.1% 。另外,正副乡镇长,尚有不少人兼充商业资本家、兼管公产和经营高利贷。 [33] 保甲长的情况更糟糕, 1934 年该省保长总数 6 万以上, “ 教育程度类多幼稚 ”[34](p.40) 。可见,保甲长以不识字的恶霸无赖居多。结果使保甲这一基层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沦落为地主豪绅统治乡村、维护私利之工具。言及村政人员构成,与此并无二致,据 1934 年抽样调查无锡 104 个村长的身份,地主占 91.3% ,富农占 7.7% ,商人占 1% 。 [35](p.379) 无一为中农、贫农。故 30 年代江浙两省的乡政 “ 更加黯淡无光 ” , “ 能认识潮流,有自治思想的,可说是绝对少数,就是有少数出类拔萃的人,也给腐恶势力挤得不容易出头 …… 乡村仍脱离不了封建势力,因此一般土劣仍然在农村操纵把持。 ”[36]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基层如此的权力构成和政治状况,必然会损伤依靠政治力量进行的合作运动。高践四在评析苏省合作事业时言:办合作的, “ 想着以政治的力量,马上把合作事业推广起来,训练出来的一般合作社指导员,一到乡间怎样赶快组织起来一个合作社怎样好;愈快组织起来合作社,愈能及早作报告,而完全不知道农民对于合作社根本上还没有一点认识,不知合作社有什么用处。 ” 故有两种现象发生: “ 一豪绅乘机愚弄农民,一农民自为愚弄。 ”[37] 吴承禧在《浙江省合作社之质的考察》一文中也说: “ 合作的动力是由上而下而非自发的由下而上的,一般无知的贫农往往不知合作的真谛,不能利用合作,反为一般土豪劣绅所操纵而为合作美名所利用。 ”[38](p.337) 同时,保甲组织官僚化的结果,使其成为执行上级政令的工具,保甲长也成了合作事业的 “ 推行者 ” ,这样就为其对合作社的渗透提供了方便,进而导致 “ 官僚阶级控制了流经政府渠道的银行信贷 ” ,而且他们 “ 在地方上与地主放债者有许多共同的联系 ”[39](p.247) ,致使合作社 “ 变异 ” 为个人赢利活动的工具。因此,孙晓村说: “ 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和驻,赤手来剥削农民。而且以前以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回借款比较困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借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 ”[40](p.371) 。另据 1933 年江苏农民银行的放款统计,信用社社员向社借款,借款在 50 元以下者占借款人数的 74% ,只借得 33% 的贷款;而借款在 50 至 200 元的人仅占借款人数的 18% ,却借得 56% 的贷款 [41](p.795) 。 “ 前者贷借者主要是中农或贫农,而后者大都是地主、富农。由于银行界组建信用社的目的在做生意,为了本利全收,不愿把款放给农村中急待救济的人群,这样做风险大,而愿把款贷给有余谷或以房屋田产做抵押的人。或者通过乡村绅士与村长代办,在合作社中网罗地主、富农为其社员 ”[42](p.263) 。合作社放款的多数资金流入地主、富农及土劣等一小部分 “ 已有优越的经济地位 ” 者之手,转手又作为高利贷资本,或囤积居奇的投机资本,无裨于乡村经济改良和农民地位之改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以 “ 救济农业 ” 、整合乡村进而为其对农民统治赢得更多 “ 合法性 ” 为出发点的合作运动,是南京政府试图改变农村生活的一个尝试。然其结果是合作社为村落中地主、富农及土劣等少数 “ 权势者 ” 所掌握,背离了政府的 “ 削弱高利贷 ” 、 “ 辅助弱者 ” 之初衷,蜕变成一种新的 “ 集团高利贷 ” 。究其原因,是因其在运用政治力量向下推行的过程中,底层社会秩序与权力构成未作变革之果。正如《大公报》社评指出: “ 农村的基础政治在豪绅恶霸地主手里,所以一切政令到了农村,都变成保护少数地主的工具。在政权下移的今日,地主俨然土皇帝,可以横行无忌。而占大多数的自耕农佃雇农等,则为被压迫被剥削的可怜群。 ”[43] 很显然,要想使政府颁行的利民举措,不变质地到达基层发挥作用,必须寻求一种 “ 恰当制度 ” 。此种制度的中心作用 “ 是在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如在贵族和农民之间,建立权势平衡,并确保较下层次的集团拥有 ‘ 杠杆 ’ ,即他们能从上层权势集团那里得到支持。只有当权势得到扩散,才会出现基础广泛的持久经济发展。 ”[44](p.147) 对中国来讲,就是要在净化乡村政权的基础上,变更和加强自治组织,发展民意,真正做到由农民选举公正廉洁的人士负责主持,实现社区组织的农民 “ 自有、自治、自享 ” 。惟有如此,方有可能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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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赵泉民 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