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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乡村社会 / 合作社组织 / 整合
【 正 文】
1928 年,南京政府建立后亟须解决的一个 问题 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树立政府权威,完成其统治合法性在基层社会的重建。基于此,国民党推行了乡村合作运动。它作为一项依靠行政力量进行的社会经济政策,既是南京政权干预基层社会生活,调控 农村 ,解决村落社区中凸显的各种危机的一种措置;又是其在乡村推行改革能力的一个检验。故本文拟以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社为切入点,通过对合作运动 “ 自上而下 ” 的推行机制的 分析 ,揭示南京政府对乡村社会整合不力的原因所在。
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过程中, “ 城市型 ” 政党, “ 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 ” ,动员并获得乡村的支持 [1] 。而且还须对传统社会 — 经济进行改造,以培植现代民族 — 国家创立的社会 — 经济基础,即 “ 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 ”[2l 。对于这一点, 20 年代国民党人已有所认识,并设想通过设立合作社,使之成为城市与乡村、政府和民众间联系的桥梁,在此基础上达到村落社区的组织化,实现乡民对民族 — 国家的认同。由此,合作事业之提倡,也就成为国民党的政纲之一。
1926 年 1 月,国民党二大提出: “ 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 ” ; 10 月,国民党中央联席会议又通过了 “ 政府应帮助农民组织各种农民合作社 ” 的政纲。只是囿于当时环境和社会条件之限制,这些政令未能付诸实施。国民政府定鼎南京后,广袤农村在天灾人祸的驱迫下,呈现出一种 “ 总崩溃的危机 ” ,再加上各地佃农风潮的高涨,迫使其将农村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 1928 年初,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及第 137 次、 143 次中政会上,蒋介石、陈果夫等一批要人多次强调在乡村组织合作社的必要性,并将其列为训政时期 “ 七项运动 ” 之一。故在此种氛围的渲染和政策性激励下,江浙两省作为国民党的 “ 政治核心区 ” ,最早开始借助政府的力量进行乡村合作运动。
1928 年 6 月,江苏省政府主席叶楚伧率先响应国民党中央的号召,推进本省合作事业。首先由省政府农矿厅颁布了《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置合作事业的进行于政府法令之上;其次在农矿厅下设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作为 “ 实施指导合作事业之总枢 ” ,专门负责对全省合作事业的规划。 7 月又正式组建了江苏省农民银行, “ 扶助农民经济之 发展 ,以低利资金,贷与农民 ” ,放款对象以 “ 农民所组织之合作社为限 ”[3](p.34) 。两大机构的问世,前者为宣扬 理论 与指导合作的行政机构,后者是提供资金的 金融 部门,协同促使了苏省乡村合作事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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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 苏省 1928-1933 年数值据《申报年鉴》 1934 年,总第 1163 页; 1934-1936 年数值分据《农情报告》第 3-5 卷第 2 期。 (2) 浙省 1928-1931 年数值据《合作月刊》第 3 卷第 10 期,第 28 表; 1932-1936 年统计据《浙江经济统计》, “ 表 143” ,第 145 页。
从表 1 中数值来看, 1928 年起,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社员数均呈上升态势。而且两省合作运动在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1931 年,苏省的合作社数占居全国合作社总数的 45.2% ,居各省之首;浙省也占到 22.2% 。到 1932 年 9 月,浙省合作社数约占全国的 26% , “ 虽不及江苏之盛,但不失全国之重要地位 ” 。 [6](p.56) 此后,随着合作运动范围的拓展,江浙两省的合作社数占全国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其绝对数量仍居于合作社设立省份之首。由此可见,在政府力量的驱迫下,江浙两地的乡村合作事业在各省中起步最早、 影响 也最著。时人曾说: “ 至政府之提倡合作者,二三年来各省市政府提踵而起,然多仅订规章并无实际之进行,其成绩较为可观者,厥为江苏、浙江两省而已。 ”[7]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此外,江浙两省合作运动的进展,除了地方政府之努力及一批热心合作事业者的力行外,还与金融资本向乡村渗透有着较大关系。二三十年代间,因农村破产的加剧,加速了资金的城市化流向,而且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都市工商业萧条,公债及房地产等投机事业也趋衰微,结果使南京、上海等地的银行业 “ 因借款者甚少,致现金集中银行,出路呆滞 ” ,故不得不将城市中闲置资金向 “ 农村投资 ” 。 [8] 此种情况下,各银行也开始在 交通 便利的江浙等省组织合作社,并以此为通道向乡村输入资金。如在 1934 年 5 月浙省建设厅向中国银行借款 20 万元 “ 转贷农民 ” ,嗣后复指定吴兴、诸暨等十县为该行放款区域, “ 以合作社为放款对象,以稻作担保品 ” 。其他如上海银行及江浙春茧放款银团也都放款农村, “ 积极推广合作组织 ” 。 [9]
总的来说,江浙两省合作事业的进展,不论是政府的政策性驱使,还是金融资本的 “ 主动出击 ” ,对于具有封闭性的乡村社会而言,都是一种 “ 外部的强制力量 ” ,而要真正地达到政府的目的,即以合作社为 “ 中介 ” ,实现与民众的某种联合,还要取决于政府推进合作事业时在乡村基层社区所依靠或动员的 “ 社会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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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赵泉民 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