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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苏、浙、皖三省 农村 为中心
【 内容 提要】高利贷作为一种广泛的 社会 经济 现象,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 中国 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但是,高利贷也维持了农村 金融 和农村经济运转,尽管这种运转十分滞涩和残酷无情。从较长的时段看,高利贷猖獗不仅意味农村贫困化,而且也反映了商品经济 发展 引起的货币资本需求,并且小农借高利贷经营副业也获得了相应的比较利益。从全社会看,高利贷还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小农经济是高利贷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作用是表层的,在社会经济衰落过程中,高利贷只会起到加重的作用。
【关 键 词】高利贷 /小农经济/农村金融/社会再生产/商品经济
【 正 文】
高利贷对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农村的负面 影响 十分明显(注:本文把年利息高于20%或者未达此数而债主用其他手段非法获利的借贷界定为高利贷(参见王志莘、吴敬敷《农业金融经营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55~257页)。),但是作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经济现象,高利贷必然有其存在的条件和理由,也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的作用基本上表现在消极方面,但消极作用不能涵盖其全部内容,所以,在评价高利贷对农村经济的作用时,不应只谈其单一的负面影响,更不应仅仅用道德批判来代替对其评价,而是应该把它放在农民生活和生产的具体场景中,放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尤其是放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考察。本文在 总结 前贤成果的基础上,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抗战前)苏、浙、皖三省农村为中心,从高利贷维持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运转;维持农民生存和小农经济再生产过程;农民借高利贷经营副业,充分利用劳动力,从而获得比较利益;高利贷存在的根源,以及它对农村社会经济破坏的程度和性质等方面,阐述高利贷某些正面的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1915年通县农工银行的设立标志着中国 现代 农业金融的发端。其后,农工银行相继在全国各地成立,在本文讨论的地域范围内,1927年以前主要有绍兴农工银行、嵊县农工银行和吴江震泽江丰农工银行。(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经济 研究 室编:《全国银行年鉴》(二十六年,上),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二十四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影印,第15~16页。)1921~1927年全国共有农工银行十余家,不仅数量少、资本弱,而且大多与农业无涉,徒拥农工银行虚名。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设立银行的高潮中,农工银行也相继开设。据统计,到1936年,全国共有农工银行39家,1927年以前成立了7家,1928~1933年和1933年以后各16家。1934~1936年农工银行资本最大者在500万元以上,最小者仅约为1万元。以苏、浙、皖三省而论,江苏有3家农工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丰县农工银行和吴县田业银行,总资本约为420万元。(注:以上数字据《全国银行年鉴》(二十六年,上)第12~44页有关数据 计算 而来。)浙江省政府1929年拨款50万元作为中国农工银行股份,让其在杭州设立分行,后又拨款38万元作为该行农民放款基金。1929~1932年嘉兴、海宁、余姚、绍兴、衢县、崇德、嘉善7县设立了农民银行,1931~1934年平湖、海盐、金华等23个县成立了农民借贷所,遂昌等5个县限期成立农民借贷所,(注: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一年来复兴农村政策之实施状况》,1934年8月20日。)到1936年浙江共有15家农民银行(含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资本总额138万元。安徽到1936年仍然没有农工银行。尽管抗战前中国农工银行尤其是江浙地区农工银行有所发展,但是总体看来,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刚刚起步,农户借贷渠道基本上仍然依赖典当、钱庄、合会和私人放贷等等,除此之外,小农借贷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换言之,传统的借贷渠道仍然是农村金融的绝对主体,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只有依赖它们才能够得以运转。
据1934年全国土地委员会抽样调查,全国平均,借钱农户占43.87%,户均负债112.709元,苏、浙、皖三省负债农户比例分别达50.82%、60.84%和66.05%,户均负债额分别为155.192、158.176和118.041元。(注:中国第二 历史 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7、39~40页。)按照土地委员会调查结果,全国4.5亿农户“负债总额在三十五万万(元)以上”(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7、39~40页。)。苏、浙、皖三省农户数分别为5056536、3164857和2682244(注: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编:《中国农业金融概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1、21、37页。),以此计算,则三省农户负债额分别为398801785元、304567729元和209124051元,合计超过9亿元。然而,农户如此巨大的负债是从何处借来的呢?据《农情报告》报道,江苏、浙江、安徽农户借贷来源,三省平均,只有10.37%来源于银行和合作社,其他全部来源于传统的借贷机构。(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 科学 出版社1955年版,第345、309页。)即使是农户借贷只有10.37%来源于银行和合作社的比例,仍有夸大的嫌疑。例如,据笔者估算,二三十年代流入安徽农村的银行资本总数最多为1500万元,若按农户借贷8.6%来源于合作社计算,则需1840万元,所以这个比例显然有误,更何况流入农村的银行资本相当一部分是作为建设农仓之用,而非用于农户借贷。苏、浙、皖三省是二三十年代农村合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也是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放款最多的地区,(注:参阅拙文《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述论》,《中国农史》2003年第3期。)即使在这个地区,农户从银行获得的借款也不过只占借款来源的10.37%,其他地区则更遑论矣。可见农户借贷基本上依赖典当、钱庄、商店、地主、富农和商人,而这些借贷的主体部分就是高利贷。按土地委员会调查,全国平均,只有13.11%的借贷,周年利息在20%以下,不属于高利贷。如果以全国农户负债总额为35亿元计算,则约有30亿元借贷为高利贷,苏、浙、皖三省农户至少借有7.8亿元高利贷,高利贷在农村金融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假设,如果没有高利贷,农村金融将彻底崩溃,农村经济从而也将无法运转。
此外,虽然平常年份农户所借高利贷资金主体来自农村内部,由于农产品与 工业 品交换较为顺利,还是有相当数量的现金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流动,但是20世纪30年代前期工农业产品不等幅跌价,在价格剪刀差迅速扩大过程中,农民用农产品换回的现金(或工业日用品)大幅度减少,从而对农村固有资金依赖更加严重,高利贷虽然更加苛刻,但对小农的重要性却比从前大大加强了,高利贷在对农民剥削加重的同时,对维持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运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大大加强了。
二
维持小农经济的连续性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现有劳动力的生存及其再生产,这就要求小农口粮和日常生活费用必须有保障;第二,生产资料必须能得到及时的补充,如果种子、肥料、耕畜、农具乃至雇工费用缺乏,小农再生产过程就不得不中断。高利贷在这两个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维持了农民生存,而且在宏观上维持了小农再生产过程连续不断地进行,尽管小农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并过着极为贫困的生活。
首先,高利贷维持了小农的生存。小农经济是以自身劳动为基础并占有生产工具和私有财产的个体劳动者,经济地位极不稳定,往往依赖借债度日。小农借高利贷,按用途区别,可以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生产性借贷两部分,大量事实表明小农借贷以生活性借贷为主:据对江苏12县263户农户借贷用途调查,日常生活、结婚、丧葬和疾病、还债、纳税和纳租、天灾人祸、农业投资、商业投资和其他分别占22.43%、15.99%、17.87%、9.89%、0.38%、14.83%、14.45%、2.26%、1.9%(指借贷件数)。(注: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 问题 资料》第87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45970页。)据对浙江金华8县农户借贷用途调查,日常生活、结婚和丧葬、农业投资、房屋修缮和其他分别占44.43%、19.69%、11.15%、9.75%、10.98%(指借款额)。(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602、560页。)
由于农户借贷主要是用于消费而非生产,尤其是日常生活借贷占有相当比例,这成为高利贷的主要罪状之一,但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农民生活性借贷具有一定的生产性。生活借贷可使小农不致有性命之忧,否则毙命就在眼前,也就谈不上再生产了。有的地方,政府下令禁止高利贷,但农民却说“我们明知高利贷的不该,但我们在高利贷的情形下,尚能苟活和偷安,因为高利贷只能迫我们的钱,不能迫我们的命,如果禁止了高利贷,我们便无法生活了”(注:查君硕:《被压迫于高利贷下的西北农民》,《农业周报》第4卷第10期,1933年4月。)。这话虽然出自西北农民之口,但未必不能代表苏、浙、皖三省农民的心声。例如江苏省江北地区县党部曾命令各县典当月息限为二分,典商以不能获利关门,农民向县党部请愿,要求任凭典商定息。(注:王逢辛:《今日典当业之四大问题》,《江苏研究》第2卷第4期,1936年2月25日。)生活性借贷的确可以引起一部分小农破产,但决不可能导致所有卷入借贷的小农都破产。第二,粮食借贷占相当大比重,除由于小农受高利贷剥削外,还因为农作物商品化和天灾人祸引起的农村贫困化所致。据调查,长江流域水稻区、水稻茶区粮食作物收获后即行出售者分别达61%和57%,(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5、309页。)由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品不仅收成减少,而且价格下跌,农户出售农产品所得不敷购买所需口粮,只有借粮度日。第三,小农消费性借贷中有一部分属于交租、纳税,这实际上也属于满足农民进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本质上也具有某种生产性。第四,消费性借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满足本来就需要支付一大笔现金的项目,如建房、疾病,属于突发性开支,数目较大,农户无力支付,只能借贷,很难说与高利贷有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第五,属于婚丧支出或不正当的消费,在借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婚丧乃人生大事,花费一定的钱财,本应属于正当的开支,但是一些小农往往不顾实际,以致陷入高利贷的罗网。据乔启明对安徽、江苏等6省农户抽样调查,个人嗜好占全年消费6.2%,小农染有鸦片癖的占0.9%,赌博者30.1%。染有鸦片癖的每人年均耗费52元,赌博者耗费12元,有婚丧嫁娶报告者占农户3.8%,丧葬占2.8%,凡报告的农家,用于婚嫁者69.43元,丧葬者52.68元。(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602、560页。)据曹幸穗研究,近代苏南农村婚嫁丧葬“常常是农家典地负债的主要原因”(注: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近代中国小农因奢侈性或不正当的消费而背上高利贷甚至破产者并不少见,他们的破产一般不是高利贷剥削的结果,至少不是直接结果。
其次,高利贷在维持小农再生产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小农经济地位的脆弱性,决定了除去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其再生产费用后,一部分小农往往只能部分甚至完全不能自给生产成本,于是借贷种子、肥料、耕畜、农具乃至雇工费用,便成为完成再生产过程必不可少的内在要求。明清以来小农依赖借贷完成再生产过程的实例已不鲜见,近代依然流行,但在本文讨论的时空范围内,小农借高利贷能否使农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呢?我们举例说明。
松江自耕农种田10亩,工价、饭费、午工、工料、谷种,分别需要25.25、34.4、30、3和2.5元,共计95.15元。农具修理折旧费7.37元,肥料35元,总共生产成本137.52元,谷物总价值212元,田赋12.5元,收支可余61.98元。假如生产成本不计工价25.25元,则生产成本为112.27元,又假设此资本全由借贷而来,并按年利36%,即月息3分计算,需付息40.4元,如是则仍可盈余21.58元。佃农种田10亩,还需要交付99元地租,按自耕农种田成本计算,则亏损77.42元。这是按每石米10元计算的,但事实上松江米价1932、1933年每石仅值7元和8元,1934年为10元,1929、1930、1931年每石米分别为13.6、13.5和11.6元。米价每石11元时,佃农生产成本全系自备,收支才能勉强维持平衡,但1929、1930年小农借3分高利贷是可以完成再生产过程的。(注:羊冀成:《松江米价与生产成本之窥测》,《社会经济月报》第3卷第6期,1936年6月。)再看无锡土地收益状况,1930年无锡农民种植水稻,每亩土地纯收入15元,成本10.5元,米每石17元,是年最高借贷利息2分,假设生产成本含劳动力工资全部按月息3分借贷而来,应付利息3.78元,除去地租或田赋,尚能保本或略有盈余。但1933年大米每石降至6元时,小农借贷种田就要血本无归了。(注:何梦雷:《苏州、无锡、常熟三县租佃制度之调查》,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3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32989页。)总之,20世纪30年代前期小农依靠借高利贷已经很难维持再生产过程了。
下面就小农借高利贷能否维持再生产过程的主要因素进行 分析 。
第一,利息的高低。据学者们对明清时期农村借贷利息研究,其总体趋向是下降的,民间借贷利息多在3分左右。(注:农也:《清代鸦片战争前的地租、商业资本、高利贷与农民生活》,《经济研究》1956年第1期;另参见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8页。)据1934年《农情报告》报道,全国平均,2分以下借贷占9.4%,苏、浙、皖三省平均为18.1%,2~3分者占36.2%,3~4分者占30.3%,其余在4分以上。(注:秦孝仪主编:《革命 文献 》第八十四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43~545页。)据土地委员会调查,全国平均,年息不及15%者占1.8%,15%至19.9%者占11.3%,20%~24.9%者占36.4%,25%~29.9%者占6.46%,30%~34.5%者占20.42%,其余为34.5%以上者。《农情报告》数据由全国2000余个志愿者提供,每县报告次数仅1~4次,依此推断全县借贷利息,结论不能不令人怀疑,而土地委员会调查对象高达170余万农户,调查人员素质也较高,真实性应该大一些。按此次调查,苏、浙、皖三省平均,年息在15%以下者占2.38%,15%~20%者占10.11%,共有12.49%的借贷不属于高利贷,20%~24.9%者占56.63%,依此调查,月息2分以下的借贷(24~24.9%算作月息2分)占69.12%(当然,这个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还有待于进一步验证),可见农户借贷的主体在2分以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七),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7、39~40页。)30年代前期农村破产,金融枯竭,农户借贷利息升高是事实,(注: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60~362、623、624、747页。)但由于人们普遍怀有焦急的心态,通常好用极端的高利贷代替一般高利贷。但是,如果借贷利息动辄在四五分乃至加一以上,那么不仅农民根本无法生存,而且债主也将有丧失本金的危险,毕竟农民的还债能力是有限的,过高的利息必然导致呆账、死账,甚至负债逃亡。当然,笔者并不是要否认四五分以上高利贷的存在,而只是想说明这个档次的借贷毕竟占少数,同时还应说明的是,上述数字是现金借贷,粮食借贷利息远远高于现金借贷。与高利贷残酷剥削农民的报道同时,甚至20世纪30年代前期,借贷利息在2分左右的史料也不少见,如无锡“借贷利率普通是2分”(注:阮荫槐:《无锡调查实习日记》,《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51608页。)。据1929年调查,南溪普通借贷利息月息1.6~2分,20世纪30年代也是如此。(注:冯紫岗编:《兰溪农村调查》,杭州浙江大学农学院1935年版,第40页。)总之,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村借贷利息有所升高是事实,但绝不是毫无限制。此外,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尚未充分分化,聚族而居的现象较多,在血缘关系还较密切的乡村,亲友借贷不能不受家族伦理的约束,相比较而言,这部分借贷在利息、还款期限等方面并不是毫无转圜的余地的,而农户亲朋之间借贷又占相当大的比例。据金陵大学调查,豫、鄂、皖、赣四省14区852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从朋友、亲戚、家族获得借贷的比例分别为40.6%、52.6%、47.5%,44.6%、34.5%、33.3%,4.2%、3.3%、9.6%。(注:应廉耕:《农佃问题与农村借贷》,《农林新报》第427号,1936年7月21日。)
第二,农产品价格。总体上看,近代以来农产物价格是趋于上升的。如1894年江苏武进每斤稻0.012元,1922年0.04元,1926年0.054元,1929年0.054元,1932年0.051元,但1933年仅0.035元。宁波大米1912年每石7.06元,1930年13.8元,1931~1934年分别为:8.17元、9.02元、8.35元和8.31元。(注:唐传泗、欧阳侃:《中国近代米谷贸易价格资料》,《价格 理论 与实践》1982年第1期。)由于30年代洋米大量进口,国米价格大幅下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然,近代以来工业日用品价格也是上升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在扩大,但也呈现出阶段性,工农业产品交换,农产品不是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存在短时期大致平衡乃至有利于农产品的时候。
第三,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由于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冲击,中国农副产品大幅度贬值,而生产资料和工业日用品却不等幅下降,农户收入减少,还债能力减弱。同时,二三十年代大小战争不断,内忧外患交相而至,水灾旱灾迭踵为害,农村迅速贫困化,在这种形势下,小农借高利贷维持再生产过程 自然 难乎其难了。
最后,从较长的时段看,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对外贸易日益扩大,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作物种植范围日益广泛,小农借高利贷业此获得了比较利益(详后),尽管风险增大,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还债能力,从而也有可能弥补借高利贷进行传统粮食作物生产造成的亏空。
总之,高利贷虽然吮吸着小农的膏血,但也不是一借高利贷,小农就必然破产。相反,如果断绝这种借贷关系,小农不但无法得到解放,反而有加速破产的可能。事实上,小农经济是高利贷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只要这个前提不发生变化,高利贷就还有其存在的条件,甚至在小农经济运转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全社会看,通过高利贷实现了现金和实物(主要是粮食)的再分配,尽管此次分配中小农再次受到剥削,但从维持整个社会再生产看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高利贷在宏观上维持全社会小农再生产过程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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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