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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2)

2017-08-13 04:06
导读: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佘祥林杀妻案被证明是个冤案。之后,这个显而易见的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公检法机关还对社会舆论作出了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生还”,佘祥林杀妻案被证明是个冤案。之后,这个显而易见的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公检法机关还对社会舆论作出了回应,对冤案进行了主动或被动的反思。3月29日,荆门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佘祥林案进行再审。3月30日,荆门中院裁定将案件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同一天,湖北省高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 总结 了避免佘祥林冤杀的经验教训。[4]4月4日,荆门市委书记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表达了歉意,表示一定要处理好这起冤案,严肃查处涉案干部,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国家赔偿。[5]4月6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作出批示,要求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荆门市和京山县相关部门就善后问题展开各项工作,湖北省检察院也派员进驻京山,对佘案中的渎职违法行为展开调查。[6]

  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佘祥林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新闻发布会上总结和归纳了佘祥林案的经验教训。[7]5月2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专题听取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主要负责人关于佘祥林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8]7月19日召开的湖北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荆门市政法委反思和剖析了佘祥林冤案,省政法委书记也谈及了佘案的教训,并要求全省政法机关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案件办成“铁案”。[9]7月28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检察院要求所有检察院认真讨论佘祥林案等5个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1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于的确出现了冤案,一方面出于纠正错案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为了保护自身形象,重建司法在群众面前的权威,公检法机关作出了积极纠错、吸取教训的姿态和行动。此外,还作了一些别的“努力”。如冤案最初被发现时,京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正平表示:“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几乎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11]当年负责办理佘案的京山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也否定存在刑讯逼供:“像这样大的案件,我们一般是不允许,也不敢。但有些小案件,如偷盗等,(警察)动手的可能性是有的。”[12]但这种努力并没有得到民众和学者们的认同,在社会和上级的双重压力下,荆门公检法机关作了抽象的检讨,并拟对涉案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罚。

  在媒体与学界的“合谋”下,这起冤案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产物;刑事诉讼法没有被遵守,人权没有得到尊重,导致了这起冤案。此后的评论也基本上按照这一条路子走下来。各种媒体和学术刊物上所见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边倒的,大致意思就是:法治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应当得到尊重。

  我完全同意这一原则,也十分同情这个冤案的受害人佘祥林和其他间接受害人。鉴于中国社会中长期以来有法不依、有罪推定、严刑逼供、漠视人权等状况,出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提出这些法治原则,并进行宣传,很有针对性,对中国法律的转型也是十分必要的。但这毕竟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件,因此,严肃的学术讨论必须在对案件的认真梳理的基础上,而不应在对案情的想像上,不应当脱离案件抽象地谈论一些正确的法律原则,说一些“政治正确”的空话,作一种于事无补的同情姿态,从而停留于粗糙的法律宣传和良心表达。说实话,直到 目前 为止,我们对这一冤案的真实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如冤案的“生产”过程中,警方到底是否动用了刑讯逼供的手段,至今还是个未知数。[13]我甚至认为,对我们讨论问题有着重要学术意义的某些情节,也许永远都无法弄清楚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我看来,佘祥林冤案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从目前可以确定的事实来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下,作出那样的判决是否是可以理解的?第二,我们是否允许冤案出现?一旦出现冤案,我们应当如何对待那些冤案“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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