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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6)

2017-08-13 04:06
导读:同确立沉默权的要求相比,突审简直是在侵犯人权。的确,突审的合法性有很多模糊之处,往往容易导致刑讯逼供。[41]但是,放在中国特定的国情环境来


  同确立沉默权的要求相比,突审简直是在侵犯人权。的确,突审的合法性有很多模糊之处,往往容易导致刑讯逼供。[41]但是,放在中国特定的国情环境来看,突审有其合理性。只要在 网络 上搜索一下“突审”,就能找到很多网页, 内容 大多是正面的,是作为破案的经验来宣传的。[42]突审是司法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一种替代审讯方式。如果侦察不用耗费任何资源,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我国也可以实行沉默权制度,让突审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我国基层司法机关长期办案经费不足,装备落后, 科技 含量低,而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又不断增长,这种情况下,不通过突审获取口供证言,势必使证据不足,大量犯罪不能侦破,这样虽然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势必使犯罪侵犯无辜大众的人权,从而最终影响社会安定。

  从有效打击犯罪的角度看,突审不仅会加快侦破案件的速度,而且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而沉默权的设立赋予被追诉者对抗追诉者的权利,必然会给公安、司法人员带来许多麻烦。在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提问的条件下,侦查人员尚可以依赖口供突破案件,如果建立沉默权制度,如何对付重大犯罪的嫌疑人?这对警方目前有限的侦查能力无疑是雪上加霜。正如学者所言:“实践经验证明,对于那些犯罪心理不太坚固的有罪嫌疑人来说,初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往往是其心理防线容易崩溃的时间。如果侦查人员在这个时候必须告诉他有权保持沉默,那就可能失去破案最佳时机。”[43]因此,在当前中国的国情环境下,指责突审是不负责任的,何况是对十多年前的指责。

  证据问题是佘祥林冤案中受人指责最多的。[44]从整个冤案“制造”过程来看,公检法机关是知道证据不足的。但为什么明明知道证据不足还要判,这的确值得思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舆论和受害者家属的制约。张家亲属曾数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45]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简单就事论事地指责公检法机关有罪推定。试想想,一方面几乎所有人都相信佘杀妻了,另一方面他又可以在下雨的晚上行走11公里找到“作案现场”,只是警方没有找到物证,而佘又是治安员,与公安机关关系密切,这种情况下,如果警方将佘放了,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会给人们多大的想像空间?会有多少人指责“官官相卫”、“警匪一家”?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司法不应当受舆论影响,应当遵守自身的法律逻辑,[46]但是放在特有的政法传统中,谁又承担得起“脱离群众”、“漠视人民呼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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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这种社会压力,有学者指责说:“把这个死者的身份搞清楚了,这个压力就根本不存在了,所以我们的办案机关不去动这些脑筋,不去作这些工作,就简单地说如果不判处死刑,就会危害社会稳定。”[47]这样说根本没有一种“自己活,别人也活”的心态,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冤案的基础就在于所有的人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所有的压力都伴此而来。还有学者把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佘案程序上重要的瑕疵,并进行逆向思维,假设出具良心证明的四个证人都出庭作证了,就会促使法庭慎重处理案件,促使公安局重新辨认女尸,采用DNA技术对女尸进行鉴定。[48]甚至有人指责警方没有遵循良心证明的线索去追查张在玉的下落。这些责难多少有些不通情理,一边是死者家人的一口咬定,另一边是几百里外几个从未见过张在玉的村民的证词,警方应该相信谁?就连张家在收到张在玉来信时都以为是有人开玩笑而不予理会,[49]我们凭什么要求警方去几百里外调查一个“影子”,难道警方的办案资源可以滥用?

  还有学者指责湖北省高院滥用发回权是造成冤案的关键一步,[50]言下之意是当时应该冒着放纵犯罪的风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佘祥林无罪。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极不稳定,以至于我们的办案人员无法相信佘祥林的哪一份供述是真实的。而且无论是作案的凶器,作案的手段,作案的动机都存在着诸多的瑕疵。特别是良心证言证明张在玉没有死。”但是佘祥林在派出所当过治安员,警方认为“他具有反侦查和反审讯能力,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待清楚,佘是试探性的供述,挤牙膏式的交待,故有多种供述。”况且他可以在下雨的晚上行走11公里找到“作案现场”。省高院对这些都可以视若无睹吗?就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我们能够要求11年前的湖北省高院不折不扣地贯彻这样的理念吗?当佘祥林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审判委员会注意到了案件的疑窦,并以此为由发回重审。随后,“被害人”家属组织了200多人的上访队伍,要求对佘从快处决。回到当时事件发生的环境下思考,结合我国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一向讳莫如深的态度,湖北高院顶了多大的压力啊![51]他们作出那样的选择,已经尽力了。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较之11年前,从理念和制度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但难道我们不应该对11年前的湖北高院多一些同情的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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