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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4)

2017-08-13 04:06
导读:对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上述原则,我大体上都赞同。事实上,我也是这种法治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和努力提倡者。但是,这种大而化之的赞同不能替代对这


  对于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上述原则,我大体上都赞同。事实上,我也是这种法治理论的坚定拥护者和努力提倡者。但是,这种大而化之的赞同不能替代对这一具体案件的分析。在论者那里,佘祥林冤案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法定程序没有得到遵守,人权没有得到尊重,公检法机关违法司法的结果。在他们那里,权利被描述为神圣的、优先的和终极的。但是,他们的言说都只是语言上的措辞。仔细考察媒体上的报道、评论和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我发现,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界定和判断是被司法的教条主义和泛道德化话语支撑起来的。在这些教义和话语之外,法律人缺乏对冤案发生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的关注,缺乏对造成冤案的公检法机关同情的理解。

  在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下,或许是出于维护自身社会形象的需要,或许是由于知识背景与学者们更同质,或许两者兼而有之,高层公检法机关很快就发出了与学者和媒体同样的声音,或者说,他们很快就在媒体和学者们的话语霸权面前屈服了。而在媒体、学者和上级的多重压力下,“生产”佘祥林冤案的基层公检法机关则非常被动,程序合法的辩护声音很快就不见了,[22]相反我们看到的是他们到处检讨,但这些检讨终究只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可以想像,这种检讨不过是话语霸权下一种无可奈何的策略。“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办案人员一定感到很委屈,然而在多重压力下,他们根本就没有机会表达这种委屈。

  在这种背景下,办案民警潘余均的自杀身亡[23]和随后京山警方的反应就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了。对于潘余均的自杀原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24]笔者不想加入猜测的行列。京山方面按照很高的规格为“好同事、好干警潘余均同志”举行了葬礼,并评价“他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25]而潘自杀前用鲜血写下的“我冤枉”三个字更是有所暗喻,这是因为他没有表达委屈的机会。京山警方安排的葬礼,虽然有死者家属要求的因素,但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含的表达,是对媒体、学者和上级多重压力的一种反抗。警方当是认为冤案的发生有当时特定的社会和制度背景,而在当前的主流话语中,这些背景并不被人理解。迫于多种压力,他们除了认错,不能有任何别的表达或解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在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下,“生产”冤案的公检法机关迅速对冤案进行了重审,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然而,这个判决是有缺陷的。在再审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还是一般公众,都将焦点单纯地集中于佘妻的“死”而复生,极其简短的质证和庭审仅仅毫无悬念地围绕佘妻是否真正被害而展开,法院的判决也简单地认定由于佘妻并未被害,因此佘祥林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而判决无罪。但依司法的逻辑,佘妻的生存仅仅说明佘并未杀害自己的妻子,公诉机关搞错了被害人的身份。在现有案卷表明的证据基础上,尤其是案犯的口供与客观情况吻合一致的前提下,它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另一个可能:佘当时可能误把她人作为自己的妻子而加以杀害,或者佘出于某种原因不愿供认被害人的真实身份。在这些假设中,佘仍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26]

  我的上述怀疑可能会被很多人的批判,被指责为尖刻的分析,认为公正不应当被如此繁琐的问题、如此微小的可能所纠缠,认为只要可能,正义应当尽早得到实现。然而,我这样怀疑并不是非要把佘说成是有罪的,相反,从个人从情感上,我倒坚信佘完全无辜。我只想说明,在这桩冤案因张在玉还家被揭露出来后,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已经使法律人和公众陷入了某种狂热,这种狂热不但掩盖了司法的理性,还淹没了生活的逻辑。

  四、司法教条主义

  在本节中,我将盘点中国法律人运用教条主义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对佘祥林冤案所作的评论以及总结的经验教训。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被法律人作为天然正确的原则,在这些原则的裹胁下,他们用法律程序的技术性要求来衡量佘祥林冤案,从而得出佘祥林冤案的侦察、起诉、审判以及监督等全过程都存在问题的结论,得出诸多“如果……冤案就不会发生”的结论和“教训”。这表现出他们对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的漠不关心,对案件事实的想像甚至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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