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3)
2017-08-13 04:06
导读:现有关于这一冤案的讨论涉及到了上述两个方面。基于事后了解到的信息,以及出现了冤案这一事实,评论人首先从原则上声称刑讯逼供违反法律,不尊重
现有关于这一冤案的讨论涉及到了上述两个方面。基于事后了解到的信息,以及出现了冤案这一事实,评论人首先从原则上声称刑讯逼供违反法律,不尊重人权,但并没有对刑讯逼供的事实作深入考察,甚至抱有很多想当然的想法;他们进而指责警方在确认证据时没有进行DNA鉴定,指责警方草菅人命;评论人还对几乎所有涉及法律程序的机关进行了检讨,使用了诸多的“如果……冤案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后诸葛亮的句式。这些都展示了当代中国法律人在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评论时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以及他们进行教条主义分析的道德话语基础。
三、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言说及其社会效果
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认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至高无上,人们组成国家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国家的任务也在于此。这种理论的逻辑前提是:国家权力天然具有膨胀和堕落的倾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4]因此,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必须实行法治。法治的精髓是以法律制约权力,这一法 理学 命题蕴含了自由主义者对权力的极端恐惧和极力防范。杰斐逊曾经大声疾呼:“请别侈谈对人类的信心,让宪法来约束他们(权力)吧!”[15]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什么时候法律把权力驯服为俯首贴耳的羔羊,什么时候便有了真正的法治。”[16]
论者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尊重法定程序。一个人,即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他的人格和尊严也应当受到保护。在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中,犯罪嫌疑人所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随时都可能践踏人们权利的利维坦,因此,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的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纳人法律的轨道,依照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这种程序正义的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要求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必须人道,以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价值。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曝光后,人们十分愤慨。论者认为,“在当今社会中出现如此冤假错案,显然是对 现代 法治国家的一种嘲弄,更是对现代刑事理念的一种挑战。”[17]“佘祥林‘杀妻’冤案却表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而诸如有罪推定、息事宁人和从重从快等潜规则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大行其道。……我们的刑事司法一贯偏重于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而对更重要或者同等重要的保护无辜,维护人权的功能则不以为然。……如果在佘祥林一案中我们的司法机关重视人权的保护,相信冤案也不会发生。”[18]“我们看到了错案的缘起决非办案人员的疏忽,更不是偶然中的偶然,而是权利在被肆意侵犯,司法权力被随意滥用,法定程序被置之不顾。”[19]
论者认为,司法公正具有双重涵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之间既有内在的一致性,也有互相冲突的地方。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能会达不到发现犯罪和惩罚犯罪的目的;但如果只是为了发现和惩罚犯罪,那国家根本就不需要建立刑事诉讼机制,而只要有警察等暴力机构就行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社会冲突,而且还要公正地解决社会冲突,程序法和程序就是用来防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使其公正解决社会冲突的。这表明,在自由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标准当中,程序公正具有优先于实体公正的价值属性。在两者冲突时,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因此,“‘佘祥林杀妻’冤案的发生,既是我国刑事程序法不够完善的典型表现,亦是刑事诉讼程序被严重违反、破坏乃至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要防止司法异化,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首先铸程序法和程序的尊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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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者认为,“法律,静态的法官;司法,动态的法律。不依法司法,就是以国家的名义践踏法律。不依法司法,是对法治破坏最烈的不法;而不能揭露不法的不法,则是所有不法中最可怕的不法,真正黑暗的不法。佘祥林案冤情黑暗面的披露与报道,社会各界对佘祥林案给予的关注,是对我国司法民主与法制春天的强力呼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