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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7)

2017-08-13 04:06
导读:冤案已经发生,我们应当依法对受了冤屈的佘祥林进行国家赔偿,也应该对冤案的产生进行专门调查,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但只要当时的办案人员没


  冤案已经发生,我们应当依法对受了冤屈的佘祥林进行国家赔偿,也应该对冤案的产生进行专门调查,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但只要当时的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就不应当屈服于舆论而处罚他们。因为冤案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制度条件下造成的,排除人的因素也具有某种必然性,因此贸然对办案人员归责是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针对办案个人的归责不但不符合现代司法的理念,而且对减少冤假错案并不构成有效激励。[52]冤案发生了,但并非办案人员腐败或无能,而是当时所掌握的信息证据不利于佘祥林。这就像《窦娥冤》中,楚州太守认定窦娥投毒杀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但并非官吏无能或腐败的产物,而是当时被认作证据的一系列信息都不利于窦娥。[53]我们当然要从冤案中反思经验和教训,但反思必须建立在对当时的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同情理解的基础之上,而不应该简单地用今天的司法理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对其进行指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很多学者那里,程序正义理念成了横加指责的教义。就作法治宣传而言,程序教义是有意义的,甚至十分必要,它能简化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但是,它使人们失去了对具体案件细节的敏感,失去了对法律生活的真实感知,失去了对法律实践的同情理解。而在中国这种政法不分的法律传统下,同情的理解十分必要,没有这种理解,法学理论就很容易停留在教义的重复上,陷入意识形态的宣传之中,理论也就很难从根本上起到改善司法实践的作用,这种话语下的决策就太容易受人们情绪的影响。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柏峰
耻感--罪感和底线伦理
克隆之后,人类到底算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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