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5)
2017-08-13 04:06
导读: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确实,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从确认尸体就开始了。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确实,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从确认尸体就开始了。但是,警方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推测死者可能是张在玉,进而推测佘祥林杀妻,应当说,是一种完全正常的侦查思维。佘祥林在乡派出所当上治安员后,与别的女人产生了感情,很少回家,张在玉知道后,经常与佘吵架,家庭生活也很困难。[27]而经张的亲属辨认,认定女尸是张。还有证人称,佘在闲谈中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都不死在附近。[28]这种情况下,在警方和张在玉家人看来,佘有杀妻的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从案发现场看,无名尸体所着衣物与张在玉并不相符;当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且因尸体高度腐败,张在玉家人实际上也无法确信死者就是张在玉。”[29]这种言辞带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事实有所想像,与实情不符。衣物不符,在佘的口供笔录中有让警方相信的“换衣”解释:“当时还有另一户人家也前来认尸”是莫须有的事;而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张母没有看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说出其部分特征。[30]
有学者指责警方没有进行DNA检查,就轻易确认尸体,对尸体辨认的结果采信太轻率。[31]警方自己也认为这是一大疏忽。[32]但是,这真的就是疏忽吗?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曾说:“当时公安局知道国家有个部门是可以做DNA鉴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做,要是做了就不会有这一起冤案了。”[33]“知道有个部门可以做DNA鉴定”意味着仅仅是“知道”,当时京山县的案子一定很少甚至没有提交做DNA鉴定的。既然这样,那就不是疏忽了。当一项技术没有成为常规破案手段时,没有采用这种技术,能叫疏忽吗?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们要知道,案件发生在十多年前,不是发生在今天;发生在湖北江汉平原一个的平静的乡间,不是在犯罪猖獗的大城市,也不是在犯罪常见的县城或小城市。在乡间,谋杀、失踪虽然也存在,但是非常罕见。也正因为罕见,佘祥林“杀妻”才在当年传遍了整个京山县。而在一个乡间,失踪了一个女人,同时发现了一具女尸,失踪女人的家人又一口咬定女尸就是失踪者,这些都说明了什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再做DNA鉴定吗?也许正是由于所有的人都确信尸体正是张在玉,所以在佘祥林提出看尸体时,没有得到警方的允许。[34]
用常规的思维来看,在上述情况下,做DNA鉴定难道不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吗?而即便是在美国,直到2003年所有被判有罪的人才有通过DNA检测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35]我国DNA鉴定 应用 到实际断案中是在1989年,今天刑事鉴定使用DNA手段的也只有大约10%,[36]而在十多年前,做一次DNA鉴定的费用是二万元,一个中部不发达县的公安局一年经费又有多少?只要我们稍微用一下“自己活,别人也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逻辑,就不会对京山警方没有做DNA鉴定而横加指责。当然,在冤案被揭露出来后,在巨大的责任和良心谴责面前,京山警方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后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后悔归后悔,放在当时的情景下,要京山警方去做DNA鉴定几乎不符合实际。
在认定女尸是张在玉后,佘祥林进入了警方的侦查视野,被确定为重点犯罪嫌疑人,应该说,这是侦查工作的正常演进。1994年4月11日,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审查,到现在为止,我们尚无法证实警方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佘曾向媒体透露他曾受到了刑讯逼供,[37]但公检法机关否认了。大部分媒体和学者接受佘曾受刑讯逼供的说法,甚至有媒体为此还制造假新闻。如曾有媒体报道,佘祥林在看守所期间左手一根手指断掉,[38]而据佘本人证实,他的手指是在监狱劳动时发生意外断掉的。[39]随后,警方对佘祥林进行了连日的轮番审讯。轮番审讯被称为“突审”,是一种“车轮战”,目的是使嫌疑人极度疲劳困乏,最终精神崩溃,不得不招供。现在,这种审判方式遭到了质疑和反思。[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