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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在世界上,有文物争议的国家很多,当都没有因此影响两国关系,没有导致民族间的仇恨和排外事件。文物追索,只是一个具体的问题,历史让我们更加理性,而不是越来越情绪化;
2.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现在声明追索新中国成立前被盗的文物,并不被国际法所接收,这是我们的单方面声明,没有约束力。
3.关于文物海外追索,我的三个建议;
4.在20世纪,中国历经了三次大规模的文物破坏和走私大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上半叶;第二次,是在20世纪50-70年代;第三次,是在20世纪80-90年代。
4月29日,法国博桑—勒费福尔拍卖行在巴黎德卢尔饭店公开拍卖一名法国将军的遗产,其中包括一件从圆明园掠夺回来的物品:乾隆年间的玉玺。前不久,刚刚发生了法国佳士得拍卖行拍卖圆明园兽首,如今,又一次拍卖圆明园文物,让人感到非常愤怒。但是,对待这个事件,我们需要一种理性的人文主义的视野。我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博闻天下》节目,做这个事件评论的时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文物追索,不应引发民族仇恨和排外心理
被盗文物追索的行为,是一种文化行为,不应该引发民族仇恨和排外心理。世界上存在文物争议的国家很多,比如德国和波兰,二战后,德国部分的珍贵文物被波兰掠走,两国政府曾经展开交涉。但是,文物争议相关的国家并没有因此影响两国关系,没有导致民族间的仇恨和排外事件。文物追索,只是一个具体的问题,历史让我们更加理性,而不是越来越情绪化。
中国追索历史上被盗的文物,不被国际法所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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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了《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其中,规定文物追索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文物从被盗起,所有国政府50年之内不提出追索,那么,50年之外的文物追索就不受公约保护了。
第二,约束力有限
1970年的联合国公约,在签署国之间有效,中国是通过了,还有埃及、印度等国家,但是很多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没有签署。西方世界仅仅有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签署了。我国的文物流失的目的地,如果是那些非签署国,那么,追索行为就非常困难,乃至无法进行。
第三,国际公约保护被盗文物的善意持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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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文物追索之我见:三大方向
既然国际法这么规定,那么,我们现在的对策是什么呢?
我以为我们的对策是,把精力主要放在这样的文物追索方向:
1.国际公约生效后的失窃事件;
2.必须在文物被盗后50年内及时提出归还;
3.重点在公约签署国之间的文物追索行动。
前不久,法国佳士得拍卖圆明园兽首,震动国内。其实,我们曾经从美国纽约佳士得拍卖行成功地“夺回”了一件国宝,在2005年,我国从美国纽约佳士得拍卖行手中,成功收回了一件国宝——五代时期的人形大理石浮雕。我国提出归还请求,美国地方法院要求佳士得停拍,美国海关查扣了佳士得的这件作品,并于2001年5月,正式归还中国。
这个成功案例的原因,第一,中美是国际公约签署国,第二,该石刻是1994年6月,在河北曲阳县五代前蜀节度使王处直墓中盗走的。在文物被盗起50年的大限之内。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中美之间打击文物走私目前成就斐然,在1997年,我们从美国旧金山一家拍卖行中,成功收回了一件北宋哲宗永泰陵失窃的“客使头像”石刻。除了中美是公约签署国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该石刻是1996年11月,在河南失窃的。
20世纪的中国,有三次文物走私破坏大潮
我们现在应该多多关注建国后被盗文物的追索行动,不仅切实可行,而且,同样意义重大。近代以来,中国历经了三次大规模的文物破坏和走私大潮,第一次是在20世纪上半叶;第二次,是在20世纪50-70年代;第三次,是在20世纪80-90年代。
从上,三次文物破坏和走私大潮,有两次是在50年内,我们今天要做的事情非常多,好在如今国际法逐渐完善,对打击文物走私和盗取,有了国际性的法律保障,进行这些文物追索,应该是非常具备可操作性的。当然,文物追索,不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核心任务,我们也要量力而行,不要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