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题目分析及对策研(5)
2017-09-10 03:43
导读:国民待遇”等有关国际惯例的冲突,要综合权衡政策实施后可能的收益 与代价,慎重对待长期实施某一政策的财力基础和社会影响,尽量减少 因政府换届
国民待遇”等有关国际惯例的冲突,要综合权衡政策实施后可能的收益
与代价,慎重对待长期实施某一政策的财力基础和社会影响,尽量减少
因政府换届而产生的政策变化。同时,各地政府还应对基础设施投资环
境的改善予以高度重视和长期支持,留意倾听社会投资者的呼声,维护
其公道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杜尽损害社会投资者的政策和
行为。
4.4前瞻性地做好中长期的交通发展规划公道有预见性地安
排竞争性项目
针对部分地区交通发展缺少前瞻性,中远期路网规划滞后于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的状况,各地政府及交通部分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在二十一世纪中
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远景设想,科学地制定本地区交通发
展的中长期规划,特别是中远期的路网规划。在规划中要有预见性的安
排竞争性项目,通过项目公道的空间布局和时间排序,避免竞争性项目
过多过早地出现,避免项目的过度竞争和重复投资,减少社会资源的浪
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5积极推动交通系统运营治理体制的改革尽快理顺项目业主与收
费养护单位的关系
交通系统运营治理事业体制的企业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交通部分应积极
推进本系统运营治理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精简机构,进步效率,降
低用度;通过改革,打破收费治理、道路养护等业务传统的体内循环,
推动这些业务对外开放,走向市场,逐步进步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
在这一过程中,尽快理顺经营权转让后项目业主与收费治理及养护单位
的关系。公路经营权(收费权)作为一种特许经营权,和一般的经营权
一样,与治理权紧密相连。经营权转让后,治理权也随之转移,项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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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拥有对项目收费的治理权,也拥有项目养护单位的选择权。考虑到目
前公路收费治理与养护工作的现状,在已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项目中,
项目业主至少应与原交通系统的收费、养护单位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合同
与计划进行治理。
4.6尽快制定同一的行业治理标准妥善解决前期转让项目与行业管
理标准之间的矛盾
近期各地广泛开展的“文明样板路”创建活动,使道路行业治理的要求
逐步进步,相关用度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由于文明路创建活动带有
一定的区域性,缺乏同一的标准,加之用度由业主承担,因此在实施的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要长期不懈地开展这项工作,有必要根据
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尽快制定同一且相对稳定的标准,使其费
用开支能进进今后项目的运营本钱。同时,对于前期已进行了经营权转
让的项目,由于这项用度开支当时未包含在转让价之内,故可考虑根据
项目运营的实际收益情况,由政府予以适当的补贴。尤其是对那些转让
后实际效益远低于转让时猜测效益的项目,则应由政府全额承担,以确
保经营权转让后项目的正常运营。
4.7积极推进交通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努力控制公路项目的建设本钱
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弊端造成了公路项目过高的建设本钱,已成为制约公
路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深化交通的投资体制改革,应从新项目开始
,遵循“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落实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使投者在
项目决策期就能对工程投资进行应有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
实在在地推行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尽快落实投资主体对项目建
设的投资治理权,形成由投资主体对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治理全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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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的投资建设体制,尽快形成切实有效的本钱控制机制。同时,采
取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用土地进股参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多方控
制项目的前期本钱,进步项目的投资回报,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
及其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4.8鉴戒国外的成功经验采用适当的相关政策力求部分地锁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