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5)
2017-09-11 04:12
导读:由纵向宝塔形的波纹向心格式向平列式疏松格式转变”,“由于家庭结构的功能走向衰 落,因此,真正支撑基层自治活动结构机制的是村委会和党支部。
由纵向宝塔形的波纹向心格式向平列式疏松格式转变”,“由于家庭结构的功能走向衰
落,因此,真正支撑基层自治活动结构机制的是村委会和党支部。群众听党支部和村委
会的,家族老人也不能唱对台戏。”〔19〕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村委会以其在发展村
办企业上的成功,有着家族无法相比的凝聚力,逐渐巩固了自身在社区权力结构中的核
心地位。现代型乡村社区的权力构成是向心圆式的。村民多以个人身份团结在党支部和
村委会的四周,充分体现了经济发展对传统乡村社区生活的冲击。
3、混合型。目前我国大多数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属此类形式。 在这类乡村社区中,
村委会已经居于社区权力结构的核心位置,但是家族势力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在日
常生活中,血缘仍然是凝聚村民的重要手段。在决定社区公共利益等重大题目决策上,
村委会占主导地位。家族影响大多是精神上的。如在甘肃省宕昌县沙湾乡董家庄村,在
处理村内事务时,主要由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来解决,各种民间纠纷也大多是由村
委会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家族老人对本家族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只能做些规劝、
调和工作,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总的看来,家族老人的作用在趋向消失”。〔20〕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族的作用逐渐淡化,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在逐步增强。这是目前广大
乡村社区权力构成的实际变化趋势。
三类乡村社区权力构成模式并不能涵盖全部,它只是粗略描述了我国乡村社区传统
与现代权力因素的彼此消长情况。就一般状况而论,受法律保护的、选举产生的村民委
员会具有更厚实的存在基础,也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乡村民众的拥护,它是乡村社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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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结构的核心和主流。
四、剖析
根据1982年宪法第111条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可
见,村民委员会在乡村社区中的权力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委会
权力的运用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教育、说服、宣传等。它没有必要的强硬措施来保护
其权力,这就决定了村委会权威的形成不是靠法律,而是靠自身的形象。按照法律程序
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比较能得到村民的认同,其权威性能得到很好的维护,而由乡镇政府
任命或不按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则往往威信不高,甚至遭到村民抵制。有些地方
的村委会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公然财务收支帐目,积极开拓该
村经济发展之路,赢得了村民的信任,增强了凝聚力。有些地方的村委会干部则贪污腐
化,阻碍村民参政议政,逐渐失往了村民的信任,工作无法开展,法律所赋予的权威在
无形中丧失殆尽。在村委会权力弱化的乡村社区,封建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等会乘虚而
进,发生社区权力的严重偏移现象。不管怎样,政府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截止到1995
年底,全国约有村委会93.6万个)的事实说明,乡村社区生活正围绕着村委会来展开,
由村委会组织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发展的模式已为越来越广泛的村民所认同和接受,甚
至有人以为,在乡村社区中,“村民委员会是第一个出现的现代法人组织”。〔21〕因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而在越来越广泛的乡村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正逐步得到村民的认同和支持,
村委会的权威正得到逐步加强。
在当前我国乡村社区权力构成中还存在着另外两极,即党支部和村经济组织。党支
部是1949年以后我国乡村社区的权力中心,人民公社期间在权力上它同生产大队是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