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企业化及其发展模式的选择(2)
2017-09-12 02:43
导读:大程度上具有广泛性。同时,农业中的农户经营占据农业经营的主导地位,其存在和生存主 要决定于家庭繁衍、财产继续、地缘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其经
大程度上具有广泛性。同时,农业中的农户经营占据农业经营的主导地位,其存在和生存主
要决定于家庭繁衍、财产继续、地缘关系等非经济因素,其经营范围、种别、经营观念、经
营者素质不可避免地带有小商品生产特征,集中体现为地缘性强化和市场发育的弱化。由此
可以判定,动荡发展期的农业经营规模不可能迅速扩大。
在持续发展期,农业中非农产业逐步取代农业而成为农村中的主导产业,农民收进的尽大部
分将从农村非农产业中获取,兼业经营固然存在,但已经扬弃了自给特征,具有高度商品化
性质。农村中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社会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整个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已经建成,农民放弃了对土地的强烈依靠和留恋心理,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农业经营的
目标由追求生活自给和收进稳定向追求利润增长转变。此时,传统的户籍治理制度不再成为
农民活动的桎梏,人口的自然活动和城镇人口的双向渗透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农业企业化的成熟期〓该时期也可称之为农业企业化的规范时期,其基本特点是农业企
业组织载体及其选择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组织内部的各个组成部
分分工明确,职能专门,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传统意义上的特权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中国
社会中的特权题目是怎样产生的呢?前面我们讲过,权力是特权得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当
代中国社会中的特权题目必然与权力主体有关。
就权力主体而言,在我国主要有这样两类权力,一是超乎社会之上的更为抽象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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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这种权力分解成的各种组织权力以及其它社会权力,它们是更为具体的职位权力。所
以,我们在看待中国社会中的特权时必须从这两类权力上来找原因。
我以为,中国当前的特权现象亦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赋予的,一是自发产生的。前者不妨
称之为政策性特权,后者则可以称之为职位性特权。
政策性特权是国家通过政策的形式规定某些社会成员或某些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由于我国
的法制建设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总是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的需求,故尔国
家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是起着法律的作用。我国的政策内容十分广泛,往往无所不包。
从对象上看,政策性特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殊的个人,如对国家的特殊贡献的人及
其家属(如军烈属),高级干部等。这种权利主要表现为生活上的特殊照顾(如对稀缺物品的
优先购买权),特殊的供给和特殊的待遇。最近国家又规定
留学回国职员可以享有比一般公
民通过更为简便的手续现次出国权利。另一类是针对某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当然是广义上的
社会群体,或社会类属),如城市居民占我国人口尽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并不具有的权利,
又如,国家对一些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亦是如此。这种特权同前一种特权在性质上略有不同
,这不但由于它们是群体性的,也是由于它们是身份性的,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传统的,生
为少数民族或城市居民便享有这种权利。假如说前者是自致的,那么后者则是先赋的,并非
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不过从来源上看,它们都是政策性的。由于政策是公然公布的,具有法
律效力,因此这种特权也可以称之为显性特权。显性特权并不一定表现为一种明确的权利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定,但是,实质上它是一种个人权利。当然,我国的政策种类很多,性质和效力也不相同。
这里主要是指国家政策,此处还有很多地方政策和“土政策”。
自发产生的特权往往是一种职位特权,特权源于个人的职位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特权理解
为:当正式的职位权力可以重复性地用于满足个人利益时,职位权力就转变为相应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