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企业化及其发展模式的选择(4)
2017-09-12 02:43
导读:的干预,对于社会的安定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后一种特权则不同,它所体现的利益是对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占,在改革开放逐渐深进展开的今天,随
的干预,对于社会的安定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后一种特权则不同,它所体现的利益是对公共
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占,在改革开放逐渐深进展开的今天,随着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和强化
,它已经越来越引起民众的不满,既造成了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也极大地损害了权力主体的
形象,有碍于权力运行的公道化。
第三,我们必须熟悉到,就现代社会而言,任何特权都是不公道的,都是直接与现代同等的
理念相冲突的,即使这种特权所体现的利益是公道的,并在某一时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就是说,公道的利益与不应当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把特权现象
做为必须重视的社会题目来看待,决不可掉以轻心,而应当通过积极的努力缩小特权的范围
,最后实现彻底根除特权这一历史性的现象。
这样看来,对中国社会中的特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显然是必要的。既然特权的本质是个利
益题目,那么我们就要根据这些利益的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那些代表了一些不公道
的利益并受到社会普遍反对的特权必须严厉加以禁止和打击,这不仅要求我们要加强对权力
的必要限制和有效监视,而且也要求我们树立现代的,社会主义的权力道德,防止权力的腐
化。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公道性又能够为一部分社会成员所接受和认可的特权则要明确其过
渡性,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手段加速其灭亡,如一些群体特权(如城市居民特权,各种行业
、职业特权,如公共汽车公司的职工及其家属可以凭特殊的证件或暂时采取一些其它利益补
偿的措施缩小特权的范围。乘车不用买票是特权,但通过公司相应的货币补贴或报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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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以将同等的利益分配转化为公司的纯粹内部事务。最后,对于那些代表一种,公道的利
益的特权我们则应当积极地促使其转化,即实现这种利益分配的非权利化。非权利化可以通
过市场化的途径来实现,或者,当这种利益是市场无法调节的时候,国家可以不通过权利的
中介形式直接进行一次性的或连续性的利益分配,如近年来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的
直接货币补贴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不是某一个单位或企业可以完成的,政府必须创造条
件、改善环境,加速企业家的形成。要切实保护农业企业家的正当权益,利用法律手段来约
束和规范企业家行为;同时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积极建设小城镇,增强其社区功能
;帮助和引导农村企业不断建立和完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强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的联合,
为培养具有现代治理知识的企业家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单位:新疆八一农学院经贸分院 〓乌鲁木齐〓830050)
(责任编辑:殷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