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新思考(3)
2017-09-12 06:32
导读:度的保证(公众支持)和财政上的承受能力。有了这两项最重要的依据,加上原来已 在实行的一些保障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基本的
度的保证(公众支持)和财政上的承受能力。有了这两项最重要的依据,加上原来已
在实行的一些保障项目所积累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基本的乡村社会保障制
度是具备条件的。
三、制订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
我们这里所说的“乡村”是指与城市社区相对的乡村社区,即指农村地区,也包
括牧区、林区、渔区等。也就是说,我们所讨论的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适用于城市以
外的所有地区(本文以下的各项实践对策都是如此)。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城市出台
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海市于1993年在这方面起带头作用,到目前为止
计有上海、广州、厦门、大连、青岛、福州、无锡等7 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北京市也在1995年底完成了该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预备实施。据知其他大中城市也在研究有关的题目,预备出台有关的政策。城市社
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背景是:随着改革的深进,特别是企业制度的改革的深进
,原来主要由企业承办福利的保障体系开始发生变化,一是企业不能再继续承受这方
面的庞大开支,二是破产、亏损企业的职工福利无法保障,城市低收进甚至无收进者
增多。这种情况出现迫使社会通过建立保障制度以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
维护社会的安定。
这样,同属于一个政府领导下的乡村社区,就也应该,而且完全可以通过制订最
低生活保障线来帮助乡村中的低收进者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目前,乡村社区的改革
也在进一步深进,在现行制度之下,多数人的生活水平进步了。但由于经营能力不足
、健康不良、自然条件较差、自然灾难等原因,乡村社区中的贫困者仍然不少,其中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有些可以说是赤贫者。而且,这种状况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不会消失。假如人们
对这种状况长期视而不见,不提供有效的帮助(制度化的),那就有可能出现某些人
饥冷交迫,甚至“野有饿殍”的情况。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十分令人遗憾的,甚至会
危及这个社会的安全和发展。而制订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行乡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就可以从根本上杜尽以上情况的发生,意味着我国的70%以上的人口纳进了社会
安全轨道之中。
关于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订方法及其具体标准,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 上述的武叫县在这方面作了创造性的工作。 这个县于1995年12月正式颁布了“武
叫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我县农村
目前经济状况,农村生活最低保障线标准定为480元。凡人年纯收进低于480元的,政
府将给予救济。”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县为单位制订并实施乡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另外还有一些乡村地区以乡、镇、村为单位制订了类似的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这些尝试为全国各地提供了榜样和经验,据知有一些地区的政府部分也已在着手制订
这方面的措施了。当然,年收进480 元的标准是较低的。但这个标准可以让低收进者
免于饥冷。目前,已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是:上海210元,广州200元
,厦门220元,福州150元,大连140元,青岛120元,无锡120元,北京190元。 (以上
数字为月人均收进)。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全国均匀来说在月人均170元左右(
已经出台的),那么乡村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该是多少呢?占有关的研究,目前
我国城乡居民收进差距大概是2.6倍。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乡村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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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应该是月人均收进60元、年收进700元左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这个数字的近三
倍)。 从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来说,应该有这样的标准、应该能够承担这样的开支。
当然,全国各地的乡村经济状况差别甚大,不能划同一的标准,以上所说的700元标准
只能是“全国均匀参考线”。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