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要以结构和我国的家庭农业(2)
2017-09-14 02:38
导读:很多经济学家都以为私有产权是最好的产权安排。我们可以用德姆塞茨的话来引证其观点, “假如单个人拥有土地,他将试图使它的现期价值最大化…我
很多经济学家都以为私有产权是最好的产权安排。我们可以用德姆塞茨的话来引证其观点,
“假如单个人拥有土地,他将试图使它的现期价值最大化…我们都知道这意味着他将考虑他
所能到的在他死后的供给和需求…实际上,私有土地的所有者就象一个中间商所扮演的角色
,他的财富依靠于他对现在和未来的竞争性权利如何作出充分的考虑。但是,对于共有产权
而言就没有中间商。现在这一代在决定土地被耕作的集约度时将给予一个不经济的较大权重
的考虑。”(demselz,1967,355)诺思的很多著作都研究了私有产权的动力因素,“当存在资
源的共有产权时,就缺少获取先进技术和知识的激励。相反,排他性的产权向所有者提供了
进步效率和生产率的直接的激励,即提供了获取先进技术和知识的激励。”(north and tho
mas,1977.241)
这种关于私有产权优越性的观点遭到了bromley等人的反驳。他们以为现实中可以找到很多
实例来证实土地的私有产权安排并未保障对资源的公道利用,他们也给出了共有产权长期被
成功运用的上些实例。因而,他们以为私有产权所具有的理论上的高效率并不意味着产权安
排将必然产生于一个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的完全市场体系。但在实际中,决定产权结构的因素
并非只有市场,还有政策偏好和自然资源因素等。
在现实中,私有产权经常受到制约,如国家或当地政府都可对私有产权的各项内容加以限制
,其所有权也经常被加以限定,以至于实施者可能被排除享有相关权利的某些特定内容。”
这种通过国家或别的权力机构作出的限制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通过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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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并受政府行为限制的。”(barlow,1986,344)
对产权的界定有赖于产权在社会中的功能。正如furubotn和pejovich所夸大的,界定的产权
越完整,越能进步效率,由于一个清楚的权利减少了 不确定性。通过相互交换,明确界定
了产权的资源将得到最经济的利用。产权的交易或部分的转让都要求订立合约。这些合约可
能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但完全的转让至少是在一个合约下发生的。对部分的转让而言,合
约包括了对收进分配资源使用条件的 规定。建立一个合约是需要本钱的。(cheung,1991)把
交易用度视为产权结构的一面镜子。由于交易用度涉及到所有权交换的用度,所以也能鉴别
产权的有效性。假如交易用度减少,那么产权就可能长值,先前不能发生的交换也就有可能
发生。
总而言之,基于产权结构的制度安排,在影响人们(或组织)的行为方式方面,起着很重要的
作用。产权结构通过提供与资源分配、构成、收进的分配等相关的激励和约束使社会得以形
成。某一项产权的安排是否公道的关键并不取决于其所有权形式,而在于产权(“产权束”)
界定的清楚性,或者说,产权的实现形式,尤其是当其中的一些权利能被分别拥有时。而且
,在选择制度结构时,产权结构及其交换与实施,以及随 之发生的交易用度和收益(及其分
配)也应当被考虑在内。
二、我国农地产权结构的演化
1949年前,我国的农村和亚洲其他国家的农村较为相似:独立的家庭农场占据着 统治地位
。在5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实施了土地改革计划,土地被无偿没收,分发给无地的农民。1955
年冬到1956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合作社,而后又建立了人民公社,在此制度下,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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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采取了工分的形式。一个农户收进取决于家庭成员所挣各的工分数和每个工分的均匀值,
后者反过来又取决于一个集体总的净产量。在这一体制下激励题目相当突出。尽管所得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