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产要以结构和我国的家庭农业(4)
2017-09-14 02:38
导读:发生着作用。农民放弃这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弃了一种社会保障,放弃了规避乡镇企 业风险的安全网。 其次,农地的不同产权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含
发生着作用。农民放弃这种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弃了一种社会保障,放弃了规避乡镇企
业风险的安全网。
其次,农地的不同产权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含糊不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目前已经分离了。根
据我国的《土地法》,农村土地应该由村集体组织(即一个共同体)所有。然而在实际中一些
地区的这种组织徒有虚名。因而出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村集体控制的现象。转让土
地和出售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由村所有,同时农户在长期合约下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很多
地区,认在这一方面拥有权利仍不清楚。在有些情形下,村集体的决定权由半日个人(如村
领导者)来把握,他的行为经常不代表所有集体成员的利益。即使在一些集体组织较健全的
地区,我们仍可发现农地的真正所有者并未享受到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在现实中,当地政
府对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干涉是很普遍的,如农民仍被要求种植粮食,尤其是在粮食供
给短缺的情形下。国家或当地政府对农地提供的补贴或定价也被控制着,进而产生了农地产
权的不确定性。使用权和所有权交易的用度往往很高,交易中所获得的利润也不能开释出来
,因而既不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市场,也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市场。
为了维持一个适于家庭农场的有潜力的激励机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进一步改革农地产权
势在必行。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一些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的新的制度安排。但其土地使用
权已变为可交易的权利。如今,一些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改变,实现了所有权、承包权
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其假如表现为:使用权传仍由农民所有,但是承包权可以被转让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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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一定年限内售卖出往)。村和拥有使用权的家庭之间签订的合约控制了土地的所有权,
而这些有使用权的农户和那些拥有承包权的农户之间签订的合约控制了土地的收益权。政府
通过以定购价收购农产品以及部分控制土地的承包和这种承包价格,从而拥有了部分土地收
益权。
对不同权利实行分离的主要依据是试图建立一个能在农业生产的不同阶段上都具有有效激励
机制的制度结构。新体制的中心内容是对集体和签约的农民形成双重的补偿,通过使用权的
可交易性得到一个更有弹性的体制。假如能形成一种在村集体、拥有使用权的家庭和那些转
让承包权家庭之间提供分配收进的报酬体系,使得剩余索取者仍拥有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
那么开释所有权交易中的可能所得便能吸引各方的爱好。当然,作为农地所有者的集体,在
现实中对农地的处置比农民有更多的权利,由于农民还是不准随意转让使用权的。在不同地
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很不规范,还处于发育之中。假如这种市场能继续完善,那么将
有可能出现更好的家庭农场结构。同主要收进来自于乡镇企业的兼业农民相比,较大的家庭
农场将有可能从农业经营中获得其全部或大部分的收进,因而会有更高的积极性往有效利用
土地。从而将会产生较高的产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结论和建议
(一)70年代末的改革改变了农地产权,重新引进家庭农场〓在新的制度结构基础上产生的机
制在80年代中国农业总产量迅速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成了农业经营收进的
所有者,这不是通过均匀分配的工分,而是 作为剩余索取乾,通过经营过程中的努力所荼
得的,收进也比以前高得多。农业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而,农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地制度的创新成为中国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二)土地的私人所有,即改变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并非土地有效利用的必要条件〓即使在很
多西方国家,很大一部分土地也是通过租借或出租得到有效利用;在不少亚洲国家,土地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