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与中国传统村落社会(2)
2017-09-15 06:48
导读:—256、 日本岩波书店、1995年。)。因此,沙井村的事例说明即使在以公的形式所存 在的村公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家族势力所支配的。 西德尼·甘布尔
—256、 日本岩波书店、1995年。)。因此,沙井村的事例说明即使在以公的形式所存
在的村公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家族势力所支配的。
西德尼·甘布尔发现在华北村庄的48名会首中,有37名已是第二代出任,33名是第
三代。在另一项调查中,12个村庄的141名会首中, 大部分任职10年以上(注: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p247— 250中华书局、1986年。)。可见,沙井村与华
北其他地方一样,会首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村政府,他们的权限可以从督管村内事务(
诸如领导庙会、清明会、调解纠纷等)到处理村庄的涉外事务。
又据黄宗智的研究,长江三角洲,国家政权促成的村级政治组织还没有华北那样发
达,小村落和村庄的领导完全以家族为基础(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
村发展》p158—167中华书局、1992 年。)。乡村基层中存在着近乎“自然”的村落,
主要由宗族团体联络,几乎没有超族的政权组织。
在东北地区,***时代,各村落中的自治组织为“屯会”,这里的“屯会”与华北
农村的“村公会”相似,屯会的机构也是由“会首”组成。“屯会”不是国家行政组织
下属的单位,是农民的组织,这里的“屯会”以村落规模不同,构成人数也不一,大体
为4—5人。会首们以集体的形式来治理村落的公共事业。会首也是由“德高看重”,拥
有资产的人出任。在这里,作为地域共同体组织的“屯会”和宗族内部的组织是一致的
(注:聂莉莉《刘堡—中国东北地方的宗族及其变迁》p122— 127、日本东京大学出版
会、1992年。)。在日本侵略东北时,为了强化基层行政组织,把村落内的“屯会”作
为政府的代理人,村落的固有组织被破坏,促使血缘团体内部的***与分散,如“屯长
”是官的代理人,仅为地域共同体的领导,和血缘团体已无关系。
这些会首,有的是按姓来选,有的是按“片”(居住地域)来选举的。
此种村落自治组织的“会”的形式在中国南方却很少看到。在此笔者以为从民间政
治的视角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存在着两种村落系统或类型,即以“会”为中心的
北方村落社会和以“宗族”为中心的南方村落社会,即“会”型村落和“宗族”型村落
。不用说宗族型村落布满了家族主义的色彩,但会型村落虽能看到家族主义的影响,但
其影响力已较为分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宗族村落的家族主义以团体的形式来控制
影响村落,而会型村落,是以具体的家的个体来产生影响,因此华北的村落社会能相对
地体现出自治的特点。
二 经济型的“会”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以经济利益,互惠互利,相互扶助的方式建立的社会结合的
方式的“会”不论在北方和南方都较盛行。
作为农民而言,大部分是贫农,日常生活贫困,如无借贷,也很难生存。因此具有
协同的相互扶助的金融组织也就随之而生。在华北农村社会,有所谓的合会和钱会。这
种钱会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参加“会”的人,多为亲族朋友,由会首负责,现看一“会
”的契约:(注:刘景汉《定县社会调查》北平大学出版社、p743—744、1933年。)
立会规人***,今托亲朋请拔会一道,会友共x名。每年按x月x次,开拔底印大洋x
元,上拔下使,一使二保,无保不许使会。大印不到,保人垫出。小印不到,不许开拔
,小印须交会人手。逐日出席洋x元x角x分。写号时有错不办,抽大洋x元x角x分。本会
主如有外欠,不许拔兑
恐口无凭,立会规为证。
会首***使底印x元x角x分正
保人***押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一组织经常是由于某人需要经济上的援助而发起组成的,参加的会员被以为是对
组织者的帮助,亲戚为首选。 在江村,此种金融关系是以互助会(注)的形式体现出
来。 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通常组织这种互助会的目的是为办婚事筹集资金,为偿还办
丧事所欠的债务,会员的人数8—14人不等,在村落里, 保持密切关系的支属圈子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