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与农(6)
2017-09-16 05:23
导读:伏着制度失败的诱因,但政府在制度创新中采取行为无疑有助于增加制度供给的数目、 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 2.3 家庭和家庭观念与农地制度创新 中国自
伏着制度失败的诱因,但政府在制度创新中采取行为无疑有助于增加制度供给的数目、
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
2.3 家庭和家庭观念与农地制度创新
中国自秦汉以来,家庭就一直既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单元,又是政治组织的基础
。家庭作为中国伦理道德的出发点,始于家庭而扩向社会,通过以血统和血亲为纽带,构
成一个以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由小到大的家庭和家庭网络。在家庭中,家
庭成员从经济到情感直到安全等方面都能得到高度的满足,而且作为一个以宗族为特征
的东方社会的典型代表,中国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又形成了一套植根于宗族体系
的礼节、宗教、伦理和法律之中的强有力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组织形式。在这里血缘家族
是传统伦理的根本,它在伦理生活、伦理精神中具有尽对的意义。家庭既是人伦的原则
与出发点,又是人伦的回宿;既是人格的生长点,又是人格的最高理想,家庭的原理就
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族的精神不仅是中国伦理的根本精神,而且也是中国文化的
根本精神。
因此,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我们不能忽视家庭和家族对制度创新的影响作用。
仔细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可以发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家庭和家庭意识长期沉淀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制度安
排的本钱,节约了农户与政府之间达成合约的交易用度,从而使这一制度安排在极短的
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假如我们在进行农地制度创新时忽视了农民的家庭和家
族观念,则完全有可能走弯路。当然,笔者在夸大家庭和家族意识对农地制度安排的影
响作用的同时,无意否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家庭和家庭意识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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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只是想借此说明家庭和家庭观念对农地制度选择的影响,至少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家
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这一状况极有可能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从某种意义上
讲,它有长期存在的可能。
2.4 公私观念与农地制度创新
无疑,公私观念已深进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不论我们承认与否,它都客
观存在着。特别是在目前,公私之争已深深地打上了意识形态的烙印。显然,能否在农
地制度的创新中正确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关系到农地制度创新的成败,联系
到我国意识形态纷争的现实,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研究我国独特的传统道德和文化,我们会发现公私观念一直以一种令人困惑的方式
存在着。一方面大力崇公而抑私,甚至要求“立公往私”。孔子夸大“天无私覆,地无
私载,日月无私照”;宋儒理学宣扬“存天理、灭私欲”;而且在秦汉“家天下”、“
私天下”格式形成后,公、君、官混一,人们经常有意或无意地把君主、国家、公的概
念等同起来,官府和君主成为公的象征。另一方面,传统道德和文化中又肯定私的作用
,以为它是一个公道的范畴,有其应该存在的领域。如孟轲主张“民之为道也,有恒产
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苛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注:《孟子·滕文
公上》,转引自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
,第13页。)私的观念根深蒂固,以至陈独秀、鲁迅、林语堂等人以为中国人没有公共
心,没有公有的观念。
在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中,一方面是肯定自我,肯定人的价值。如儒家肯定人具有
高于一般动物的价值,肯定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自我价值的实现,孔子宣称,“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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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为己”,以为学问是为了进步自己;道家则追求永生不死,得道羽化,看重个体生
命的价值;佛教中国化后,也特别重视个人内在修养的进步,夸大个人的修身养性。另
一方面,在夸大肯定自我的同时,也夸大重视别人,主张从自我出发,由己推人,人我
并重,人我兼顾。由于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或为家庭或为国家或为天下之一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