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历史透视(2)
2017-09-17 02:58
导读:具体地分析地主阶级阶层在农村社区的权力拥有程度及行为表现,则在不同的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充任社区主权阶层的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如以整个中国封
具体地分析地主阶级阶层在农村社区的权力拥有程度及行为表现,则在不同的时期,地主阶级内部充任社区主权阶层的仅是其中一个部分。如以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作为考察时期,则可能把充任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地主阶层粗略地划分为两种类型。
1.百姓地区。这一类地主大部分是社区本土生长的,其社会经济活动常局限于社区范围内。其身分一般为平民。他们取得社区的主权地位,经常是社会变迁的周期性循环中适逢旧王朝的幻灭,社区内原有垄断的政治经济势力被摧毁或被削弱,特别是原有侵进农村社区的外部政治势力被涤清以及农村资源(尤其是土地)被重新分配,整个社区的旧秩序已破坏新秩序尚在建设中,在这种状态下,通过生产性积累及经济性手段取得较多社区土地等经济资源的百姓地主,其经济势力不断得到扩张。他们的势力增长,一方面与新王坦白政府稳定政局、发展经济的意向和政策不相矛盾,其行为又恰与这一政府政策相吻合,故此时期百姓地主常受到政府的扶植;另一方面由于社区政治经济势力对社区控制已随旧王朝的逝往而削弱或萎缩,故社区内庶地主的经济扩张和权力增长一般较为顺利,很少有外在或内在的因素压制、干扰。
分析百姓地主的主权行为和地位变动,有几个特点为明显。(1)其主权地位建立于中心集权政府对于社会各区域、各部分、各阶层的有效治理和严格控制基础之上。故这一类型地主在社区中行使主权常在王朝和昌盛时期,一旦中心王朝权力衰落,百姓地主也将受到社区外各种势力的冲击和排挤,其地位随之动摇。(2)这类地主在社区中权力的拥有和行使有众多因素的限制。一方面其主权行为直接受到政府的监视,特别是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另一方面,其主权地位取得一般依据于自身经济实力。它不可能完全地取代传统的社区政治和习惯势力。因此,总体上说,百姓地主作为农村社区的主权阶层,其主权性并不完全。它是在政府干预和社区内传统政治与习惯势力限制下来控制社区的。
2.缙绅地主。其构成分子有些原来与农村这区没有直接关系,而是通过购买、掠夺或被分封土地渗透社区;有些本来就源于农村社区,或为百姓地主,或为其它有身分、有经济实力的居民,他们通过试举、捐官、联姻等等途径取得社区外的政治上风,凭藉此种势力再以官僚、权贵身份重返故里,扩大或获取社区主权势力。
缙绅地主侵进农村社区,扩充自己势力,充当社区权者,一方面是其原有社区外政治、经济和军事势力的延伸或演化;另一方面,其在农村社区主权地位的确立,同时亦是削弱百姓地主权力、并把百姓地主置于其控制之下的结果。这两类型地主之间的权力关系一般表现为一种替换关系。缙绅地主在农村社区能够成为主权层,经常是在王朝后期,特别是在中心政府控制社会的权力衰弱,地方豪强争雄之时。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及其官僚经常形成一种与中心王朝及其皇成员相抗衡的势力,而中心政府核心层则对于割据势力的种种违反廷行为,无法进行有效干预和制止,故大量政府官员及其他拥有地方政治、经济势力的士绅,在势力扩大中把触角延伸到农村社区。
与百姓地主比较,缙绅地主作为主权层,有其独特性:(1)缙绅地主与社区各级政府及其官僚有密切关系,他们经常也是地方的一种政治势力。这类地主对社区的控制和事务的操纵,或者说其主权程度,远较百姓地主为大,对于社区的控制方式也常采用政治强权手段。(2)缙绅地主对于农村社区的侵进,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生产资源与财富,它对于资源的利用过程以及社区经济发展事务并不关心。因此,其权力行为呈现出很强的外在性、掠夺性,而不表现为内在性、建设性。
缙绅地主也表现出与百姓地主相同的特性,即其主权并不完全。历史上,从未有过缙绅地主完全独立控制社区和长期控制社区的局面。这一方面是王朝更替的频繁决定了缙绅地主社区我依靠气力的不稳定,从而决定了其在社区中权力的不稳定。他们难以有一个建立完整权力体系的时间和条件。另一方面由于缙绅地主权力基础在社区之外,其在社区中权力的行使更加受到社区内部习惯势力的抵制,从而使此阶层不能在社区各领域进行细致的、有效的控制;此外,此阶层对社区控制目的的经济掠夺性,亦使其权力行使带有较大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