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区主权阶层的历史透视(4)
2017-09-17 02:58
导读:公社治理者阶层作为社区的主权阶层,在实际的权力行使中,常呈两种状态:一是其意志在很多事务与场合中不能代表劳动者的阶层意志,其行为也常与劳
公社治理者阶层作为社区的主权阶层,在实际的权力行使中,常呈两种状态:一是其意志在很多事务与场合中不能代表劳动者的阶层意志,其行为也常与劳动者利益相冲突,二是受上级政府权力的约束,治理者阶层并不能完全以自己意志的动机来操纵社区。导致这种凌驾于社区劳动者之上又依附于上级政府权力行为的因素很多,主要的则在于:(1)公社治理者由政府任命,而不是由社区劳动者选举产生。他们事实上(制度上也是如此)是作为政府的代表行使权力。在社区事务处理中,一理发生政府利益与劳动者利益不相一致时情况,公社治理者受组织原则、纪律、上级政府的直接命令以及后文将述的其自身利益的约束,常背弃本社区劳动者利益以保证政府达到目的和利益不受损失。(2)公社体制下,治理者阶层的薪金由政府支付或由社区规定固定报酬和补贴,故其收进与社区经济发展、劳动者收益没有直接关系。社区内部缺乏对治理者阶层物质利益的制约机理。即使此阶层对社区的治理、控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阶层利益,但对其自身不会引起相应的损害。(3)公社体制下,治理者政绩考核指标通常是考察其对上级政府政策、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其执行好坏直接影响到个人升迁和地位的稳定。相反地,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进步,福利改善及资源的有效利益并不作为其政绩的考核指标。这在本质上决定了治理者阶层与社区利益关系的疏松性。(4)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心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农村社区的控制始终是严格而有效的。公社治理者阶行使其权力,只能在执行政府法令、政策及服从上级领导意志情况下,才有实在际权力的发挥(本质上治理者阶也只有依靠政府的权力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力和稳定自己的地位)。
上述分析表明了公社治理者阶层在控制社区同时,自身也受到各级政府的控制,它在社区中的主权拥有并不完全。此外,它还缺乏依附于它的社区劳动者阶层基础和独立的经济基础。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ds(3。5w〗〖fk(3。4〗〖ht2ss〗三〖fk)〗〖ds)〗〖ht〗始于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改革,随着农村新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对农村社区的控制有较大松动。它导致了农村政治经济与与各个方面的变革。其中社区权力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社区劳动者阶层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经济活动中心以及迁徒等人身自由方面获取了部分权力。但迄今为止,改革只是政府对于农村社区控制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政权权力的和放弃。改革中,公社治理者阶层逐渐演变为乡村行政治理者阶层,其权力确有削弱,其原有一部分权力现已向劳动者阶层转移。但这种权力还在很小的限度内性,未改变传统的两阶层权力格式,劳动者阶层在社区中的权力总体上仍极为有限。这里,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严格控制、生产计划和产品收购制度的不彻底改革,决定了社区劳动者阶层不可能凭藉传统的经济活动改变自身的地位,摆脱传统权力层的束缚,也不可能依靠经济从本阶层中孕育出新的权力阶层。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农村乡镇产业及其它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一种农村新经济,它正在改变农村的政治经济和权力结构。其中就权力结构而言,这一变革中,乡镇产业及其它非农产业组织的企业家和经理正在形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我称之为“新资本阶层”。
“新资本阶层”从所有制角度考察,包括了乡镇企业治理者,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贸易主等。
上述3类不同成分新资本层在社区的权力关系变化中,充当的角色各有不同。以下主要对私营企业主和乡镇企业者进行分析。
私营企业的构成比较单一,其经济的资本属性也比较明确。乡镇企业治理者的构成则由于企业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不同回结为三类:(1)企业由乡(镇)或村筹建,全部资产回集体所有,企业直接隶属于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并受乡村行政领导。企业经营治理者直接由乡、村行政任命、调离或辞退,企业经营治理者享有与农村行政干部相同的名份。这类企业及其经营治理者目前已较少存在,即使如上海郊区、苏州等地对企业行政控制较强的乡村也未几几。(2)企业由乡、村筹建,资产回集体所有,企业在制度上规定隶属于乡、村行政机构,原则上实行按劳分配,企业采用厂长(经理)承包责任制。企业治理者一般也由乡村行政任命、调离和辞退。但此类企业及其治理者由于承包责任制的方式不同,而事实上形成性质不同的几类企业和治理者。一类企业资产(包括追加投资)均属集体所有,规定承包者年度产值、利润的承包基数,然后根据其完成情况进行赏罚。企业利润由集体同一分配。此外,企业承包者享有一切经营治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江苏苏南、上海等大城市郊区普遍采用此类经营方式。另一类企业采用农业“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即对承包初始期企业资产进行估值,然后根据资产、上年利润等指标确定承包者上交集体一定额利润。此外,企业一切经营治理权回承包者,其中包括收益分配及投资权。这类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随着原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损耗以及新的追加投资不断增加,企业资产存量的属性发生变化,以至私有部分占主体或尽对多数,企业性质也由集体企业蜕变为事实上的私营企业。企业治理者变成了私营企业主。(3)挂“集体”牌子实为私营的乡镇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以乡村集体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个人投资经营,上交集体定额治理费,享受国家给予集体企业的种种优惠。这类企业经营治理者即为投资者,挂靠集体除了收取类似于名义费的治理费以外,对企业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企业的一切经营权回于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