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所有权:新一轮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向选择(3)
2014-10-02 01:15
导读:三是契约刚性。契约刚性是对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合约而言,其实这也是缺少一种退出机制的表现。契约的内容不能更解,而且要更解主动权掌握在村集体手
三是契约刚性。契约刚性是对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合约而言,其实这也是缺少一种退出机制的表现。契约的内容不能更解,而且要更解主动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应由村集体先提出来,村集体因为具有信息优势,更了解合约对自己当然有好处。契约时间的刚性。合约一旦鉴定对农民而言不能随时调整,但是对集体而言,在1997年以前有随时调整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以后却因政策刚性,村集体也失出调整的权利。没有退出“游戏”的权利。承包契约目前虽然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动。但是对于承包土地(或者说承包权)是否可以流动至今没有政策性文件予以指导。在没有政策性文件指导的情况下,农村基层政府和村集体根本不敢满足部分务工经商的农民要求调整承包土地的要求。
上述特点表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契约关系中,集体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是一个不对等的契约;土地承包契约是一个契约代替了一系列的契约,若干个短期契约被一个不能讨价还价的、不可再谈判的较长契约替代;契约具有一定的行政分配和指定性,排斥市场机制作用,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契约关系是一种以所有权主导的单边统一规制契约关系。
3、从土地的静态分割占有和动态配置来看。土地所有权依然由村组分割,承包权主体无法跨区域、跨所有制进行调整
土地的分割和占有处处是维护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地位。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由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所有,构成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这种土地制度安排既有的原因(合作经营),也是为了确保国家对农民、对土地和对生产成果的有效控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安排。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土地制度变迁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都没有打破这一种制度安排。土地依然为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或组(即原来的生活小队)所有,土地只能在村组内部进行调整,而不能在大范围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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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配置处处可以看见集体的背景。一是从纵向流动来看(从集体到农户),逆向流动基本不存在。一方面,农民要求退出契约,集体不允许。因为当前国家要求土地承包30年不变,而且30年以后也不变,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僵化的执行国家的政策,不敢调整承包地,既使土地抛荒也不管,反馈流转机制不存在,这就形成了逆向流动壁垒。另一方面,村集体也不能主动中断契约。因为要执行国家的政策,因此,既使农民不种地,浪费土地资源也不能干预,也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见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流动在契约鉴定之后,基本上处于凝滞状态。二是从横向流动来看(从农户到农户)。一方面,由于土地比较效益低、土地经营成本、保养成本高,就连当前有承包土地的农户都想中断契约,要想承包土地有偿流动只能是政府一厢情愿的事情。另一方面,从大部分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看,土地还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主要手段,土地不能流动,也不敢流动。因此,当前的土地的横向流动也基本上处于凝滞和封闭状态。
4、从所有权的分享:所有权主体多级代理,代理链条长,强化了所有权的强势地位,削弱了承包权利
目前我国虽然法律上明义规定乡村集体为所有权的代表,但是从实际运作程序来看,国家是土地的终极所有者,正因为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地位,各级地方政府又作为中央政府的行政代理人,也就成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理者,这就使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也被分割为国家、省、地区(或者市)、县、乡、村六级,这种产权分割格局,使每一级都具有所有者的权利,所有权权利的重叠使用无疑强化了所有权的位置。
5、从土地的属性来看:土地公有的意识形态色彩依然很浓,公有性质浓就意味着集体所有权依然处于主导地位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土地与城市国有的产权一样,仍然坚持国有、集体所有是一种公有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标志,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体现。仍然以所有来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正因为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下,无论是对土地产权的界定,还是对土地产权各种权能的强度、长度的设计上都没有走出传统意识形态色彩。虽然在土地产权的设计上也考虑了经济因素,但是始终不能摆脱原有意识形态的束缚。这主要体现在对土地所有权仍然看得比较重,“名份”仍然看得比较重;乡村两级依然凭借所有权对农民进行行政性管理。意识形态浓本身就意味着所有权的强势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