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化所有权:新一轮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向选择(4)
2014-10-02 01:15
导读:6、从土地的社会功能来看:土地承包权承担了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和保证粮食稳定供给的社会功能,这种社会功能一方面是国家行政权利的约束,另一方
6、从土地的社会功能来看:土地承包权承担了农民就业、社会保障和保证粮食稳定供给的社会功能,这种社会功能一方面是国家行政权利的约束,另一方面更是土地集体所有者强作用的体现
当前我国农村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就赖于土地。而且国家通过规定定型保护耕地等方式来确保国家粮食供给安全。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国家在赋与土地这些社会功能时,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如政策倾斜、财政补贴引导农民自愿进行,而是借助土地所有权主体强制安排。这是农民承包土地的约定前提,只要承包土地就必须无条件接受这个约束条件。这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个前提条件是通过利用土地所有权的强势地位实现的。因此,可以这么说,土地沉重的社会功能也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强作用的体现。
二、农地集体所有权在产权结构中的强势地位对农业改革和的
农地制度是农业的核心制度,其改革的程度影响农业整体改革的程度。农地集体所有权在产权结构中处于强势位置,一方面使农地改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使其他改革无法进行,既使其他配套制度出台,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即跌入农业制度供给陷阱),从而影响农业市场化进程。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承包权的长度和强度都难以到位。由于土地制度变迁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强度难以有根本性的转变,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地位还会延续下去,承包权的强度就难以拓展,土地拥有成本高昂的现状还会延续下去,期望土地流动,搞活土地使用权的愿望也不可能实现。因为土地拥有成本太高了,土地的利润就低,再加上小规模经营和农业保护制度不完善,土地经营的比较效益只会越来越低,其吸引力势必难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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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所有权处于强势位置,既使国家一再声明延长土地承包期,但是因为过去有国家强制要求农民的土地“入社”的“公有化”行为和承包后乡村两级不断干预农民生产经营权的事情,农民对土地承包期延长的预期并不太高,这可从十五届三中全确定再延长土地承包,农民并没有象七十年代末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而表现出巨大的热情,相反却是比较冷漠,认为可有可无或者说无关紧要。因此,如果土地制度变迁不能跳出原有的路径,大胆再创新,在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下,土地承包权的强度拓展和长度的延伸都难以实现。
2、土地所有权主体利用承包权的债权性质任意扩大寻租空间,纵容乡村两级对承包权的干预和计划的延续。由于在土地的各个产权中,承包权还是处于债权性质,所有权处于强势位置,这就使乡村这个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利用规范不到位和承包权的债权性质,扩大寻租空间,不断侵蚀农民的利益。即在契约的制定、安排、拍板上,乡村集体往往会利用所有权优势和权利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以使自己的目标函数极值最大化。而且这种干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所有者行使所有权。乡村集体经济的这种干预反过来又使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受到了侵蚀。而这种干预又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计划经济,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完全确定和进一步完善。
所有权的多级代理还具有争利争权的内在激励。由于所有权的多级代理,各级代理都追求本级租金最大化,利用代理权利来达到政绩最大化的机会。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向下转嫁负担,控制土地的各种审批权,审批的执行部门还利用审批的机会寻租。除此之外,各级代理人为了追求本级政绩最大化还会把
行政管理权利和代理权利合并使用,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如现在许多地方强迫农民调整结构的事就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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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地位使土地生产要素性质难以体现,土地配置效率低下。一是土地承担了过多的功能。由于土地承担的社会性质过多,土地所有权的又处于强势地位,从而导致土地无法自由流动,而土地自由流动是土地能否成为生产要求的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土地不能流动,土地反过来又束缚在小块的土地上,无法形成规模效益。这样我国的农业就不可能会走出传统农业的范畴。二是土地受到了集体所有权过多的干预。如现存的粮食定购体制(粮食供给压力大,强制性的种植计划,低价格的农产品收购),另外现在许多地方搞农业结构调整,为了追求政绩,大搞行政推动,使得农民选择权、生产决策权,农产品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完整。这种不完整的权利当然就不会构成完整的生产要素。三是流动是生产要素的主要特征,而土地占有的村组分割,就进一步固化、凝滞了土地均包经营,土地均包经营,无所谓要素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