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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庞东调查及其思考(2)

2014-10-06 01:08
导读:1.3改选以来的情况 改选以来的情况如何呢?参加选举的占91.4%,但参加过村里大事讨论的却只有17.1%,并且其中主体为村干部,党员和个别村民代表。82.

  1.3改选以来的情况

  改选以来的情况如何呢?参加选举的占91.4%,但参加过村里大事讨论的却只有17.1%,并且其中主体为村干部,党员和个别村民代表。82.8%的村民认为村民在决定村里大事中作用不太大或根本没有用。仅有34.3%的村民给村委会干部提过意见,但其中91.7%的结果是不了了之。改选以来对村委会发展经济方面不满意的占77.1%;认为参加村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多、少或没有的占82.9%;认为村民负担比换届前增加或没变化的占77.1%;认为本届村委会与上届差不多或不如上届的占82.9%.

  调查统计数据和事实也都告诉我们,村民充满极大热情民主选出的村委会令多数村民是失望的。在调查过程中,多数村民对村委会及其干部表示强烈不满;并且有不少人当着调查者的面直斥村委会干部的无能;一些人甚至将调查者当作记者、暗访的政府公务人员进行哭诉,希望调查者能够为其请命。同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还听到了“政令何时通,想起毛泽东”的民谣。毛泽东是怎样一个时代?我们每个人不会不清楚,讫今许多人仍未从那场噩梦中惊醒。而这些人为什么会怀念毛泽东时代?其中的原因应给我们当政者及政策制定者及工作者留下一个不轻松的思考。

  2、20世村政建设历史的回顾

  任何现存的制度必然是历史博弈的结果,并必然的着下一阶段博弈的进行,甚至博弈规则的改变。因此我们在讨论我国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之前必要对我国以前村级政权建设状况予以回顾。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一文中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两类,前者是以民间力量为主导,自下而上的;后者是以国家权力为主导,自上而下的(林毅夫,1994)。上述两种力量——国家权力和民间力量博弈,也便贯穿了20世纪中国村级政治制度变迁的历史。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1建国以前的村级政权: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介入

  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是以“皇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与以“族权”为核心的家族社会(民间力量)的博弈过程。以家族为中心形成了大大小小的村是传统中国最为显著的居住特点,而作为家族社会的代言人——乡绅阶层的存在,则为皇权和族权之间提供了缓冲——他们一方面是皇权的维护者,一方面也是乡村经济利益的保护性力量。这样国家权力与乡绅阶层(民间力量)的一致或对峙也就决定了历代封建王朝的治乱更替(参见吴理财,2002;岳永,2002)

  而19世纪中期以后,这两种力量的平衡被打破了。殖民经济的入侵(表现为纺织业和其它手的衰落,见刘秉扬,1999)和资本生产方式的进入(表现为蚕丝、茶叶等农产品商品化,同上)逐渐的瓦解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然生产方式,科举制度取消割断了乡绅阶层与皇权的依存关系,瓦解了它的政治基础。同时,内外战争和不平等条约赔款的开支使国家不得不加大广大农村地区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汲取。趋于瓦解的家族制度和乡绅阶层出于自我利益的保护,此时已经成为国家权力增加其在农村地区汲取能力的阻碍。为此,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直接进入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介入是采取“国家经纪”(store brokerage )的方式——即国家用非官僚化的机构及人员代行政府的正式职能,征收赋税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统治(杜赞奇,1994)。诸如当时国民党政府的保甲制度和我党解放区的“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农会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在农村最大限度的汲取能力,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国家官僚系统的急剧膨大,为当时的战争提供了巨大的物资支持和人力支持。 大学排名


 2.2建国初期到70年代:乡村的消亡

  建国初期的土地革命,彻底的消解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基础的核心——封建土地制度。农会也因此结束了其自身的使命。政务院于1950年12月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在农会的基础上设立了村政权组织。但这种仍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民利益(民间力量)的政权并未维持多久。1952年试行农业生产合社组织,1956年建立高级合作社,1958年全面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在此过程中作为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制度逐渐转变为“政社(经)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逐渐取代了村政府职能(吴理财,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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