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庞东调查及其思考(5)
2014-10-06 01:08
导读:有些人担,这样会使村民自治走向“黑金政治”或“裙带资本主义”的圈子,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但我们同时也要清楚:村民自治是村民办自己的事情,村
有些人担,这样会使村民自治走向“黑金政治”或“裙带资本主义”的圈子,这种担心是必要的。但我们同时也要清楚:村民自治是村民办自己的事情,村委会的宪法地位和组织法的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应该是我们考虑问题的基础。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在法律之外,我们可以讨论,但更应尊重事物自身的,并存心理上接受这一有别于西方的自发的合作扩展秩序。自治是我们的目标,民主是我们的手段,而民主的形式本身是多样化的,只要所为符合民意,达到保护经济自生能力并同国家权力进行平等博弈的目的,我们就没有理由反对。
从20世纪村级政治制度建设的发展史我们看到,社会转型期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达到其最大宇限度的汲取社会弱势群体经济资源的目的。但随着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完成,国家权力在宪法和社会自身的压力下已开始退出了。乡村自治运动已以新的形式和再次兴起。自治的含义即在于自治领袖们对自治主体的利益的维护,因此当前我们仍面临两个问题:1、村委会由国家型经纪向保护型经纪的转型,这一转型已具有了宪法的法律依据。2、探索新的自治形式,这需要我们一些学者和政治企业家不懈的和尝试。
当然,行政权力(理性建构)与自治权力(自发秩序)的冲突仍是也永远是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关键。但80年代以来的事实已让我们看到了乡村自治的希望。从人民公社到村民自治,再到乡村自治,不但是中国农村经济自生能力恢复的一个契机,也可能会成为我们社会主义民主一种新的实现形式。最后要重申的是:农村经济需要自生能力,国家权力必须有博弈对手——这也就是我们当前村民自治的全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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