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村民自治——庞东调查及其思考(4)
2014-10-06 01:08
导读:但实行民主的成本却是高得惊人。民主的成本主要是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成本,其中份额最大的为监督成本。就如村上的一位熟悉村上财务状况
但实行民主的成本却是高得惊人。民主的成本主要是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成本,其中份额最大的为监督成本。就如村上的一位熟悉村上财务状况的村民告诉调查者,以每人每年平均参加2天民主活动(包括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全部会议及执行时间)为例,庞东村1323中假定1000人有选举权,每人每天劳务费为10元。这样,庞东村村民单方面每年民主成本即为2万元,并且此外再加上村组干部每月工资总额1150元,每年仅民主的货币成本即为33800元。这其中还不包括民主监督揭发者所面临打击报复的风险成本和其它机会成本。即便如此高的成本,能不能真正的保障村民权利、确保村干部廉洁奉公,结果还是不得而知。民主成本的畸高,民主结果的不确定和民主收益的低下,使得当前村民对村委会和民主自治的忽视成为一种理性行为。
其次,《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法目的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正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因此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应该给村民绝对的权利,不要给村民强加一个“村委会 党支部 村民大会 村民代表会 村民议事会”的中央民主模式。真正的民主绝不仅仅是一种给定模式下的民主,更应该包含选择民主模式的民主。既然是村民自治,村民办自己的事情,就应该给村民选择适合本村特殊村情的民主方式的权利。而我们农村基层民主自治政策却推行一种自上而下、一律雷同的民主体制,这样的民主不仅会使民主的成本过高,使民主成为村民的一种负担,而且会使民主最终成为一种代价高昂收益甚微的标榜形式。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由于民主成本过高从而走向民主的反面。当政府给了农民只有一个选项的选择题时,作为博弈一方但只能接受博弈对手制定的规则的农民则完全有权力对这种不平等的博弈说不——选择退出或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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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制定《组织法》的目的在于由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自治。宪法中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述法规的介定,使得村委会与上级政府(一定是乡级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基层行政单位与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之间是平等的博弈主体。但由于一些历史性原因和现有政权体系的特殊性,村委会仍未完在由“国家经纪”向乡村社会的“保护型经纪”(Protective brokevage杜赞奇,1998)的转变。其主要职责仍是“要粮(粮食征购)、要钱(税费征缴)、要命(计划生育)”三大政策,而非发展农村经济、进培养农村经济的自生能力,进行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村干部这种违法(甚至违宪)的自我定位——造成了其自身“给国家办而国家不养,由村民养活而无益于村”的尴尬状态。村干部也在“两头不落好”之余,往往更趋于自谋其利,成为既敷衍国家也脱离村民的消极利益阶层(秦晖,2002)。
3.2村民自治的走向
从笔者手头所获取的资料中可以看到,80年初最早自发性的村民自治起广西宜山、罗城等地的贫困地区,后来,波及贵州等地以至近年来四川遵守地区步去直选取;自治运动一般都是在落后地区,甚至出现一批“禹体敏”现象。前者的民主自治是由于公共事务的需要(路、电、水、等),后者是出于对地方公共资源的保护和分配。二者均是村民自发性的结果,在经济运行上也具有着明显的现实意义。
然而自治运动对大多处于中间状态的地区是否适用?这个从笔者掌握的资料而言,仍无从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在资本生产方式日益普及的今天,乡村自治需要新的形式。传统乡村的自治是以封建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生产方式和科举制度为基础的身份制度为基础。而乡村自治已不在具备这两大基础,乡村自治的经济和基础发生了变化,乡村自治需要新的灵魂。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资本生产方式对社会的进入是以市场化为表现特征的。市场经济中人人平等,不存在身份制度。市场经济在消灭旧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同时又确了自我的社会评价标准——资本(财富)量。形成了以货币资本为核心,包括物质资本(土地、固定资产),人力资本甚至人际资本评价体系。因此可以预见,未来的村民自治将以资本(财富)实力为评价体系。这在当今许多地区已经显现出来,“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许多乡镇发达地区的村委会主任、支书均由企业主担任,或者村委会成员由社会关系比较发达者担任。样才可以确保村委会成员的社会合法性,和为村民利益提供保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