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政策(2)
2014-11-07 01:00
导读:外部管理:乡、县级联社管理各基层社的人事及主任的工资等,联社也行使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自律组织职能,基层社主任为了连选连任等,一般服从
外部管理:乡、县级联社管理各基层社的人事及主任的工资等,联社也行使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和自律组织职能,基层社主任为了连选连任等,一般服从联社的管理,同时联社也帮助基层社排除各方面干扰、干预,协调周边关系。各级人行信用社监管司负责金融监管和部分行业行政管理。
目前信用社包括国有的和实际上民间接管的两部分,国有的是那些传统的、由国家控制所有权、经营权的;而民间的是那些私人、集体通过各种形式收购、接管、控制信用社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利的,这部分一般内部管理享有自主权利,外部较少受干预。这部分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民间实际接管的那部分,信用社主任一般是“能人(在市场中有良好经营业绩等能力较强的人)”,联社基本不干预其活动,联社在此基本属于自律组织性质,基层社交纳一定的费用,联社有时提供一点服务。这样此“能人”就可以自主经营,经营状况一般较好。
目前,由于每个信用社都是法人,资金平调等现象基本没有了,但上边联社在进行行业指导的同时,变相多收取一点费用等的现象还是有的。
2、农村合作基金会
基金会是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基金会发展过程如下:1983年一些乡村为有效地管理和用活集体积累资金,清理整顿集体财产,将集体资金由村或乡管理,并有偿使用而设立基金会。1984-1986年,基金会处于萌发阶段;1987-1991年,处于改革试验阶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鼓励、支持;1992以来,开始处于推广和稳步发展阶段,后来一些基金会出现风险问题,1999年清理关闭。
3、合会
合会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通常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助性质,其在国外较的名字是“轮转基金”,在国内包括以下一些会:“标会”或“写会”,主要在平潭,这种会用投标的决定得会者。“拔会”,江南称单刀会,四川一带称独角会、鳌头会,取独占鳌头的意思,拔会是会首独得会额。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轮会”,坐会得会之次序由各会脚预先认定。“摇会”,又称缩金会,各期以摇毂的方式确定得会者。“抬会”,类似于摇会。以上各会中,标会、摇会、抬会保留并发展起来,大多活跃在闽、浙一带。
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民间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但从局部看,合会、合作基金会、典当行、集资、私人银行等内部是有组织的,而其余的民间金融,从局部看也没有组织,称为狭义的民间借贷,其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组织性较差的那部分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划分,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借贷)和黑色借贷(高利贷)。狭义民间借贷一般较分散、隐蔽,利率高低不一,借款形式不规范,管理难度大,其中黑色借贷风险较大。
5、集资
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
6、典当业
目前由于民间金融不易合法存在,而典当业是可以合法经营的,因此一些民间金融经常以典当业的名义存在,规避着法律。
7、私有银行、私人钱庄
在福建、浙江民间金融较发达地区,存在着一些私人银行,经营状况还可以。钱庄又称钱铺、钱店等,运做方式、功能类似私人银行。
8、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
互助会、储金会基本类似于农村基金会,只是不象基金会那样一般经过官方认可。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一般在偏僻的乡、村,正式金融机构在此未设分支机构,在进行小额信贷等业务时,委托乡、村干部、妇女组织或村里的“能人”、等,代理从事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