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政策(6)
2014-11-07 01:00
导读: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1、在规范的前提下,让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重新注册登记,鼓励其发展。2、鼓励民营企业家以各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以防止因信用不抵后者而吸收不到存款。4、实行利率市场化,给予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因为如果利率相同,存款人当然情愿把钱存在国有金融机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就没有了存款来源。他说,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初始确实免不了出现一些问题,但只要法制健全了,监控体系完善了,最终是可以在不断的经验中走向成熟,这主要是个观念问题。3、民间金融可以享受与国有金融机构同等的政府信用,这是过渡时期的有效办法,适用于目前情况,因近期如果允许民间金融进入市场,政府可能愿意在严格监管和资格审查下允许极少数进入,同时央行的监管可以保证其极少出问题,政府才可以较放心地给其以政府信用,而不用过分担心赋予之政府信用可能带来的支付风险。
随着民间金融发展壮大和其旺盛生命力的不可忽视性,会逐步减少对其准入的限制,同时对任何金融机构都减少政府信用,增加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消费者投票机制。鼓励农村存款保险市场发展,鼓励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各金融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央行也定期公布所监管金融实体的信用状况,这样使各金融实体在市场中求生存和发展。此过程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类似。
(二)完善与农村信用社有关的政策
1、人民银行监管
规范、完善借鉴西方规范的监管机制、机理、思想,这不同于照搬西方模式,因为同一模式在不同体制、不同系统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效果,我们借鉴的只是经济内在、思想和经济发展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上面谈到过金融行业的特殊重要性和一些问题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这要求我国央行监管能力必须尽快加强,以适应金融市场化的要求。
金融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业效率,而且一定程度的金融市场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金融监管能够防范金融业可能暗含的巨大隐患、风险,但在监管和市场化二者中,监管能力必须发展得快一些。
金融监管必须依据法律、规章条例严格履行,监管金融企业准入,监管资产负债状况、不良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真实程度,制定财务报表失真的处罚措施,监管金融企业退出等,金融监管机构一般可以聘用一些资信很好的师、审计师事物所协助监管。
目前由于金融监管能力有限,经常出现一放就乱,一管(行政管理)就死的现象。这里需要注意金融监管不同于行政管理、业务控制。目前需要的是加强金融监管,减少行政管理、业务控制。因为金融监管是依照法律、法规、条例监管基本风险状况,不象行政管理、业务控制那样管理具体业务随意性较大,同时人们依法可以对金融监管有比较稳定的预期,这样金融监管不但不会束缚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控制金融业风险含量。
2、省级负责制
减少风险、发展经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思想观念等差别较大,而且在市场经济中,为了对市场变化迅速作出反映,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业务决策主体需尽可能离市场近一些,而国家的计划、行政管理则应更多着眼于重大、宏观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及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上,以保证战略上经济发展路径是正确的,是符合大势所趋,符合发展潮流的。因此,对于信用社在各地区的具体发展模式应允许各地区自己去摸索,但央行金融监管是不能
放松的,同时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负全部责任,并鼓励私营或股份制存款保险公司发展。
让地方政府负全部责任,应使其有选择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的自由,只要能够减少金融风险和隐患、能够促进经济、农业及金融发展,不一定遵循合作制等模式。
但是金融毕竟是经济命脉,各省准备实施的金融改革方案需报央行备案。有能力搞好、愿意自己制定方案的省、区可以自己制定方案并在央行备案,不想独立制订方案的省份可以采纳、借鉴央行的方案。但无论如何,各省信用社风险只能由各省自己想办法解决,央行在监管风险的同时,充其量只能在地方实在解决不了金融风险时,短期拆借(付利息)其部分款项,而且地方必须及时归还本息,如未及时归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从税收返还款里扣除,以上完全是硬约束(参见7、统一减税和不良资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