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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村土地问题看集体所有制的发展趋向(2)

2014-12-09 01:40
导读:二、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国在经过20年的停滞和贫困之后,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始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把属于农民群众集体



二、集体所有制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国在经过20年的停滞和贫困之后,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始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把属于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说,承包的实质就是把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这个改革,如果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来说,虽然土地归属权依然在集体、在国家,但产权已作了初步的分解,即把土地最终所有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权、分配收益权分解出来,从而具备了产权制度的某种形态。这一改革即刻立竿见影,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主要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大量陷于贫困的农民迅速解决温饱,为广大农村脱贫奔康,开辟了一条大道。

但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作了这样的分解之后,不久就出现了新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农民从政策规定中得到的土地经营权并没有稳定,因为被国家赋予所有者身份的“集体”,不断地以所有者的权力处理土地,有的土地被出卖了,有的土地被政府政府征用了,使大量的农民成为“三无农民”,即无土地、无岗位、无低社保的农民;其次表现为农民得到的土地经营权,也因税、费,按户按地亩摊派以及名目繁多的征收,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权,从另一个方面陷于困境,成为“三无”农民。今年出版的《农民调查》作者在引言中说了这么一段话:“自从农民实行了以大包干为标志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生产上连年获得大丰收,很快就出现了‘卖粮难’,而且冒出了许许多多的‘万元户’。一时间,中国农民好象已经富得流油了。然而,以后不久,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我们就很少再听到有关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消息了。不过稍后就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离开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地,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挤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世纪最后十年来的一道奇异的风景”。②(《中国农民调查》,陈桂棣,春桃著,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1页)这一段话反映的就是上个世纪最后20年中国农村出现的新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于上个世纪50年代出现的“对农业的主义改造”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剥夺,而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之后对农民日益加重的课税与收费,仍是延续以前剥夺农民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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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所有制的 路在何方

中国农村实行上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半个世纪,这半个世纪的过程表明我国所实行的这种集体所有制未能真正解决中国农村和农民的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集体所有制从产权关系上说,财产边界还是不清晰的,另一方面,由于当年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时,对农民没有作出任何经济补偿,况且,集体所有制又处于农村落后的文化和缺乏必要的民主条件来使农民能体现其意志进行民主管理,还由于政策上实行“政社合一”,使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所有制”。所以,我国这种集体所有制,在它近半个世纪过程中,显露了种种弊端,改革这种集体所有制势在必行。改革的核心,必须是把现代产权制度引入集体所有制。一是把土地产权进行分解,即分解为土地最终归属权和土地经营权,二是把产权关系从现行产权关系置换过来。

现代的产权制度在于把产权进行合理的分解,并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即在明晰财产最终归属基础上形成相互间合理的财产权利关系。美国斯诺教授认为经济的,“重要的是说明经济制度结构,以便有意义地探讨一种经济绩效的动力”。③《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中译本,第11页)斯诺教授强调:“国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所有权效率则是导致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同上书18页)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下产权结构分解为财产最终归属权与经营权,这在我们改革开放之后已初步实现,问题在于,一是最终归属者是“集体”,产权边界模糊;二是这个“集体”的最终所有者权利是从农民那里无偿取得的,所以,现在必须把它还原,使农民成为土地的最终所有者,而把经营权赋予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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