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土地问题看集体所有制的发展趋向
2014-12-09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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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从农民土地私有制过渡到集
[提要]:我国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从农民土地私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由于集体所有制的产权边界模糊,加之在过渡中非措施的偏差,造成长期来土地流失严重,农村经济与城市差距加大。集体所有制有待改革。前年3月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质上是对集体所有制的一次改革,它使农村土地制度向产权制度迈进了一大步。逐步走近如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将是一个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承包法
近一段时间以来“三农”成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成为关注的热点。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出卖(使用权),名目繁多的各种“开发区”势如燎原之火,不可遏止,已大大超过上一轮的“开发区热”(1992-1993),大量的农民成为“无土地,无工作岗位,无低社保”的农民。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曾断言,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他的论断是正确的。但是,在人民政权建立起来之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民问题是不是仍是一个基本问题呢?看来,仍是一个基本问题,只不过和民主革命时期相比,有不同的特点。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农民的基本思路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政府首先面临的两个大问题,一是在战争废墟上恢复生产以维护民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条件;二是开展旨在解决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初步改革,这方面,在农村就是开展土地改革。中国南方各省的农村土地改革于1953年完成,从而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农民问题创造了前提条件。
如所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而前苏联是列宁主义的故乡,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中国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思路的形成是以马列主义为理论依据,以苏联经验作为借鉴的。形成的基本思路,就是把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道路。这一方面是因为集体所有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另一方面是确认农村只有实行集体所有制,才是“挖掉穷根种富根”的根本出路。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集体所有制从概念的提出到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都不是中国人的发明。从概念的提出说是马克思,从制度设计说是前苏联。
“集体所有制”一词源出于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的一段话:
“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古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据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象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象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为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变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①(《马恩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10月第一版,第694-695页)
马克思在1874年提出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虽然他没有对这个概念的内涵作出界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明确地指明,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必须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而不能通过“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的办法来实现这种过渡。并且指出,实现这种过渡的条件是“农民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变成了同城市工人有共同利益的时候”。联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观点,可以理解为,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也将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本文下面将作进一步论述)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前苏联和我国在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过程中,曾经发生了众所周知的种种偏差,如采用的是和行政命令的办法,而不是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办法来实现过渡,过早地宣布废除农民土地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中国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政社合一,背离了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最初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