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花——论媒体的伦理精神(6)
2015-01-15 01:06
导读:可见,自由与独立的社会空间,是媒体生存的基本条件;而自由与独立,也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精神。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自由是否会导致
可见,自由与独立的社会空间,是媒体生存的基本条件;而自由与独立,也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精神。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自由是否会导致偏激反而违背事实真相?二是自由是否会导致对其他人的权益侵害?——在上,自由是或许可以导致偏激的,然而在总体上,真正的开放性的自由导致的不是偏激,而是真相。马克思在1843年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说:“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33]他说“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而“自由报刊”则“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34]。梁启超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同,他说:“虽稍偏激而不为病,何也?吾偏激于此端,同时必有人偏激于彼端以矫我也,又有人焉执两端之中以折衷我者,互相倚,互相纠,互相折衷,而真理必出焉。”[7]
至于第二个问题,梁启超《新民说》说得好:“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32]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5]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36]1789年法国制宪国民会议通过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四条明确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它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第十一条又宣称:“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任。”[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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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未必导致“无法无天”,因为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权益为前提的,而这一点已为各国政治法案以及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规定。基于此,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并不能以“自由”名义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比如在报道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或受他人侵犯而处不幸的人士时,新闻媒体就务必在报道的时候保护弱势群体或受害者的隐私,不能将他们——尤其妇女和青少年——具体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身份标志报道出来,否则目的旨在揭露社会黑暗、保护弱者的报道就会反过来伤害被报道者,让他们更加无法生存下去[38]。至于新闻报道要保守国际机密啊,要不妨碍司法程序啊,要不破坏邦交关系啊,就更赘言了。总之,既要捍卫媒体的自由与独立,也要防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无伤害、非侵扰的媒体自由,才是媒体“伦理精神”在“自由”这一尺度上的真正要义。
注释:
[1]马克思:《“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境内的查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8页。
[2]马克思:《“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9-190页。
[3]林桂榛:《儒学的世界性与世界性的儒学》,2004年12月28日《光明日报》第8版。
[4]恩格斯:《谢林:基督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8页。
[5]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23页。
[6]马克思:《好报刊和坏报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