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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意义(3)

2015-01-16 02:17
导读:2.研究 2.1国际比较法 比较目标: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应当或可以同步发展? 研究欧盟15个成员国关于农民养老金的法律,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最初


  2.研究

  2.1国际比较法

  比较目标: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应当或可以同步发展?

  研究欧盟15个成员国关于农民养老金的法律,可以发现大部分国家最初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括农民,在20世纪下半叶乃至20世纪末才逐渐将农民包括进去。除了提供基本养老年金以外,欧盟国家将农民定义成“农业自雇人”,正在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制度。其缴费方式和管理服务等在借鉴企业年金计划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更具有弹性的措施。

  近年来,随着欧盟各国人口老龄化状况严重及其总体削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大背景,对农民养老金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主要发展趋势如下:提高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普遍都提高到65岁或以上;除普遍国民年金外,其它计划的养老金给付均与缴费情况相联系;对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条件更加严格。欧盟各国农民养老金计划筹资来源多样化,包括缴费、政府补贴和税收等。个人缴费份额在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在下降,以避免原福利国家高福利的通病。

  从经济条件来看,以欧盟国家为例,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农业GDP 的比重在3.1%-41%之间,平均15.6%;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一般在5.1%-55.3%之间,平均为27.85%;以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GDP 在1445-9580元之间,平均5226美元。1999年,我国农业GDP 的比重去年为15.4%,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为50%。就全国人均GDP 总量比较,国际美元计价的人均GDP 在1999年达到8877元,2001、2002年达到10367元和11089元,大大超过欧洲一般水平,近两年人均收入已经超过其最高水平。就我国农村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无论是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还是人均收入都达到或超过某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时的发展水平,去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4672.88国际元,也超过其中五个国家经济水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就我国西部来讲,西部农村人均年总收入2001年和2002分别为2581.7元和2718.14元,国际计价美元为3498元和3683元,也超过了欧洲四个国家经济水平。丹麦和瑞典在2000到3000元时就建立了普遍性的农民养老保险,而我国农村经济水平均大于这个水平。这项研究表明:在中国建立全民养老保险的条件已经具备,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制约因素。

  资料表明,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及希腊等五个欧盟国家在类似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或更低的经济发展阶段时便已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1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447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2003年我国GDP 已经突破了11万亿元。可以说,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具备了发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墓本条件。

  2.2实证研究法

  研究目标:举办农民养老金计划的公共政策具有什么社会功能?

  日本实现化的进程情况与中国情况比较接近。在战后50年间,日本成功地从一个农业人口占将近四成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并将农村人口降低至4%。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

  的社会保障体制,农民作为公民同城市居民享有同样的国民年金。2002年以前,日本农民的国民年金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老龄年金、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2002年以后,日本农民的养老保障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年金(基础养老金、等额给付金;但不含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农业劳动者年金(DC计划)。如今,日本农业人口比重已经很小,但其一直很强。政府对农民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和修改也从未停息。日本农民养老金制度建设有如下特点。[6](1)立法先行,与时俱进日本于1959年4月16日颁布《国民年金法》,保证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国民年金。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农民年金。1966年12月,农林水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金问题列入日程,在1969年12月由日本国民年金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月13日,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十年之内经历了六次修改。该法规定了离农政策和补偿金;同时,在国民年金支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补偿金(见表2)。[7]主要如下:离农即全部转让土地经营权,包括出租(10年以上)和出卖;离农补偿金是一次性支付,其金额随物价上涨;在离农补偿的基础上,国民年金给付中增加了权益转让金,对60-64岁的农民规定一个给付标准,对65岁以上者规定更高一级标准(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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