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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的几个理论问题(4)

2015-01-21 01:39
导读:2.这一历史推论,与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农地制度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5


2.这一历史推论,与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农地制度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5](p286)事实上我们党早期领导的土地革命以及后来发动的农业集体化政治运动,其实质都是服从并服务于政治的而非的动因。而新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就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26](p40),它的基本要素是政治组织与意识形态[4](p1-4)。因此毛泽东总是认为,农民将其收获物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阶级享用,“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27](p587-588)特别是从延安时期创作的歌剧《白毛女》到“文革”期间制造的“政治恐龙”——刘文彩,一次更比一次显得夸张、虚假[28],以至在“文革”期间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中国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干部都把私有制作为“万恶之源”来批判。而所谓的“土地集中兼并论”和“农民两极分化论”等政治说教,也正是在这种特殊环境下才逐渐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但是政治运动终究不能替代经济,的与虚假的意识形态的根本界限就在于——理论和实际是否相一致。

3.这一历史推论,与中国土地资源整体的分布结构和现实的国情是不符合的。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山地多、平原少的农民大国,其中山地占33% ,丘陵占10% ,高原占26% ,盆地占19% ,平原只占12% 。由于这种地理条件的客观限制和明清以来人地矛盾不断加剧以及我国传统的农民有诸子分家习俗等共同制约,私有农地的买卖活动在历史上从未造成土地的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尤其是在近代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我国私有土地已经开始偏向自耕农集中的趋势发展,并且显示出相当的灵活性和经营效率[22,28]。而全国已有1/3的省份人均耕地面积少于1亩,还有660多个县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半亩,大大低于联合国确定的最低生存保障线0.8亩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农地私有化后根本就没有可能会导致“土地集中兼并”与“农民两极分化”,更何况目前中国的主要农产品价格已经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大多数的农民种田赔钱甚至把土地撂荒。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今后随着农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生产、生活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他们决不会像过去那样死守着“一亩三分地”了。据有关专家估计,现在的农村至少有1.3~1.5亿人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另有4000万人失地农民亟待社会保障。这就是说,我国长期困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诸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应当积极推动农地平分机制向市场机制整体性的转轨[2,19],这是农地产权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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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这一历史推论,与日本的农地私有化发展趋势也是很不一致的。1961年日本政府制定的《农业基本法》提倡和鼓励农民的土地产权转让,还放宽国家对农地流转规模的限制,并通过提供优惠贷款办法来帮助农民购买土地,促使农民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日本农民的土地规模从户均0.8公顷扩大到1.2公顷经历了近35年的漫长过程[29]。即使在日本化高度发达的1980年至1993年的14年间,农户的土地规模“纯集中率”也仅仅提高了11.1%[30]。所以在现代的农业生产条件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像中国、日本、韩国这样的人口多、耕地少的亚洲国家,一般农户的土地流转规模或速度也不像学者们说的那样严重。

三、关于农地分配“公平”与“效率”的

创建的农地产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农民土地分配的起点公平与使用效率。我国土地资源分布的结构尤其是耕地数量,在村落与村落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县与县之间是极不均衡的,而各地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也相差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是由客观的地理条件和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所形成的一个事实。新成立后,土改又是以乡村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土地(即在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在距离上远近搭配),这样做必然会出现一个汪洋大海般的小农格局。令人玩味的是毛泽东早在1943年就发现,“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贫苦。”[31](p931)也正是由他领导和推动的农地平分运动,又使中国历史上“惊人相似的一幕”重演。尽管后来发生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强行把原先由农民个人所有、分户经营的土地制度变成由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大锅饭”模式,但其实质上仍然使农民在集体内部不断地平分土地。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中隐含着“农民成员权”的问题,它意味着新增农业人口有权利从集体耕地中随时分得一份,适龄青年也可以随时参与集体劳动以获取土地报酬。其结果是直接刺激农村人口高速增长,加剧人地矛盾激化,反过来又造成土地报酬递减和边际效益下降,最终使每个农民的家庭实际收入出现“拉平效应”。到了人民公社的晚期,全国平均每个社员从集体收入中分得实物是现金收入的3倍[10](p179-185),这样就把“按劳分配”的主义分配原则演化成了一种普遍的“平均主义”(或叫做“穷过渡”)。而对于大多数的农民来说,分配愈平均愈缺乏劳动激励,随着农民“集体偷懒”和“搭便车”行为日渐增多,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也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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