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2)
2015-03-05 01:09
导读:上述特点表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契约关系中,集体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是一个不对等的契约;土地承包契约是一个契约代替了一系
上述特点表明,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契约关系中,集体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是一个不对等的契约;土地承包契约是一个契约代替了一系列的契约,若干个短期契约被一个不能讨价还价的、不可再谈判的较长契约替代;契约具有一定的行政分配和指定性,排斥市场机制作用,由此减少了市场条件下价格机制的外部交易成本;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契约关系是一种单边统一规制契约关系。
二、家庭承包土地契约的不对等性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农民鉴约的无奈性
虽然当前认为土地承包契约的不对等无法体现契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这一契约能够长期存在,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或者说存在的必然性。
(一)在客观上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解决温饱的要求。当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为了解决长期都难以解决的吃饭问题而设计的。为了保证承包农民都有田种,都在比较效益比较低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粮食生产,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指今,才有可能保证农民按照政府的预期进行生产安排。如果没有一定的行政性要求,种植粮食的机会成本如此高,农民肯定不会种田,也不会种植粮食。这样又有违国家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衷。因此,当时政策设计的目的和中国对粮食的需求现状都要求家庭承包土地的契约必须有一定的非对等性以保证制度遵循对粮食的刚性需求。
2、解决农民就业的要求。我国人多地少,而且非农产业又不发达,无法接纳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只能设计出一种既能保证剩余劳动力能够生存下去,又能保证剩余劳动力不涌向城市的契约安排。家庭承包正是针对这一要求而设计的。而要维护这一契约安排发生作用就必须以不对等的形式予以确定。如果以对等的要求来安排土地承包契约,就会有一部分农民没有土地,在生产力水平不发达的情况下,没有土地就不能生存,从而社会的稳定。因此,承包土地契约的不对等是解决农民就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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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积累原始资本的要求。在家庭承包制度推行前,虽然农业已经为工业提供了三十多年的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对于积弱的工业来讲,在70年代末期,基本上还处于工业化早期的后阶段。还需要农业为其提供一定的资本积累。只有鉴定不对等的土地承包契约,才有可能控制农民的一部分剩余,转移给工业。可见不对等契约也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
(二)在主观上有其继承性和必然性
1、路径选择的依赖性。诺斯(North)教授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他认为”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如果初始选择的方向是正确的,制度变迁就可能进入良性循环,如果初始的选择方向出现偏差,制度变迁就可能沿着错误的路径往下滑,还有可能被锁定在低效率的状态下.我国土地承包契约的选择也具有路径依赖特征.初始的制度选择提供了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的制度变化路径和既定方向往前走,总比另辟蹊径要方便得多,成本低得多,阻力小得多.
2、渐进改革策略决定。20多年来中国农业改革大体按照帕累托改进的制度演进路径前行的。改革的重点、力度的权衡、范围的界定,一般均依据能否导致大多数社会成员获利,没有多少人受损来设计。特别是土地承包契约的安排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一种渐进的过程,这种逐步的过程既符合农民不断增强对土地权利的要求,又能达到政府契约安排的预期,而且还不会出现大的制度震荡。这种改革路径的设计有其的必然,因为当时计划和意识形态影响极深,如果许多改革一蹴而就,如土地承包契约如一开始就采用市场安排方式,可能招致较多的反对,从而使改革扼杀在萌芽状态,加之,中国农业经济脆弱经不起制度猛烈变迁的折腾,只能是在整体受益的基础上渐进式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