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5)
2015-03-05 01:09
导读:五、积极推进地权改革,逐步实现土地承包契约市场化 承包土地问题其实一种契约安排的选择,承包土地契约关系和规制不同,其制度效率和交易费用也
五、积极推进地权改革,逐步实现土地承包契约市场化
承包土地问题其实一种契约安排的选择,承包土地契约关系和规制不同,其制度效率和交易费用也就有差异。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市场规制是比统一规制对承包土地更有交率的规制结构。因此,承包土地市场化不仅是横向契约选择要市场化,而且纵向契约安排也应市场化。
1、弱化农地所有权。当前不对等契约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关键就是农地所有权有绝对的优势,农民没有发言权。一是弱化农地所有权,清除所有权主体干预承包权的机会,确保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确保所有权主体不能凭借优势地位干预承包权主体。二是弱化所有权关键就是要减少所有权的经济收益。因为当前土地拥有成本太高,既使不生产,只要鉴定
承包合同,每年每亩也有200多元的拥有成本,因此,农民不愿拥有土地。既然农民不愿拥有土地,土地契约安排市场化的条件就不成熟。因此,当前要矫治承包土地的不对等契约就是要增强土地的吸引力,而增强吸引力又只能弱化所有权,减少土地拥有成本。三是弱化所有权的配套改革就是改革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最庞大的机构-----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产生的直接动因是为了保证催耕催种计划的落实,在不对等契约时是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另外就是因为当时和通讯不发达,行政辐射的面积有限,需要乡镇政府进行面对面的管理。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需要催耕催种了,另外便利的交通和通讯,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进行面对面的管理。因此,弱化所有权必须与撤销或者大力精简乡镇政府结合起来,否则都不会取得成功。
2、强化承包权,即制定土地财产法,明确承包土地的财产权。个人财产权的法制化与延续性是西方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在中国这样一个不太重视产权,没有维护产权习惯的国家中,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才能获得农村社会发展的永久动力。据此,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或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承包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长度、广度、独立性和确定性上保障。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土地承包契约市场化,即市场规制替代统一的行政规制。土地承包契约市场化是指纵向契约和横向契约都必须市场化。纵向契约市场化就是农民与集体经济同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契约安排的租金双方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农民不是被动的接受集体统一安排的契约,而是主动的参与契约的安排,纵向契约的市场化也包括反馈流转机制的建立,即农民有退包的自由,从而就从根本上扭转了土地承包契约刚性的局面。横向契约市场化就是承包土地可以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流动,允许土地规模经营。当然土地承包契约市场化不排除为生存能力较弱的农民主动安排契约的行为,当然这种主动安排契约与契约的刚性有截然不同的性质,这也是契约双方的一种双向选择,不应存在任何强制因素。
4、农地承包权证券化。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质与一般有价值的财物有所区别,由于固定性,且难于分割携带,其流动范围、速度、方式都受到限制。这就要求对土地流动的载体进行创新。8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上出现了融资方式证券化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动产证券化的历史都在20年以上,我国要保证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犁实现,促进农地承包使用权市场化和流动化,必然要走农地证券化这一条路,推行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证制度。使用权的标的只是地表及地表附属物。确定初始使用后,给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农地使用权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使用者有较完整意义的使用权,使用权证在承包时一次性签发,作为土地交换的媒体土地实物交易。一般以1亩为单位(类似股标1元1股),允许承包期内在使用权市场上收交易,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随券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交易时要在土地管理机构过户登记)进行流动。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者,又要将土地委托、租赁给农户经营,也可抵押、入股,实行使用权的二次分离,土地使用权证交易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对权属变更进行监督,按照“认地不认人,地证合一”的原则,集体所有权主体只与最后登记在册的土地产权主体发生契约的责任关系。农地证券化是农地契约市场化的载体,也是提高农地配置效率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