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
2015-03-0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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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
摘要:土地承包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是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契约关系,契约双方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与相称。土地的所有者集体在契约关系中居优势地位,主导着契约关系。这种不对待等的契约关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当然也有不菲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随着制度环境的改变,逐渐显化,成为制约生产力的障碍,地权改革势在必然。本文先土地承包契约的性质、规制,契约存在的合理性和代价,再分析了不对等契约存在的条件、必然性和优势已经不存在了,最后简要地分析地权改革思路。
关键词:不对等契约 地权 改革 规制结构
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其特有的制度效应,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正因为如此,作为一种较为成功的契约安排,其性质和规制结构往往因其突出绩效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只看到了其合理性和节约外部缔约成本的一面,而很少注意因契约环境的变迁,其内部管理和磨擦费用显化的一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契约关系的性质与规制结构
对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来讲,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契约安排,一是市场型契约安排,一是行政性契约安排。从土地承包契约二十多年的执行过程来看,明显属于后一种。
1、单边定价刚性。在农民与集体鉴定承包合约时,承包款或者说统筹提留的高低由集体说了算,农民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同时提留统筹具有刚性下限,只能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而提高。这只是对土地的一种“间接定价”而已。因为契约所规定的承包农户所交费用并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价格一不契约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是一种搏弈均衡,而是一种强制均衡。而且这种所谓“定价”一定就是数年,并只能升不能降。可见这种单边“定价”刚性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定价的长期刚性,定价的增长刚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单边选择刚性。契约形成过程就是一个契约双方选择的结构,但是对土地承包契约来讲,选择是一种单边的、不存在“退出威胁”的选择。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是选择的空间有限。农民对土地的选择只能局限在本村,不能跨村、跨乡选择。二是选择的地块有限。农民不能说要什么地就会给什么地,地块也要根据人数好坏配合或者说抽签决定。三是选择的数量有上限。由于人多地少,在鉴定承包合约时,只能按照当时人口,平均分配,既使想种地也难以得到土地。
3、土地流动刚性。一是从纵向流动来看(从集体到农户),逆向流动基本不存在。一方面,农民要求退出
契约,集体不允许。因为当前国家要求土地承包30年不变,而且30年以后也不变,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僵化的执行国家的政策,不敢调整承包地,既使土地抛荒也不管,反馈流转机制不存在,这就形成了逆向流动壁垒。另一方面,村集体也不能主动中断契约。因为要执行国家的政策,因此,既使农民不种地,浪费土地资源也不能干预,也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见集体与农户之间的流动在契约鉴定之后,基本上处于凝滞状态。二是从横向流动来看(从农户到农户)。一方面,由于土地比较效益低、土地经营成本、保养成本高,就连当前有承包土地的农户都想中断契约,要想承包土地有偿流动只能是政府一厢情愿的事情。另一方面,从大部分以土地为生的农民来看,土地还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主要手段,土地不能流动,也不敢流动。因此,当前的土地的横向流动也基本上处于凝滞和封闭状态。
4、契约刚性。契约刚性是对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合约而言,其实这也是缺少一种退出机制的表现。一是契约的不能更解,而且要更解主动权掌握在村集体手中,应由村集体先提出来,村集体因为具有信息优势,更了解合约对自己当然有好处。二是契约时间的刚性。合约一旦鉴定对农民而言不能随时调整,但是对集体而言,在1997年以前有随时调整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以后却因政策刚性,村集体也失出调整的权利。三是没有退出“游戏”的权利。承包契约虽然国家一直强调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动。但是对于承包土地(或者说承包权)是否可以流动至今没有政策性文件予以指导。在没有政策性文件指导的情况下,农村基层政府和村集体根本不敢满足部分务工经商的农民要求调整承包土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