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契约与地权改革(3)
2015-03-05 01:09
导读:3、承包土地契约刚性与农民的地位有很大的关系。在集体经济与农民的关系上,集体经济处在主导地位,由此造成了农民依附于集体、依附于土地。因为
3、承包土地契约刚性与农民的地位有很大的关系。在集体经济与农民的关系上,集体经济处在主导地位,由此造成了农民依附于集体、依附于土地。因为当时的生产力并不发达,一旦农民拒绝这种不对等的契约就可能会失业。因此,农民必须接受刚性契约和单边统一规制。
单边统一规制并不等于集体与农民之间不存在契约,尽管集体经济对土地进行全面垄断,但是农民在刚性契约面前仍然保留着拒绝“进入”和最终“退出”的决策权,当然这种决策的成本过高。实际上,在达成契约之前,乡村集体与农民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契约达成是双方平等搏奕的结果。但是由于农民个体在决策时受到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客观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因而会屈从于对方的强制行为,从而导致不平等的结果,而这种不平等的结果可能正是双方的理性选择。
承包土地的契约是一种非市场交易的刚性契约关系。契约一旦形成就会固化,排斥交易和变动。在这种关系中集体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者,既是契约当事人的一方,又是外部裁决力量,契约的外部制约机制(如裁决)和市场机制(如名声损失)都不能发挥作用。缔约后的细节完全由集体单边决定,既排斥对方重新谈判,也排斥第三方参与。集体对承包土地契约关系实行了统一规制。单边统一规制虽然可以节省集体与农民的外部谈判费用,但是也是有成本的,下面就这种规制的代价。
三、承包土地不对等契约和统一规制的代价
由于承包契约不是市场条件下的契约,集体组织对承包契约实现了同一化。因而刚性的契约关系使得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多个契约就由一个契约代替了,而且取消了讨价还价的过程,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垄断租金。土地承包契约一旦鉴定,在一定的期间,不能重新谈判,也不能转移,形成了稳定的长期契约,因而大地节约了外部缔约的交易成本。但是产生的也不可小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造成契约问题。当有限理性造成契约不完善而契约各方又无法对契约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时,机会主义行为就会发生,产生所谓的契约问题。统一规制、垄断租金和契约刚性是对称的,后者是前者的成本和代价,这是双方交易均衡的结果。在交易中集体经济组织依靠其对土地的垄断性获得了统一规制权和垄断租金,但却失去了“退出权”和“选择权”。农民由于就业和生存问题对土地的依赖性,迫使其不得不接受单边定价,但使用的交易性却使土地变成了保险契约。契约中如果一方不能以“退出”威胁进行惩罚,对方就会利用这个弱点进行欺诈而获利。保险合约造成了承包契约权利和义务的软约束。在统一规制和软约束下,承包契约双方----集体和农民都没有退出的自由,也没有重新选择和谈判的自由,集体就会利用契约的刚性不断获取垄断租金或者“搭便车”收费(现在农民的负担重正是契约刚性的反映),农民也会利用契约的刚性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前有些地方税费难收或者农民拒交税费也是刚性契约的具体体现),或者越过权利边界行为。从而造成承包土地的契约问题。当前不仅个人名声和思想不能制约机会主义,而且有关承包契约的和政策也不足以制约机会主义的盛行。也就说在既存契约安排下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2、刚性契约使得市场机制失效,固化了分散经营(或者说刚性契约导致了分散经营的刚性)。一是一级市场的行政替代性。土地所有者不能对不履行契约义务的农民中断契约,也不能对其进行起诉,只能听之任之。农民因就业问题和所有制问题不能在全范围内选择所需要的土地,只能接受本社区的土地,而且接受契约不能讨价还价,否则其就业和生存就会受到威胁,因此集体获得的租金远远高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见,集体与农民在契约中都没有退出和重新谈判的选择的机制,也就是说契约的形成没有构成土地的一级市场。二是二级市场的发育的局限性。由于土地承包契约的刚性,导致土地可流动的范围小,不能超越村或组的范围;可选择的对象少,成交的可能性小,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发育出比较成熟的二级土地市场。由于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作用,土地就不可能会按生产要素的要求流动和规模集聚,至多是承包权的小范围、小幅度的调整,从而固化了土地分散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