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层收购的理论依据及实在现制度设计(2)
2017-09-04 06:13
导读:我国实施治理层收购的正、负效应 20世纪90年代,治理层收购在我国已开始实施,中间出现了一些波折,客观地说,面对MBO这一新鲜事物,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
我国实施治理层收购的正、负效应
20世纪90年代,治理层收购在我国已开始实施,中间出现了一些波折,客观地说,面对MBO这一新鲜事物,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而作为明晰产权、改善资本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的一种有效工具,MBO无疑是国企深化改革过程中值得探索的途径之一。
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仍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实施中必然要面对很多在西方发达国家不曾出现过的特殊障碍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题目。如:所有者缺位、政府角色定位不恰当的题目;人力资源市场、法律体系、中介机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题目;重组后企业组织结构不能进行及时、有效重构的题目等等。这些题目假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造成企业绩效、企业效率低下,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与其初衷适得其反。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我国实施治理层收购的制度设计
我国治理层收购的前期实践从总体上看是一场准
政治运动,各地方政府像完成政治任务一样主导、包办治理层收购活动。事实证实,行政性购并代替不了市场性购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购并行为实际上透支着社会和企业的未来资源。实施治理层收购的制度设计能否引导治理层收购由行政性购并向市场性购并转变,关键要有公道的制度安排。
(一)政府角色的制度安排
转轨时期,政府为实现经济调整目标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企业因自身行为能力的缺乏导致国有资产人为流失,以及实现
就业目标而主导企业购并,是中国转轨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目前的治理层收购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但是假如政府过度参与治理层收购,成为治理层收购当然主体,则可能导致政府行为边界的无穷扩张、市场机制的严重扭曲和经营效率的极度低下。政府的正当作用在于支持和推动治理层收购,完善购并市场机制,制订购并规则,仲裁购并冲突,弥补“市场失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人力资源市场的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治理层收购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题目就是,被MBO企业的劳动力安置题目,当前被MBO企业的劳动力安排主要靠两条途径解决:一是由购并后的企业吸收;二是由社会吸收。健康的、市场化的企业购并,其职工安置题目应主要遵循双向选择原则,由社会消化吸收。因此,政府在企业治理层收购后,要出台稳定人才的政策,鼓励治理者继续吸纳员工为企业工作,与企业职员进行有效的沟通等。同时,政府应继续培育经理人市场,使企业家进主企业承担市场风险,形成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
(三)法律体系的制度安排
市场经济实质是一种法制经济,治理层收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只有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才能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治理层收购法律,有关治理层收购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条文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治理法》等法规制度中,出现了治理层收购活动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而有些领域则有多重规定,互不一致。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有关治理层收购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四)中介机构的制度安排
MBO涉及与政府及原股东沟通、目标公司估值、公司发展战略、资产重组、员工安置等诸多环节,治理层自身不可能全部拥有所需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一个严谨、科学、可行的治理层收购方案是取得成功的条件,这需要很多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帮助。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都是治理层收购活动中的重要角色,它们在治理层收购活动中各自利用自身的经济法律人才等上风,为治理层收购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我国因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治理者还没有意识到中介机构的重要性,中介机构本身还处于低级阶段,它们的服务能力、水准远没有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政府应该加紧治理层收购市场环境的培育,加强中介机构的自主性、独立性、自律性,促使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