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律文化视域的英美法(7)

2013-04-30 02:32
导读:中国在 20 多年借鉴和移植英美法的过程,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也留下了不少教训。在立法领域,由于缺乏英美法的历史传统和制度环境,一些引进的英美

  中国在 20 多年借鉴和移植英美法的过程,积累了很多经验,但也留下了不少教训。在立法领域,由于缺乏英美法的历史传统和制度环境,一些引进的英美法制度无法收到预期效果,中国公司法引进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57]在知识产权领域,美国法的影响十分显著。[58]在司法领域,中国引入的英美对抗制因素和证据制度,同现存司法体制存有冲突,因而运作中遇到种种阻力。在法学理论领域,英美法的著作和文章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学生常常感到无所适从。在法学教育领域,中国的“法硕”更多成为法学院创收的“品种”,而没有实现职业训练的目标。

  凡此种种都表明,中国对英美法的研究虽然场面很大,表面繁荣,但大多研究都停留在简单介绍和复述格言隽语的层面。因此,中国法学界亟待深入、系统地研究英美法,从历史之维理解它的生命,从理念之维解读它的精神,从制度之维发掘它的机制,从理论之维分析它的义理,从实践之维判断它的效力,从西方和世界法律文明之维总结它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需要之维吸取它的营养。

  【注释】

  [1]参见(比) R.C.范?卡内冈:《英国普通法的诞生》,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参见( 英) 保罗?布兰德: 《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李红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程汉大、李培锋: 《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3]参见( 美) 理查德?L. 埃贝尔: 《美国律师》,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美) 玛丽?安?格伦顿: 《法律人统治下的国度———法律职业危机如何改变美国社会》,沈国琴、胡鸿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4]参见 F. Neumann,The Rule of Law: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Modern Society,BergPublishers Ltd. ,1986,pp. 239 - 253. 中国关于‘英国法问题’的讨论参见李猛: “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 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李猛编: 《韦伯: 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页 111 -241; 李红海: 《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页 347 - 375。

  [5]关于韦伯的法学理论,参见 M.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Interpretive Sociology,transl. by E. Fischoff et al.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

  [6]参见( 德) 韦伯: 《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版,页 31。

  [7]同上注,页 357。

  [8]参见( 美) 邓肯?肯尼迪: “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 1850—2000”,高鸿钧译,《清华法治论衡》第 12 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页 47 -117。

  [9]参见( 英) P. S. 阿蒂亚、( 美) R. S. 萨默斯: 《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参见( 德) 马克斯?韦伯: 《韦伯政治著作选读》,( 英) 彼得?拉斯曼、罗纳德?斯佩尔斯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 2009 年版,页 122 -123。

  [11]参见由嵘主编: 《外国法制史》( 第 3 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页 360 - 365。

  [12]邓肯?肯尼迪,见前注〔8〕,页 104 -117。

  [13]( 德) 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年版,页 106 - 127。

  [14]关于英国议会至上的论述参见( 英) 戴雪: 《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页115 - 191。

  [15]参见( 英) P. S. 阿蒂亚: 《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页 97 - 124。实际上,戴雪“议会主权”的提法引起了詹宁斯等人的批评,如议会须遵守法律,尊重国际法以及民意等,参见( 英) W. I. 詹宁斯: 《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 年版,页 93 -131。

  [16]( 英) 沃尔特?白哲特著、保罗?史密斯编: 《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页 10。

  [17]2009 年前,英国最高法院设在上议院,司法虽然在功能上独立,但在结构上没有独立,此后从上议院独立出来,在功能和结构上都实现了独立。

  [18]( 英) T. R. S. 艾伦: 《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页 124。

  [19]参见 V. Bogdanor,The New British Constitution,Hart Publishing,2009,pp. 54 -88; ( 英) A. W. 布拉德利?K. D. 尤因: 《宪法与行政法》( 下册) ,刘刚、江菁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8 年版,页 34 -57。

  [20]参见 V. Bogdanor,The New British Constitution,Hart Publishing,2009,pp. 54 -88。

  [21]同上注。

  [22]参见( 美) 莫顿?J. 霍维茨: 《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页 53 - 87。

  [23]参见( 法)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页 841。

  [24]参见( 美) 弗里德曼: 《选择的共和国: 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页 100 -101、148 -150。

  [25]( 美) 德沃金: 《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页 361。

  [26]参见( 美) L. 亨金: 《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 1997 年版,页 138 -163。

  [27]( 法) 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页 310。

  [28]转引自( 美) 罗斯科?庞德: 《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页 76。

  [29]( 葡) 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 《迈向新的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页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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