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及程序上的应对学
2013-10-3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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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引出:不尽如人意的传媒与司法关系 2008年
一、问题的引出:不尽如人意的传媒与司法关系
2008年末网络上一则山西太原检察机关进京抓记者的新闻惹起了普遍关注。据报道,涉案的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涉嫌在
新闻报道中收行贿赂,因而被她报道新闻发作地的检察机关以行贿罪采取强迫措施。任何有理性的读者都能在网络对事情平淡的描绘性报道中读到一种文本背后的言外之意——报仇性执法曾经成为高悬于新闻记者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在2008年,这一案件已不再是“新”闻。媒体披露的多起相似案件,让2008年又多了些许“记者蒙难年”的悲壮颜色。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因采写《辽宁西丰:一场官商比赛》而被3名西丰警察以涉嫌诽谤罪抓走,后朱文娜的指控被撤销;2008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行贿罪对《第一财经日报》北京产经部主任傅桦提起公诉;12月1日北京《网络报》首席记者关键在太原失踪,12月15日,河北张家口警方致电关键家眷,称他涉嫌行贿被拘留;12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峰涉嫌窝藏罪、阻碍公务罪及行贿罪案件在山西吕梁市临县法院开庭审理。《南方周末》在报道中称,这数起案件中均触及到“案中案”,涉案记者所采写的新闻报导都触及了中央利益或权利中心人物。
在记者被抓案件频频见于媒体报端之前,曾呈现过多起记者“被封杀”事情,(注:例如:2002年7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因涉警报道问题而向兰州晨报、西部商报等六家当地报刊发函,表示这六家报社的16名记者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理由是这些记者的报道“损伤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又如,2003年11月12日,广东省人民法院向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制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庭审活动等通知》。依据这份通知,六家报社的6名记者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被制止到广东省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审讯活动。)媒体因采写报道而被以进犯声誉权诉至法院、承当民事义务的状况也时有发作。(注:例如:1998年深圳福田法院以《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进犯其声誉权为由起诉,并取得胜诉。参见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虽然仅凭媒体一面之词和不完好的个案信息无从判别这多起事情中争端双方孰是孰非,但2008年多名记者被抓似乎让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理想:媒体与公共权利的抵触已呈现出显性态势,个案诉讼过程中传媒与司法的慌张关系正是这种抵触不时激化的表征。而我国当下媒体与司法的对峙慌张状态绝不是调和的法治社会中两者理想的互动关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中国问题:司法对媒体维护的理想需求
(一)法治兴旺国度媒体与司法关系管理的语境剖析
在西办法治兴旺国度,媒体与司法慌张关系背后潜藏的,是新闻自在和公平审讯的价值抵触。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制度布置中,不能以减损一种价值的代价保证另一种价值完成,而力图两种价值的统筹统筹。美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理论最充沛地诠释了上述理念。在对媒体法律义务的追查上,美国法院坚持着最大的抑制。(注:从1976年的New York TimesCo. v. Sullivan案开端,美国法院在认定诽谤侵权时,将媒体批判、报道的对象停止辨别,认定媒体对公共官员侵权的规范较对私人(private person)侵权更为严厉,此规范为“实践歹意(actualmalice)”准绳。参见T·巴顿·卡特:《群众传媒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在对新闻自在给与最大的尊重的同时,美国法院从本身司法行为动手,采用预先防备的司法措施,“构成了以维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办法和战略,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新闻自在和保证被告人权益。”(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张,避免由报纸做出审讯的义务在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而不在于新闻界,并在判决中总结了一系列应对媒体过度报道的办法:法官应当延期审理(continuance)直至影响削弱,或将案件转移到另一未受传媒感染之地域停止审讯(change of venue );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开(sequestration of the jury),也是法官应依据辩护律师的倡议应采取的措施。此外,还能够采取以下措施:预先甄选(voir dire),即法官和律师严厉选择未受媒体影响的人作为陪审员;正告陪审团(admonitions to the jury),即法官劝诫陪审团不得接触传媒报道案件的音讯,应以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为判决的独一依据。参见侯健:《传媒与司法的抵触及其调整》,《比拟法研讨》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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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理论中法治兴旺国度已构成了强势媒体与权威司法之间的关系构造。这已成为法律调整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一个根本语境条件。“第三种权利”与“第四种权利”的对峙中,司法与媒体构成一定张力,但各自的力气都不会遭到削弱。在第四种权利背后是足以与国度对立的强大市民社会的支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度的二元对立是媒体生成、壮大的根本语境,媒体新闻自在的合理性来自于市民社会话语权。
假如说媒膂力量的强大一定水平上得益于司法的尊重和宽容,那么司法不可撼动的强势则源于其业已构成的强大权威。职业法官被以为具有超越常人的职业理性和人格。“法官应当是坚韧之人,在恶劣气候中也得顽强生存”,“强迫让公众坚持缄默,不论是多么地有限,哪怕仅仅是以维护司法威严的名义,也可能会招致憎恶、疑心和蔑视,而不是使尊重得到增强。”(P10)基于对职业法官人格和职业素养的高度等待,在有陪审团审讯的国度,法律调整司法与传媒关系的中心问题在于,如何防备传媒对案件倾向性报道和评论对陪审员形成误导、影响公正审讯。而职业法官的职业理性足以抵抗言论的纷扰、坚持客观中立的立场。
“在表层上,司法独立是一种制度设计,而更深的层次上,真实不过是一种力气比照所引出的结果而已。” (P6)国度与社会的别离、市民社会的兴起是司法独立根植的社会构造。法官职业群体正是司法得以独立于包括社会言论在内的社会力气的力气之源。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信任不是虚无的迷信,而是建之于一系列客观制度构建之上。法官的选任制度、
培训制度、职业保证制度等塑造了精英化的法官职业共同体。 (P47)这一职业群体以其勤奋的工作取得了社会公认的名望,良好的名望构成了司法权威的社会根底,而借助司法权威法官职业共同体在维系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又在不时提升着本身名望。经过长期的法治理论,当司法权威沉淀成了一种社会信仰,司法的公信力曾经禁受得起媒体对个案负面报道与评论。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面对媒体的责备、以至咒骂,法官职业共同体自然具备了安然面对的心理应对才能。因而,法治兴旺国度表现出的司法对媒体的抑制、宽容与尊重,绝不只仅出于某一个或几个法官超越常人的恢宏气度与聪慧,而是社会条件使然。
中国大学排名 (二)中国语境下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特定问题
邓正来先生剖析,中国现代化的社会构造障碍在于,“国度与社会之间没有构成适合于现代化开展的良性构造,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不断没有构成独立的、自治的构造性范畴。无论是国度权利过度集中,还是政治权威的剧急流失,除了自身(内部构造),无不与国度与社会的关系(外部构造)亲密相关”。 (P4)中国法治开展的进程,也正是市民社会构建的过程。在这种悬殊于西方的社会构造中,由于短少强大市民社会的支持,媒体难以取得好像西方国度“第四种权利”的强鼎力量。在代表市民社会对立国度、坚持公共范畴自治空间方面,媒体所发挥的作用也遭到局限。与西方相比,中国媒体承当的角色更为复杂。一方面,媒体是执政党或主管者的“喉舌”,承当着言论宣传、政治发动、教育公众等社会功用。另一方面,媒体的言论监视、公共问责的功用得到不时强化。随着法治不时深化,国度在逐步退出某些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范畴,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契约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主导态势,市民社会取得了一定的独立空间,经过三十年开展与整合,市民社会不时壮大和正统化,媒体对公共权利的监视曾经渐入中国
民主生活的中心范畴,社会对媒体公共问责的功用赋予了高度等待。媒体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角色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共同景观。
中国传统社会中,“皇权至上、‘朕即国度’被普遍认同,国度被不合理地过度强化,社会被国度吞并”。 (P86)西方的司法独立来源于对王权制衡的政治诉求,而中国历史上却从未呈现过能与皇权对峙的政治权力。司法独立在中国短少法律文化“基因”。虽然在现有法律文本中,“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则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已成为宪法准绳。但在当下国度权利构造中,中国司法权依然短少司法独立的制度保证和必要的社会公信力根底,司法权还不具备与其他国度权利、特别是行政权平起平坐的社会环境。行政权僭越司法权与司法权的行政化对法治的腐蚀,曾经成为中国司法变革的中心话题。同时,成熟的法官职业共同体还未构成,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升,法官素质呈现出地域性不平衡,法官职业保证明显不力,法官精英化的制度之路刚刚起步。可见,不管从物质、还是肉体层面,司法权都还未能发挥出西方国度“第三种权利”的强大功用,但司法却已具有了“独立”的法律方式。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中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绝不是好像西方的“强—强”力气对峙状态。正因如此两者的关系更为复杂。加之,社会转型阶段两者的角色也在不时调整,这就又增加了两者关系的奇妙性。现阶段中国传媒与司法抵触频发与传媒和司法两者自身的局限性有关:其一,中国传媒还处于缺乏自律的开展阶段。传媒无视司法活动特定规律,“越位”现象比拟突出。(注:以2009年“躲猫猫”、“开胸验肺”、“钓鱼执法”等十大影响性诉讼的媒体报道为例,在媒体重组出的“感官正义”中,叙事战略胜于理性诉求。参见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向》,《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与此同时,记者停止有偿新闻报道,或为吸收读者歹意歪曲事实停止虚假或夸张报道等状况也的确时有发作。传媒自我约束才能较弱,对传媒的管理尚未构成科学适度的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媒体的行业自律标准。(注:我国也有《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原则》,但其中的规则操作性差。参见王文军:《传媒对司法行为的负面报道亟待标准》,《
法学》2010年第10期。)在缺乏司法独立制度保证和司法权威社会信仰的中国社会,法官对媒体过度报道的“抵御力”缺乏,媒体对法官公正执法产生消极影响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媒体超越职业道德底线的活动在很大水平上加强了司法限制、干预媒体活动的动机。其二,在目前的法治开展阶段,中国司法机关还未构成盲目承受社会言论监视的职业习气。在一个短少社会监视的环境中,司法机关少有时机“习得”对媒体的尊重与宽容。虽然在制度层面公开审讯曾经确立,但理论中囿于操作标准缺失,却并未构成司法开放的良好司法惯例。司法机关粗暴地制止媒体对案件停止报道或限制媒体活动,不允许媒体旁听庭审,以至动辄以民事起诉或刑事追诉对立媒体。在处置与媒体关系时司法机关所表现出的司法专横,构成了媒体正常活动的障碍。并且,当司法成为传送行政权利专横的载体,媒体的言论监视更会作为司法的异己被横加排挤与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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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理想语境中,以新闻自在与公正审讯之博弈为指向的媒体与司法的抵触,并未呈现为主流。在本文开头所提及的诸多个案中,在媒体与司法抵触的表象之下,媒体与行政权利的比赛显露峥嵘。关于这一中国特有现象的发作机理,可做如下解读:一方面,这是日趋成熟的市民社会向政府停止公共问责的表现。媒体愈加盲目地承当起监视公共权利的社会义务。在应战强大“利维坦”过程中,媒体要承当更大的压力、面临更大的风险,有些风险便以诉讼为裁体将媒体或媒体人卷入矛盾中心。另一方面,这是行政权借助司法权化解政治危机的途径。行政权作为司法背后的推手,经过针对媒体的诉讼程序寻求其合理性根底。行政权选择借助司法权消弭负面新闻的社会影响、恢复公信力,阐明司法权在方式上已具备了区别于行政权利、对纠葛停止独立评价的功用。即使是滥用权利的官员,要到达报仇性执法的目的,也要经过法院审讯披上合法性外衣。这阐明方式上独立的司法,曾经具备了最少的社会正义的符号意义意味功用。
不管附属性的同质性,还是功用的可整合性上,媒体与司法都具备协作的可能。“在一个传媒与司法的功用分化较成熟的社会里,由于二者互相间的规约和支持构成了一种能够称得上功用互补的状态,从而使它们共同价值目的的完成取得了充沛的理想性。”我们不能以中国现有的媒体与司法抵触,来排挤一种以两者协作为根底的制度构建。媒体主要经过主导社会言论来引导和影响人们行为;司法经过主导法律施行来直接约束人们行为。司法在完成法律正义过程中,必然包含了对媒体行为的维护;媒体在言论传播中,也自然会对司法正义予以肯定和支持。在行政权还短少必要规制的社会,媒体与司法接受着类似的压力与风险。在与行政权的理想对立中都还不够强大的媒体与司法理应成为同盟。法官的职业风险要经过司法独立的制度保证来化解,媒体能够经过言论引导对司法体制变革火上浇油;而司法在其可能发挥作用的范畴则可以直接对媒体停止维护,降低媒体人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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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人作为被追诉者的刑事案件中,一方面,与一切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相同,他需求对立强大的国度追诉机器;另一方面,媒体人因新闻报道而触及权利雷区所承当的职业风险,在刑事诉讼中被进一步放大——刑事义务是对公民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媒体人接受的可能是国度追诉权和其职业行为触动的行政权利的双重挤压。在刑事诉讼的场域中,媒体人宏大的职业风险只能依赖公正的司法来消解。近来频发的记者被抓案件,阐明司法对媒体的维护曾经成为一种迫切的理想需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者,经过对国度追诉权的制衡,完成对被追诉者的维护。刑事诉讼为司法维护媒体发明了必要的程序空间。即便在面对行政权压榨的形势下,刑事诉讼过程仍为司法维护媒体提供了某些能动的可能性。
三、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程序应对:上位司法权维护之战略选择
中国理想国度权利力气比照中,同一位阶的司法权确实难以构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而来自于更高位阶的权利监控则可能产生实效。因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选择这样的战略:即以更高位阶司法权的介入,为被刑事追诉的媒体人提供程序保证,以消弭报仇性执法在诉讼过程中对媒体人可能形成的进一步伤害。
(一)以变卦司法管辖躲避被追诉媒体人的诉讼风险
司法权的行政化和中央化是公正司法的最大致制障碍,也是被追诉的媒体人可能遭受的最大职业风险。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能够经过变卦管辖法院来躲避被追诉者免受不公正审讯的风险。其实,在审理高官职务立功案件时,通常由上级法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案件,曾经成为了一种通行的司法惯例,其目的在于消弭高官在当地构成的“关系网”对司法的干扰。对媒体人停止追诉的刑事案件中也能够参照这一惯例,由上级法院指定将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管辖。详细操作途径有两种:其一,法院依职权主动恳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后,应对案件能否属于本院管辖停止检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审讯管辖不明的案件,也能够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讯”,法院检查后假如以为本院审理案件将会遇到严重干扰、由其他法院审理更为适合,能够恳求上级法院指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其二,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全体法官逃避,法院依申请作出裁判。法院全体法官逃避必然招致变卦管辖法院的法律结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个问题严密联络在一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选择其中之一提出恳求即可。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未明白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但管辖权异议作为程序性辩护理由,是被告人辩护权中的应有之义,应作为辩护权中的一项推定性权能。我国的逃避制度主要以控制司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为目的,立法中没有规则法院全体法官逃避的情形。但是,在本文开端提及的女记者被抓案中,检察机关既是案件的追诉者,同时又是曾被媒体批判、监视的对象,假如案件在当地起诉、审讯,不但被告人不会取得最少的公正感,案件程序和实体上都无法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公信力。思索到参与案件的国度机关与当事人的特殊利害关系,为保证公正审讯而由被告人请求法院全体人员逃避,在有些国度被立法允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中有相似规则:假如当事人担忧本人某种行为惹起审讯机关不满从而招致不公正看待,能够请求法院逃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固然没有法院全体逃避的明白规则,但法院能够经过对逃避法定情形的扩展解释,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程序处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项将“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案件的”作为逃避的弹性条件。媒体与当地权利机关的纠葛在先,能够将这种情形了解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而法院的审讯权由审讯人员来行使,法院与被告人构成利害关系,也就将一切法院审讯人员牵涉其中,因而能够将刑事诉讼法第28条作为法院全体法官逃避的法律根据。法院一旦决议本院应逃避,则应恳求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二)以构建审前司法判决机制为依托完成对被追诉媒体人的维护
大多数国度的管辖权异议制度都是案件进入审讯阶段后赋予被告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益。这种立法例表现了审讯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法治兴旺国度曾经树立了完善的审前立功嫌疑人人身维护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主要处理的是保证被告人取得公正审讯问题。而我国立功嫌疑人在审前的处遇还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审前对立功嫌疑人羁押的比例很高、羁押的时间较长;侦查过程具有封锁性;律师对立功嫌疑人的协助权也遭到制度与理想的障碍等。审前被追诉的媒体人除了要接受普通立功嫌疑人的诉讼风险外,还面临着报仇性执法所附加的额外要挟。审前并不是国外管辖权异议制度发作功效的阶段。但是,在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必要延伸至审前,同时以司法权介入审前为前提,经过构建审前司法判决机制,为包括被追诉的媒体人在内的立功嫌疑人提供更详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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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构造之下,检察机关负有对侦查活动停止法律监视的职责。即便同一权利位阶的检察机关的监视实效有限,被追诉的媒体人仍能够应用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利资源自我维护。《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15条规则:“国度工作人员职务立功案件,由立功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假如由其别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其别人民检察院管辖。”以山西检察机关进京抓记者案为例,依据上述规则,此案应以北京检察机关管辖为准绳,固然山西也是“立功地”,却并不存在山西检察机关更适合管辖的理由。因而,此案的媒体被追诉人能够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变卦管辖的恳求。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享有批准拘捕权和决议拘捕权。为有效限制侦查机关的羁押权,应树立羁押异议制度。立功嫌疑人在拘捕后应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羁押异议,由法院停止司法检查。在此制度框架内,被追诉的媒体人有权请求上级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上级法院应对拘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停止检查,贯彻适用拘捕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准绳,充沛思索案件的特殊性与被追诉人的职业背景,作出释放立功嫌疑人或取保候审的裁定。
(三)强化上诉审对媒体被告人的程序性维护功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程序性权益的救济功用缺乏,集中表现在法院大多数程序性处置都以决议的方式作出,而被告人对法院的决议不能提出上诉。在日本、德国等国度被告人对法院作出的逃避、管辖权异议等判决都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日本刑事诉讼法19条规则:对法院移送裁定或者驳回移送恳求的裁定,以该裁定显著危害利益时为限,能够陈明事由,提起即时抗告。我国应经过上诉审,为包括媒体被告人的一切被告人的程序性权益提供救济途径。假如媒体被告人请求法院全体逃避的恳求不被承受,应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对判决重新检查。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则,违背逃避制度或其他为违背法律规则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讯。这一法律规则为二审法院维护媒体被告人的程序性权益提供了制度空间。由于有媒体监视在前,在法院与媒体之间构成了特定关系,一审法院应当逃避而未逃避,这已构成了二审中撤销原判的法定理由,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应由原审法院作出法院全体逃避的决议,并恳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