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加快农村法治文明进程学
2013-12-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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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广阔农民法律认识的现状变革开放以来
我国目前广阔农民法律认识的现状变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以来,各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对进步广阔农民的法律认识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但是与建立法治社会对农民法律认识的请求相比,我国农民的法律认识程度仍然相对低下.并成为乡村法治化进程的障碍,详细来说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农民权益认识淡薄公民的权益认识是社会民主见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重,而权益认识淡薄。许多农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大老爷”和“父母官”。渴盼清官是中国农民在几千年吏治压榨下养成的习性,迄今依然根深蒂固。
包公、海瑞的传奇故事在广阔的乡村地域简直众所周知,家喻户晓,凝聚了老百姓关于不畏强权、掌管正义的清官的美妙的期盼和向往。可见他们的权益认识严重错位。事实上,历代对明君贤臣的讴歌,归根到底。都是对制度的否认,历来老百姓对“清官”的期盼,实践上都透着浓浓的对法律不信任的心情。农民权益认识淡薄使得他们在其根本权益遭到进犯时,大多不晓得主张法律的维护或者在晓得能够得到法律维护的状况下却回绝主张,所以农民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农民法律学问匮乏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法律职能的认识呈现严重偏向,理想中农民对法律理解的水平的确不尽人意,除对刑法、民法等少数几部法律略知一二外,对其它法律知之甚少,致使在实践中堕入认识的误区和行动的窘境。同时,农民对法律的职能认识不到位,有相当一局部简单以为法律就是打击立功,仍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义语。这只看到了法律惩罚性的一面,而对维护人民的实质属性还认识不清。另外大多数农民关于违法的主体认识含糊。一些农民朋友讲:“指导干部手中有权有势,应该带头违法,”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整正确.由于,法律面前人人对等,违法应该对等.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以政代法思想根深蒂固在乡村抽样调查中,设问当“你本人或别人的权益遭到损害时.你想起诉吗?”答复“立刻想”的缺乏30% ,答复“有时想”的也缺乏半数,“不太想”和“基本不想”的在20%以上。这反映我国农民司法救济认识淡薄,即便有一局部人想到了经过法律途径处理纠葛维护权益、但由于对“法律途径”的详细内容博古通今或知之甚少而最终放弃。反观乡村行政主管单位的日常工作.有相当比例是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由此,在一定水平上,由于没有成形的法律思想,农民在不能私了的状况下,处理纠葛的方式倾向于行政途径而不是法律。
中国大学排名 对农民法律认识现状的成因剖析.以儒家文化为主流的传统文化弱化了农民的法律认识在整个封建时期占主导位置的儒家文化对整个社会有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堆积的种种思想已深化到农民的骨髓、内心,使他们对现代法律有一种自然的排挤。
等级伦理下的服从认识。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中最直接、最易见的影响就是其所强调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则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行为规范。在这种尺度和规范中更多的只是绝对的权利与绝对的服从,并且服从的仍是等级制度观念中的行为规则以至于思想规则。这种服从认识的影响,使得农民个体权益认识丧失,只是遵从于晚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人们在行为选择过程中首先思索的是上级的意志.而并非是法律,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利的服从和对法律的生疏。进而是排挤法律维护。这种现象在乡村普遍存在。
宗法伦理下的家族认识。以父权、族权为宗族的权利中心。以血缘关系作为联合宗族社会的纽带,以忠、孝为中心内容的宗法伦理是儒家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受这种认识的影响,大多数社会关系的构成都以家庭为中心,进丽扩展和延伸。当人们面对法律与血缘的抵触时。常常是保全血缘关系,保全社会次序的调和而损伤法律威严。同时,宗族伦理中的祖训、族规有些内容与现代法律是南辕北辙的,且在日常生活中农民经常接触的也多是族规,农民便会以为他们所受限制的并不是来自国度的法令,而是本人宗族的族规,以至以为祖训、族规加强了他与整个家族的联络.从而加强了其家族认识而弱化了法律认识。
伦理下的消极认识。儒家历来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调和相处.人与自然的调和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乡村社会中转化为了“忍为尚”。在乡村,邻里关系被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关系。“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的谚语表现了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当邻里关系被毁坏,大局部农民则由“和为贵”变为“忍为尚”,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土标准约束本人获得统一。这种“和为贵”的认识也会因同一村居的频繁交往而产生一种村居认同感,构成一种内在的向心力.从而整体对法律产生了消极的认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落后的乡村经济滞后了农民法律认识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理想利益的享用均可直接或间接地从土地的收益中取得,所以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有田同耕、均匀地权”,最大的希冀是“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美妙生活。他们不愿意有外力来毁坏这种以土地为中心所树立起来的美妙生活方式和利益享用。因而,背井离乡也就成了中国农民无法的选择。在以土天时益为中心的相对封锁社会中.生活用品、消费用具、消费技术、生活经历可继承,在某种水平上也招致了我国乡村经济在落后中彷徨。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消费总值只要800多美圆,总体来讲,乡村经济还要大大落后于这个程度。在落后的经济条件下。使得农民无力去用法律维护本身利益。“物质决议认识,经济根底决议上层建筑”,乡村经济的落后从基本上滞后了农民法律 认识的构成。
农民利益诉求失败损伤了农民法律认识农民法律认识程度总体不高另一个缘由在于农民法律诉求的失败。乡村司法资源严重缺乏,办案经费缺乏,“人情案”、“金钱案”、“创收案”严重损伤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法律权威 法治建立也因而遭到严重的损伤。
另外,在我国目前司法未完整独立,“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时有发作,基层政府仍然沿用家长式的办法管理一方水土,广阔农民看到权利对法律的控制,当他们与有权利背景的当事人用法律处理纠葛时,他们担忧法律不能维护本人的权益。不敢经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即便经过法律处理,他们也会尽本人最大的努力去拉关系、走后门 寻求权利的协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了歪曲与躲避,弱化了法律认识。
进步农民法律认识.加快乡村法治文化进程的设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法律成为农民生活的内在需求普通状况是:乡村经济程度、收入越高 该地域的农民法律认识就越强。反之,就越低。这是由于乡村经济程度、收入越高,农民所受的教育程度就越高,该地域农民接触现代社会的时机就越多,所触及的法律问题也就越多。这不只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时机接近法律,也赋予了他们运用法律处理实践问题的才能。 市场经济的突出特性是,独立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得依市场、靠契约关系停止活动,市场、契约关系促使个人主体化、社会关系复杂化。这从两方面对培育乡村农民法律认识给予支持:一是市场经济突破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隔绝了传统宗法风俗对人们道德观念的约束,为人们的肉体解放创设了社会条件;二是市场经济无时不把人们抛入复杂的社会交往中,迫使人们时辰不得不思索维护本人的权益,从而盲目进步权益认识。基于此,只需我们树立起健全、兴旺的市场经济体系,使其成为乡村的主导性经济形式,也就具备了进步乡村农民法律认识的社会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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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乡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络。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践分离起来。例如,把乡村比拟常见的宅基地纠葛、邻里纠葛、借贷纠葛、继承和奉养纠葛、财富和人身损伤赔偿纠葛等处置方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方式上,要改动过去灌输式的说教办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扮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留意发挥电视、播送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以“评案说法”的方式从法律角度直面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启示农民处理纠葛的法律思绪。
完善乡村立法,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完善乡村立法,不只是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更是进步农民法律认识的重要推进要素。当前完善我国乡村立法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白立法的宗旨。乡村立法的对象是农民,而胜利的乡村立法必需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开展为宗旨;其次,充沛调查走访,树立农民参与立法的新机制。当前乡村立法存在滞后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等缺乏,究其缘由是对乡村国情调查理解不够,没有认真看待广阔农民的意见。法律和农民的生活实践间隔较远.由于法律在制定时并没有认真思索乡村的实践状况和农民的真实心理和真正需求,所以招致农民大都防止去运用它们。第三,进步立法技术程度,保证乡村立法的可操作性。乡村的立法活动.应当特别强调可操作性,可以贴近农民的社会生活:不可片面求全,不可急于将乡村的全部社会关系都以法律调整.而应当强调立法的质量.以细为主.使农民可以实在感遭到法律的肉体和详细请求而不是只理解法律的称号。乡村立法既要注重数量,又要注重质量。假如一味的追求数量,疏忽立法的可操作性,必然招致法律的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