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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应具有统一性。这是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政策应当上下衔接、内容统一,避免冲突和矛盾,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监管机构权责统一。这是国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要求。正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和难以抗拒性的特点,所以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实施救济的角度出发,必须建立责任制度。责任必须紧随权力,以对权力形成必要的控制和约束。
国际证监会组织<监管目标与原则》提出,与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有五项:
——监管机构的责任应当明确、目的性强。
——监管机构在运作上应保持独立,对其职能和权力的行使负责。
——监管机构应具备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能和权力的能力。
——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明晰和一贯的监管程序。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最高的职业规范,包括适当的保密标准。
可以看到,把监管机构的责任放在首位,这也是法治中要求权力机构责任明确、权责统一的体现。
(三)监管工作程序规范。这是涉及到法治中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的重要问题。上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前者从立法或实体权利义务、利益分配角度出发,后者从程序或诉讼、利益冲突之解决角度出发,可以说处于不同的阶段。与实质正义相比,某种程度上,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正当程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它是对权力的必要限制和对权利的重要保障,是体现法律实效和法律权威、实现公平和秩序的重要依据。作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秩序和广大者切身利益的证券监管工作,更是应该严格履行法定的规范化工作程序,追求程序正义的实现。
1、树立公正理念。实行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WTO协议),对所有参与者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待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无偏袒地中立,公正无私,不受干预,不持偏见。
2、树立监管机构首先受制于法的观念,依法监管,消除随意性和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现象。
3、树立服务意识、权利本位观念。方式上,以温和、服务型权力作用方式取代强制、命令型权力作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