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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明、开放,实现行为公开化。政策制定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同可能受其政策影响的对象进行磋商的程序(<监管目标与原则>);政策制定后,一般情况下,应将重要领域的政策公诸于众(<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WTO协议规定,在和贸易方面的条例、法规、规章和司法判决等应当迅速公布,不经公布的不得实施(透明度原则);实现政策执行及工作程序的必要透明与开放,消除暗箱操作,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5、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这也是权力法定、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的法治要求。各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互相制约。2001年7月5日由北京市高级人院终决的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中国证监会退回原告预选的行为违法,理由是:凯立公司的资料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客观真实,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这正是对权力法定、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的倡导,实际上涉及到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变革问题,难怪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公开表示,此次判决将改变证监会的行政理念和风格。
6、处理好监管与自律的关系。从政府单独管理转向共同治理,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势。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是各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普遍特征,只不过各有侧重而已。<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提出自律的原则之一就是: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监管体制应当允许自律组织在其胜任的领域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自律组织除配合进行法律层次的管理外,更可进行层次的管理,同时其业务水平及深入程度更好,因而有时更加有效、全面和灵活。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与自律的职能分工,如何既符合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又适应市场化要求,应该认真研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更大程度地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7、追求效率。高效运作,以最低取得最大的管理效益。这也是对公民(纳税人)权利的最大尊重和实现。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丑闻频频和信用危机扩大的状况,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加大执法力度,“治乱世用重典。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制定的规范,其初衷虽好,但如果执行起来各类成本过高,则可能效果适得其反,因为这些成本最终难免还是要直接或间接的由投资者承担,而且牺牲的还可能恰恰是的核心竞争力与股东价值。所以,如何在最低成本、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加强监管,促进市场规范并发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8、建立法律救济机制。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救济是在权利行使遭遇障碍或受到侵害时的不可缺少的补救,是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防线。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投资者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的赔偿问题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明知自己受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市场不当行为的侵害,权益受损却告状无门、索赔艰难,严重影响了对市场的信心。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开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救济的新途径。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在答复委员意见时提到正在研究成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这些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人良性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