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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寨”的探析
“今天你山寨了吗”,转瞬之间,山寨成了流行的问候语,颇受争议的山寨依傍着它的载体成名成了普通大众生活中的一部分。“山寨这个名词被到大街小巷,网络及各大报刊媒体间,随处可见,隐隐形成一种表达方式,被社会所接纳、引用。”。然而山寨的广泛流行却与社会现行法律不断冲突,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山寨何去何从呢?
1.“山寨”与知识产权
(1)著作权
山寨对的侵犯主要是山寨节目。山寨节目采用复制、模仿、借鉴形成的新作品样式或对原作的反讽恶搞。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侵犯了原作《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而《剧来风之情系小青岛》很明显是来源于《喜剧之王》,其在作品内容与形式上都与原作有很大的相似的地方,可以认作是对原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而很多山寨歌手参加各地的大大小小的演唱会,很多则是对歌曲著作权的侵犯。还有诸多的山寨选秀节目很明显是对创意的侵权,我们可以是具体情况而分析。当然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山寨节目在现有著作权的规定下还很难界定其侵权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商标权
《》第七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章50条规定,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诸如“NOKLA”、“SAMSANG”、“Anycoll”等皆都是对诺基亚、三星等手机品牌商标权的侵犯,极易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品牌厂商的利益。由于在产品包装、商标上出现了普通消费者不易识别的克隆现象,全球最大的称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一决:判处西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在该案中,南通西树公司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Nnishio及图形”标识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原告使用的“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注册商标。
(3)专利权
《》第l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山寨产品,一般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模仿适用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其样式、颜色、外观等主体部分与品牌产品的主体相同或近似,无疑造成对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
(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昆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是山寨产品还是山寨明星,其行为给真正品牌商家的无疑造成巨大的损害,侵占了,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部分商家也利用山寨行为恶搞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手形象的损害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曾经引起巨大争议的两部作品《移动恶搞联通》和《联通恶搞移动》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我们又很难去寻找其真实的“导演”。